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总包方将部分分包方工程款直接转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给分包方农民工发放工资,并少支付这部分工程款,是否合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总包方将部分分包方工程款直接转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分包方农民工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答疑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要求设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专用账户而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因此,虽然农民工工资专户是依据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设立的,但是企业实际取得的是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应作为“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疑农民工工资应该怎么支付?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答疑非建筑领域农民工被欠薪,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吗?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此,无论是否在工程建筑企业务工,农民工都可以通过《条例》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答疑建筑公司农民工工资的个税怎么扣除?
问题:
我们是建筑公司,想咨询一下农民工工资的个税怎么扣除?假如A的工资是每月1万元,在我工地做了三个月,一共是3万元,我公司没有申报过A的个税,也没有交社保,这样的话需要扣他们的个税吗?按什么扣除呢?
答:
如果有包工头的话,建议您和包工头签订一个协议,您将款项打给包工头,让他以个体户或公司的名义来开具发票,这样您单位不用申报个税也不用申报社保,但如果你们针对的是个人的话,那就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工资薪金,那就要交社保,如果不交社保的话,那就按照劳务费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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