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2012-10-24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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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3月20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调整的决定,现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第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并乘机一次性全部携运离岛的监管,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设立在市内的离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市内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海南省机场国内隔离区(以下简称机场隔离区)内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设立在机场隔离区内的离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机场离岛免税商店)无需设立提货点。

  机场隔离区和提货点均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  离岛旅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次数、品种、数量和金额购买免税品。超出规定的,离岛免税商店一律不得销售。

  第二章  免税品销售监管

  第五条  离岛旅客中的岛内居民每个公历年度最多可以享受1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非岛内居民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海关对境内人员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依据认定岛内居民、非岛内居民身份,对境外人员则以其所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认定身份。

  第六条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详实提供本人离岛航班信息以及此前已购免税品信息等。

  旅客购买免税品后,乘机携运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第七条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累计限人民币8000元(含8000元),购买单一品种限量详见附表。此外,离岛旅客在按规定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 1 件单价 8000 元以上的商品。

  第八条  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限额中如有剩余(或未使用),可在征税购买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时,予以一次性调剂使用,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剩余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未使用剩余免税限额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离岛旅客仅购买1件8000元以上的商品,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8000元”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应征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不含50元)的予以免征。

      第九条  海关计征税款时,适用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扣

  减剩余免税限额之前所对应的税率。

  第十条  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国库)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高不得超出税款数额。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三章 免税品离岛监管

  第十一条  市内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将离岛旅客所购免税品施加封志,并运送至机场隔离区内提货点。

  在离岛旅客提取前,市内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

  第十二条  离岛旅客进入机场隔离区后,应当在市内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提货点办理所购免税品提取手续。市内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验凭离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单据和登机牌等单证无误后交付免税品。

  机场离岛免税商店可在销售的同时交付免税品。

  第十三条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

  在离岛旅客提货后,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信息、离岛航班信息和免税品销售信息等电子数据。

  第十四条  离岛旅客因航班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机场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离岛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乘机离岛再次进入机场隔离区后提取。

  因航班延误、取消造成实际离岛航班日期与原离岛航班日期不在同一日的,以原离岛航班日期记为离岛日期。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将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第十五条  离岛旅客提货后,因品质不良或者残损等原因确需退换货的,离岛免税商店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属于退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需要退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一)未按照规定将免税品携运离岛的;

  (二)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的;

  (三)违反其它规定的。

  第十七条  离岛免税商店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或者超出规定次数、品种、数量或者金额销售免税品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3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同时,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补缴相应税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乘坐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境内外旅客,包括海南岛内居民。

  身份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

  第二十条  对离岛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其它监管事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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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件免税品是指具有单一、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免税品,但套装免税品按包装内所含免税品的实际件数计算。上述免税品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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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