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五、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提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备案。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汇算申报、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APP或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四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稳定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因此,《公告》在总体延续前四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举措,并对汇算中的易错点提示提醒,便于纳税人更便捷、更准确地完成汇算。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有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是在第六条“办理方式”部分,进一步延长汇算代办确认时间。对纳税人有代办需求的,不再要求其必须在4月30日前与单位确认委托关系,为纳税人、单位办理汇算留足更加充分的时间。


  二是在第八条“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部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期至2027年底。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本着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公告》对纳税人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三是在第十条“退(补)税”部分,对未足额申报补缴税款的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了汇算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以督促未申报补税以及未足额缴税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考虑到今年春节假期较晚,将汇算预约办税起始时间调整为2月21日。


  三、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今年汇算在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便利化举措:


  (一)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对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之前年度提供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简易申报快速办理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优先退税服务,不断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


  (二)进一步拓展汇算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依托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税务部门共享的医疗费用数据、个人养老金数据,为纳税人提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养老金信息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申报体验。


  (三)进一步优化纳税人个税APP操作体验。升级个税APP版本,重构频道页面,重新设计功能图标,避免业务功能交叉,一体化展示办(理)查(询)事项,更加突出“待办”提示,纳税人体验将更加友好。


  四、今年对未依法办理汇算的纳税人有哪些监管措施?


  从近几年汇算情况看,大多数纳税人能够如实填报收入和扣除信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税务部门在核查中也发现,小部分纳税人通过虚假、错误填报收入或扣除,以达到多退税款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在今年汇算中,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管提醒:


  (一)加强对错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监管提醒。对于不按照规定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比如存在夫妻双方各自按照100%比例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篡改证明资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等,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网站或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纳税人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应当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加强对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纳税人的监管提醒。对于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通过手机个税APP、网站等电子渠道及其他方式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请广大纳税人依法如实办理个税汇算,并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存在虚假填报、篡改证明材料等严重情节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情节恶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立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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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02-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合理有序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制度,现就2022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云南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具体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园路346号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邮编:650000

  收件人:夏永坤,0871-64117090

  (二)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红塔区税务局税政一股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康井路8号

  邮编:653100

  收件人:金幽彤,0877-6650034、6650039

  (三)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榆华路21号

  邮编:671000

  收件人:章施雨婷,0872-2331097

  三、 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1.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2.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3.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4.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5.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6.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1.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下载,网址http://yunnan.chinatax.gov.cn。

  2.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 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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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0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四川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资料由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成华区税务局负责接收。

  邮寄收件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55号

  邮寄收件人:个人所得税汇算邮寄申报受理专岗

  邮政编码:610051

  联系电话:028-60226072、028-60226094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七)纳税人有按规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八)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个人养老金的,需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录入扣除信息,按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ichuan.chinatax.gov.cn/)-资料下载-表单下载栏目。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即邮政EMS)邮寄给本通告第二条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妥善保存邮件号以备查询,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五、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清晰、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纳税咨询栏目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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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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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年度汇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不便通过以上途径办理的可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税年度汇缴,但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

  邮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76号P2层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收,邮政编码:400023,联系电话:023-67872600。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为避免他人恶意冒用身份办理申报,需将纸质年度汇算申报表(一式两份)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并报送。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在“下载中心”—“表证单书”进行申报表下载。

  (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可在“办税地图”查阅附近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资料。

  四、填报要求

  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五、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六、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如果纳税人对于申报填写的内容有疑问,可以参考相关办税指引,咨询您的扣缴单位、专业人士,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二)相关网站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tax/;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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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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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02-28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上海市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一地点邮寄,具体地址如下:

image.png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地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xzzx/)、就近的办税服务厅下载或领取相关申报表单。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由于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首页“我要咨询”、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便民办税—咨询互动—在线咨询”获得帮助,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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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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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相关规定,我局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的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办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宁波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我市邮寄申报统一接收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纳税人应将申报资料寄送到该邮寄申报受理机关(详见附件)。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填写其本人联系电话并签名确认。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二)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三)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七)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个人养老金的,需附报《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

  (八)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

  (一)宁波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表格下载-申报纳税/信息报告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妥善保管该特快专递的寄件凭据,以备核查。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二)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接收回寄资料的收件人、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及相关资料,沟通纳税申报事宜。未注明的,视同相关信息与邮寄申报时的寄件信息一致。

  (三)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将及时受理、办结申报,并对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一份回寄纳税人。

  (四)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并通过站内信或邮寄方式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五)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税务机关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并通过站内信或邮寄方式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将其中一份申报表回寄给纳税人。

  (六)邮寄过程中遗失遗漏资料或提交的资料属于不予受理情形又无法联系的,纳税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0574-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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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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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3号          2023-02-27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规定,现将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市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

  受理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年度汇算组)

  邮寄地址:青岛市高新区静园路8号

  邮政编码:266109

  联系电话:0532-66965879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1.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2.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3.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4.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5.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6.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7.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1.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http://qingdao.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专栏下载。

  2.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专栏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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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纳税人在辽宁省(不含大连)范围内办理年度汇算,但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选择邮寄方式申报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为辽宁省邮寄申报受理中心。

  一、邮寄申报的接收

  收件人员: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一楼 金乐(收)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电话:024-24897546

  二、邮寄申报的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pdf》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pdf》。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pdf》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doc》。

  (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docx》。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doc》。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doc》。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docx》。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doc》。

  纳税人也可以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表单。

  三、邮寄申报的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

  纳税人邮寄申报填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一)个人所得税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渠道

  IOS端手机打开App Store搜索,安卓端手机使用应用市场(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WEB端首页“扫码登录”中点击“手机端下载”后扫码下载。

  五、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重新填报,或者采用其他渠道办理。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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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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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告2023年第1号 吉林省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吉林省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02-24

  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和《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要求,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以下简称“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吉林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受理机关及申报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吉林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二道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政部门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二道区税务局。

  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邮政工作人员在收寄邮件时会为纳税人提供客户联详情单作为纳税人邮寄申报凭证,纳税人可通过客户联详情单号码在中国邮政官方网站查询具体邮寄日期及申报邮件寄递轨迹。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减免事项,需要在纳税申报时享受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三)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下载”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邮寄申报流程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邮政”)负责全省邮寄申报资料的寄递工作。

  (一)纳税人在如实填写申报表后,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电话联系当地邮政分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取邮件,并告知邮件内件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资料。

  (二)邮政工作人员上门收取邮件,并通过邮政渠道寄往指定税务机关。

  (三)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邮件,形成纳税人申报处理回执,联系邮政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纳税人申报受理回执邮件。

  (四)邮政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申报受理回执邮件,并通过邮政渠道寄给纳税人。

  (五)纳税人取得申报受理回执。

  五、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邮寄资费标准

  邮寄申报邮件使用《邮寄申报特快专递(EMS)专用信封》邮寄,实行按件收费,首重1000g资费12元,续重每500g加收1元。

  纳税人邮寄申报邮件费用由纳税人承担,申报受理回执邮件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

  七、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附件: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联系人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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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邮寄申报适用于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在安徽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作为邮寄申报接收税务机关,负责接收全省范围内的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的,应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寄送至指定邮寄申报接收税务机关(详见附件1:安徽省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接收税务机关)。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在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本通告(见附件2:相关报表)自行下载。

  (二)就近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http://anhui.chinatax.gov.cn/picture/0/efdb01997235495b9ab12a897dbaf4c1.png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邮寄申报需要清晰、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个税改革专区栏目查询政策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七、实施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接收税务机关.doc

  附件2:相关报表.zip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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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为保障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拓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申报渠道,满足广大纳税人多元化申报需求,现就我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江西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七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受理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我省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集中受理全省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邮寄申报。

  邮寄收件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与九龙大道交叉路口(南昌市市民中心二楼税务专区);

  邮政编码:330103;

  邮寄收件人:姚群,联系电话:0791-86597113。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个人养老金的,需附报《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江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或个人所得税改革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邮政部门的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官网暂无图片)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江西省税务局官网的纳税服务及个人所得税改革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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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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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地址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地址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02-16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预填和申报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我省指定的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受理点,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3号税务大厦2410室,联系人:熊怡,联系电话:0851-86979816。

  为避免信息和申报栏目填报有误或寄送地址不清,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我省管辖范围的可将申报表寄至指定地点。

  二、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三、纳税人请务必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尤其是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告知。

  四、涉及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五、涉及年度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六、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七、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八、纳税人请在信封上标注“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字样,便于您的邮寄申报能更准确地投递。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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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邮寄申报受理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号

  邮政编码:361001

  联系电话:0592-2111297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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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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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2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2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2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前三次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三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便民化和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因此,《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三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是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二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三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三、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服务举措:


  (一)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1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二)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2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三)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2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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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地址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邮寄申报的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18号611室。收件人:大连市西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邮政编码:116000。联系电话:0411-83604595。


  二、申报资料获取方式


  (一)大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综合所得汇算——申报表下载栏目下载。


  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补正后重新邮寄。


  (二)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如果您对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或邮寄申报联系电话咨询。您也可以通过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更加高效便捷地办理申报。


  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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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工作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号)文件规定,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年度汇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河北省范围内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不便通过以上途径办理的可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新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受理全省个税年度汇缴邮寄申报业务。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电大街82号,邮编050061,联系电话0311-67965560。注明个税汇缴申报。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为避免他人恶意冒用身份办理申报,需将纸质年度汇算申报表(一式两份)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并报送。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资料下载”—“表证单书”进行申报表下载。


  (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https://12366.chinatax.gov.cn,可在“办税服务”—“办税地图”查阅附近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资料。


  四、填报要求


  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五、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1年个税年度汇缴的纳税人,请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六、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的,也可在申报表相应栏次勾选,并清晰准确填报本人中国境内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如果纳税人对于申报填写的内容有疑问,可以参考相关办税指引,咨询您的扣缴单位、专业人士,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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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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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纳税人在辽宁省(不含大连)范围内办理年度汇算,但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选择邮寄方式申报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为辽宁省邮寄申报受理中心。


  一、邮寄申报的接收


  收件人员: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一楼王芳(收)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电话:024-24897546


  二、邮寄申报的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doc》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doc》。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doc》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doc》。


  (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doc》。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doc》。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doc》。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docx》。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doc》。


  纳税人也可以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表单。


  三、邮寄申报的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


  纳税人邮寄申报填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个人所得税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渠道:IOS端手机打开App Store搜索,安卓端手机使用应用市场(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WEB端首页“扫码登录”中点击“手机端下载”后扫码下载。


  五、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重新填报,或者采用其他渠道办理。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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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宜的通告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现将我省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江苏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受理全省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具体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3号楼D厅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个税汇算受理中心(邮政编码:210041,联系电话:025-96888705);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养育巷188号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个税汇算受理中心(邮政编码:215002,联系电话:0512-96888736)。纳税人可选择其中一个地址进行邮寄申报。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image.png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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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青岛市,下同),且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邮寄申报相关信息为:


  收件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组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268号


  联系电话:0631-5620061


  邮政编码:264209


  三、邮寄申报需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需通过年度汇算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的,应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需通过年度汇算享受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应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需通过年度汇算享受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应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等发生变化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四、资料获取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及办税指南:


  (一)自行到“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表证单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报表及相关资料”下载。网址为: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22/2/22/art_1013_384482.html


  (二)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五、申报时间


  邮寄申报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六、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后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理渠道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网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个人所得税APP


  可以从官网下载或者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image.png

  


  七、注意事项


  (一)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二)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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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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