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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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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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01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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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30日



  提示:延长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为: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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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7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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