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生产电池产品,若想享受减免税政策需要符合什么特定条件?

【问题】纳税人生产电池产品,若想享受减免税政策,需要符合什么特定条件?

【答复】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实务提示:纳税人享受电池消费税减免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应在首次申报减免税前取得符合条件的检测报告,并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中正确填列减(免)性质代码、减(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及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电池消费税新规一问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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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答疑纳税人生产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申报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应当注意什么?

纳税人生产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申报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应当注意什么?

问:纳税人生产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申报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四、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应当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正确申报填列《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举例说明:

例7:2026年9月,电池生产企业A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取得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A在2026年10月申报期申报消费税时,应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第2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锂离子电池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第4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消费税的锂离子电池销售金额,第5栏「适用税率(从价定率)」为「2%」,第8栏「减(免)税额」填写第4栏×第5栏的金额。

例8:2026年11月,电池生产企业B生产销售钠离子电池,取得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B在2026年12月申报期申报消费税时,应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第2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钠离子电池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第4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免征消费税的钠离子电池销售金额,第5栏「适用税率(从价定率)」为「4%」,第8栏「减(免)税额」填写第4栏×第5栏的金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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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包括哪些?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外,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是指: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以及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0)境内保险公司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的海外投资保险。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1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2)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13)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14)跨境销售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服务、无形资产,并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

  (15)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加工服务、修理修配服务。

  (16)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

  (17)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

  (18)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下列合法有效凭证之一的:

  ①普通发票。

  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③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后出口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

  ④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纳税人,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

  3.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

  4.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业务。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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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对应进项税应如何处理?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外,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2.出口卷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销售额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出口货物,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销售额。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为其取得的收入。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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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航空运输公司提供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哪些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哪些业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回答】

首先明确,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航空运输公司提供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时,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适用情况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免税的业务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即航空运输公司仅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实际运输由其他方完成。

2.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

1)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公司经营许可证》,或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2)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

3.放弃零税率选择免税的情况。符合零税率政策的国际运输服务,企业可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政策,但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业务

除适用增值税免税业务外的国际运输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特别提醒!!!

适用零税率的业务需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若业务涉及境内外运输环节混合,需准确划分应税和免税部分,境内运输部分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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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8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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