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6-30
文号:国税发[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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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1年11月14日,国务院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强调,一定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做好税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加快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迫切要求,也是转变税务机关职能和管理方式、创新税收事业发展体制机制、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01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启动后,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经过五轮清理,税务总局共确认审批项目130项,取消下放92项,保留38项(包括4项行政许可项目和34项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的项目占全部审批项目总数的70.8%。目前,税务总局已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出了第六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初步意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继续做好行政审批清理工作,对法律法规设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确认的审批项目,要按照“能取消的尽量取消”的原则予以清理;对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设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要一律予以取消。此外,要继续做好税务行政审批权限调整工作,对能够由基层税务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要尽量下放到基层税务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由较高层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凡是可以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提出法律法规修改建议。清理工作后,对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研究建立新的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针对后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搞好调研,做好总结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切实把取消调整审批项目同促进税务机关有效履行税收征收管理等各项职能结合起来。

  三、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审批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要求,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审批事项。各级税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要认真把关,确保不出疏漏。提出法律法规议案,确需设定行政许可或审批项目的,要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布草案、公开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行政审批实施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和依法简化、规范审批程序的要求,梳理和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要做到申请、审核、批准与后续监管四环节履行到位,明确各环节必须履行的手续和工作标准,必备基础资料的格式与内容,便于纳税人的申请、各级税务机关查阅和审批工作的量化考核。明确审批标准和条件,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能够在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审批事项,要尽量通过办税服务厅受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结后通知纳税人;对能够在办税服务厅办结的审批事项,要尽量当场办结,并加强后续监管,以确保纳税资料的真实、合法。要将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责任,建立和完善对违规审批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从机制上解决审批权力与责任脱节的问题,促进审批行为的规范。

  四、创新税务行政审批管理方式

  要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需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积极探索开展集中审批、网上审批、阳光审批等工作,并会同有关业务司和技术部门共同研究,设计出税务系统行政审批在线办理的框架,确保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能够实现在线办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创新审批方式,积极推行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网上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更多便利。

  五、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行政运行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具有税务机关特色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要积极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公开、深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健全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要对行政审批项目设立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法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行为,减少违规审批的现象。要深入排查审批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健全廉政风险内控机制,同时,探索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税务行政审批全过程的有效监管。要坚决查处行政审批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现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问题的,要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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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