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土地增值税申报—087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 按规定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 盘销售适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 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 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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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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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 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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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082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事项名称】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业务描述】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 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 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 1 日起 3 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 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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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6.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 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 售股);

(2)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 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 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 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 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 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

7.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 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 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 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 东支付的对价;

(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纳税人发生第(1)(2)(3)(4)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 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 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 税款的次月 1 日起 3 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 理清算申报事宜。 纳税人发生第(5)(6)(7)(8)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 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 15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 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

8.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 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9.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 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 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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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081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业务描述】

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 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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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 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 天满 24 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 24 小时的, 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

(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向扣 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 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 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 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 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 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9.非居民个人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 办理纳税申报。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 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 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 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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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080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业务描述】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的,以及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情形,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在取得所得的次 年 6 月 30 日前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 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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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5.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 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 税款。

6.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 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 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7.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 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 交易的、以股权抵偿债务或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8.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 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 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 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9.当纳税人既存有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纳税 人可以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 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 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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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079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 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 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填报《个 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 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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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办理,具体 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7.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 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从两 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 时一并办理。

10.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 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 的税款。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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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078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 年 3 月 31 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及其他相关资 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 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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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办理,具体 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 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 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 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 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8.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9.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 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10.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户籍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纳税申报表(B 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 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 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11.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 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 的税款。

12.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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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077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季度终 了后 15 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扣缴客户端) 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 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 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 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 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8.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 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 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预缴申报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

10.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且在当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申 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进行税款清算。

11.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 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 的税款。

12.依法享受纳税人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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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076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业务描述】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汇算清缴或者随汇算清缴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5.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 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 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 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 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 缴申报时扣除。

6.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且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 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 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 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7.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 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等。

8.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 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 税款。

9.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 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 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0.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 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 备查或报送。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 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 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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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40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事项名称】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后,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向不动产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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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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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9 不动产项目报告

【事项名称】

不动产项目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不动产项目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自报告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5.不动产项目登记以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项目登记 的依据。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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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8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事项名称】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 30 日内向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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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还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 反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复印件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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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7 建筑业项目报告

【事项名称】

建筑业项目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日内,向建筑项 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项目报告。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服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自报告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项目报告。

5.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还需要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及报验。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 告及报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书面材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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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1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业务描述】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 应于股权转让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 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 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天使投资个人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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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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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天使投资个人、合伙创投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 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 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4.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属于被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 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5.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 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 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6.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 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7.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 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 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 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8.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 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 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 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9.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 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10.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 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11.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服务。

2.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逐步取消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资料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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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0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业务描述】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 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 (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 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3.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报告备案,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项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1.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选择分期纳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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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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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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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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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 权之日的次月 15 日内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 本时,企业应于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

6.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企业 应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

7.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 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8.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 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9.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 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 为。

10.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 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9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11.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 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 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 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 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 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12.纳税人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 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纳税人享受 股权激励或转增股本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 期缴税计划,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

13.扣缴义务人在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 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 本”字样。

14.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代扣 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服务。

2.取消证明材料、说明材料、企业计划、财务报表资料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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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29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事项名称】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业务描述】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 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 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 应在授(获)奖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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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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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 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 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 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4.奖励单位需将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留存 备查。

5.享受此项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6.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 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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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28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业务描述】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 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 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 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 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 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 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应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设定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


【办理材料】

1.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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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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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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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 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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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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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报告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 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5.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 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情况 发生变化之次月 15 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 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分别计算。

7.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8.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 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9.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 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0.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告备案。

11.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 日内,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 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报告。

12.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 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 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龄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 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 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计算纳税。

14.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 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服务。

2.不再报送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 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等材料,改为留存备查。

3.取消办理材料中复印件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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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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