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规范税收征管严格依法理财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7-24
文号:国税发[2012]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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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今年以来,各级财税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大力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规范执法、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保持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了经济平衡较快发展。但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不顾经济发展实际状况随意追加税收收入指标,突击收税和收过头税、空转等虚增收入现象,严重违背了依法征税原则,搅乱了正常税收征管秩序。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

  各级税收机关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及时足额地组织税收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要坚决杜绝企业无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留抵税款应抵不抵等情况的发生,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财政垫付税款、违规调库、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要推动建立政府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为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信息支持。要建立规范的税务经费保障机制,为税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可靠经费来源。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预[2012]284号)的要求,继续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力度,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坚决制止违规收费。

  二、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

  深化税制改革,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绝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特别是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在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随意调高税收定额。要严格减免税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超越权限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税款。对违规制定的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要立即予以纠正。

  三、严格预算管理 

  各级财税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规范税收征管,严格依法理财。要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切实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对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当经济形势发生变化,难以实现预算收入要求时,应通过法定程序及时调低收入预算安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提高预算收入指标。对违反规定追加的税收收入任务,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税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按规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上级财税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财税机关组织收入、征收管理等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促进规范税收执法,做到依法征管。

    各地财税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及时汇报,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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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