发票相关服务—060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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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 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 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 报,由省税务机关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 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布,根据 2017 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修正)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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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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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 一致”并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5.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 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 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 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 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上述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 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6.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 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 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 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 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 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 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 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 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 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 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在 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 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2)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需要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完成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和稽核比对。

3.反馈 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 计算的税额。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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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税前扣除


标题 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税前扣除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用计提折旧。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直线法计算折旧作纳税调减处理?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上折旧如何处理?我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无论会计上如何计算,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该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办件编号 NSZX20240401586 咨询时间 2024-04-11 14:42:41


微信图片_20240423170202.jpg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4-04-11 15:29


微信图片_20240423170212.jpg


企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收入是否作为广宣费业招费计算基数?


企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收入是否作为广宣费业招费计算基数?


解答:


不能。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同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请注意上述规定中用的词语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并不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收入》中,有如下规定等: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额”,是指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而固定资产等处置,取得的是“转让财产收入”。因此,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并不能作为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


同样的,企业还有的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只要税法没有规定可以作为限额扣除计算基数的,也不能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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