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试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5.2号(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 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完整资料信息,且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不补充完整的;

  (三)委托人要求违反执业原则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终止业务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服务,应当遵循涉税鉴证业务与代理服务不相容原则。根据《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规定,承办被鉴证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同时承办被鉴证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及其他存在影响鉴证独立性原则的业务。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业务承接和保持、业务委派、业务实施、业务复核、业务监控、业务工作底稿实施全面的质量控制。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业务档案的服务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九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委派具备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判断,并出具鉴定和证明的活动。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及术语:

  (一)委托人,是指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具有提供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

  (三)被鉴证人,是指与鉴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四)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单位或个人;

  (五)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评价和证明的年度纳税申报事项,具体是为被鉴证人编制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鉴证目标,是鉴证人通过对被鉴证人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处理五个方面情况进行鉴证,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和完整性,并对年度纳税申报表发表相应的鉴证意见。

  第三章 证据收集与评价

  第十二条 鉴证人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对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鉴证证据,根据《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从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等方面进行证据鉴证并确认,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鉴证人应当根据被鉴证人情况和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被鉴证人提供所需的相关鉴证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鉴证资料清单,并告知被鉴证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十四条 鉴证人可以通过列示鉴证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并归集与鉴证事项有关的资料信息,主要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情况、鉴证年度的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相关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纳税调整项目、税收优惠项目、弥补亏损类项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等九个方面鉴证证据。

  第十五条 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调查,包括社会信用代码证情况、申报纳税情况、税务检查及整改情况、银行开户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调查,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具体会计规定、各类财务报告、本年度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接受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或者审计的结果及整改情况等;

  (三)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情况调查,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鉴证年度的重大经济交易事项调查,包括企业重组、对外投融资等。

  第十六条 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利润总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已经其他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鉴证人延伸鉴证取得的、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数据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查)结论或者建议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结论等;

  (二)被鉴证人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书面声明;

  (三)鉴证人采取适当的鉴证方法对利润总额事实方面、会计方面进行鉴证获取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十七条 鉴证人对被鉴证人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被鉴证人收入类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核算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二)被鉴证人扣除类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核算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三)被鉴证人资产类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核算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四)被鉴证人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核算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具体包括: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

  (五)被鉴证人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核算方面和税收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十八条 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施鉴证时,应当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鉴证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实施过程中,可以采信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等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事项作出的鉴证意见。

  第十九条 鉴证人对被鉴证人税收优惠项目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被鉴证人享受税收优惠项目事实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二)被鉴证人享受税收优惠项目会计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三)被鉴证人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税收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二十条 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弥补亏损类项目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被鉴证人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证明资料;

  (二)被鉴证人以前年度亏损额在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的纳税申报资料;

  (三)被鉴证人本年度可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亏损额的计算资料;

  (四)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被鉴证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实施鉴证,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境外企业注册及股东情况法律文件资料;

  (二)被鉴证人境外投资、境外交易、境外收益分配的法律文件、会计核算资料及境外投资、境外交易的收益售付汇凭证;

  (三)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决策资料;

  (四)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五)外国(地区)政府、税务机关就境外被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文件及我国政府与该国(地区)的税收协定或者安排;

  (六)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当地政府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等资料;

  (七)根据合同及其他证据,鉴证未在境外设立机构而发生的境外交易收入实现时间、相关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八)前任涉税服务人员对境外亏损弥补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鉴证人通过审阅被鉴证人提供的上述证据资料,结合相关当事人说明,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和完整性。

  (一)真实性主要通过鉴证各项证据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确认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证据已按程序查证属实和确认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合法性主要通过取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证据方式,证据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判断;

  (三)合理性是判断证据资料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确认是否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四)相关性主要是判断证据资料是否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存在关联性,鉴证人需判断关联的程度以及所取得证据是否可证明鉴证事项真实发生。

  (五)完整性主要是判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应该列示的所有项目和金额是否均以列入发生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鉴证人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评价所获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和完整性,从而判断其证据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鉴证人对委托人或被鉴证人提供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和完整性产生怀疑时,应当告知其更正、补充或者给予适当的责任提醒。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利润总额项目鉴证

  第二十四条 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鉴证,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其他收益、投资收益等利润总额各项目的情况,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调查了解有关利润总额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调查了解利润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对处理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事项,提示被鉴证人进行会计差错调整。

  第二节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

  第二十五条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包括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等。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审核被鉴证人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审核被鉴证人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三)审核被鉴证人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四)审核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并审核由被鉴证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是否符合按照税法规定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五)审核被鉴证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具体数额;

  (六)审核被鉴证人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或者超过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可据实抵免或者抵补的具体数额;

  (七)审核被鉴证人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形;

  (八)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时,审核其采用的境外纳税年度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九)审核被鉴证人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

  第三节 收入类调整项目鉴证

  第二十六条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依据税收规定包括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确认所有收入类调整事项;

  (二)调查了解收入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审核确认收入类调整金额。

  第二十七条 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务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2015年版》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职工福利,会计上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并作销售处理;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务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职工福利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的资料;避免企业出现未按会计准则执行的情况未及时纠正;

  (四)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第二十八条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务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增值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务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五)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税法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十九条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与上期投资收益比较,结合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账户变动情况,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如有应查明原因,并作适当处理;

  (二)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并取证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并审查是否与投资匹配;

  (三)关注“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权益工具”、“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四)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场公允价值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五)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六)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

  (七)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八)对本期发生收购或转让股权的,应与股权购买日或转让日的验证相结合,查验投资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

  (九)检查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条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按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务处理不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第三十一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不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第三十二条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的鉴证,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税务处理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第三十三条 不征税收入鉴证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事项,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二)关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五年内的使用情况,并对满五年内未使用资金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扣除类调整项目中进行纳税调整;

  (四)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本,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十四条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二)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三)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四)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五)取得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六)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鉴证结论,应进行说明,如:事实依据、证明证据、税法依据和鉴证过程。

  第三十五条 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除上述项目之外的收入类调整项目;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第四节 扣除类调整项目鉴证

  第三十六条 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确认扣除类调整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和完整性;

  (二)评价扣除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审核确认扣除类调整金额。

  第三十七条 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三)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四)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八条 工资薪金支出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取得工资薪金制度、行业及地区平均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限定标准、工资调整情况等证据资料,按税法规定评价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确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

  (二)鉴证企业是否发生股权激励计划的工资薪金支出;

  (三)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四)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五)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六)鉴证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情况,有无将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补贴计入工资核算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按税法规定评价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二)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核算的福利费支出;

  (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内容或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应归集有关资料,作为纳税调整的证据;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五)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第四十条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

  (三)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

  (五)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第四十一条 工会经费支出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工会经费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四)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第四十二条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鉴证项目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四)取得社会保障部门为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有效凭证;

  (五)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税收金额;

  (六)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计算基数。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三)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第四十四条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

  (二)取得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的文件、年度预算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文件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文件;

  (三)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

  第四十五条 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关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筹建期等企业;

  (二)审核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

  (三)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鉴证确认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第四十六条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四)按照税收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和扣除比例,确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五)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第四十七条 捐赠支出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对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应按税法规定确定非公益捐赠支出调增金额;

  (二)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的税收金额;

  (三)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四)对于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应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的税收金额。

  第四十八条 利息支出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被鉴证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第四十九条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被鉴证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二)取得罚没机关开具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有效凭证;

  (三)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五十条 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取得税收滞纳金缴款书、加收利息缴款书;

  (二)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五十一条 赞助支出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公益性捐赠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二)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五十二条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务处理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五十三条 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不同类型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

  (二)非转账支付不得扣除、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三)关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手续费直接冲减服务协议金额的情况;

  (四)已计入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分期扣除,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第五十四条 跨期扣除项目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审核被鉴证人是否发生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并确认会计核算计提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

  (二)审核被鉴证人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项目的实际发生情况;

  (三)根据税法规定确认跨期扣除项目税前扣除限额,鉴证确认跨期扣除项目税收金额。

  第五十五条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税务处理上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十六条 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审核被鉴证人是否存在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并确认会计核算计提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

  (二)审核被鉴证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合理比例在境内、境外应税所得之间分摊后扣除;

  (三)审核被鉴证人的分摊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根据税法规定确认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税前扣除限额,鉴证确认境外所得分摊共同支出的税收金额。

  第五十七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审核被鉴证人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符合使用范围;

  (二)审核被鉴证人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是否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超过部分是否结转以后年度;

  (三)审核被鉴证人是否存在累计结转以后年度金额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情况;

  (四)根据税法规定确认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限额,鉴证确认党组织工作经费税收金额。

  第五十八条 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关注除上述项目之外的扣除类调整项目。如,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鉴证项目。

  第五节 资产类调整项目鉴证

  第五十九条 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包括:资产折旧摊销、资产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其他。

  (一)资产折旧摊销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类别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确认资产原值的账载金额、残值率、折旧摊销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的购(产)销存计价方法是否正确;

  2.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类别和行业特点,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的购(产)销存计税基础计算结转是否符合规定;

  3.确认资产项目折旧、摊销、分配、扣除的纳税调整项目证据资料和金额计算资料;

  4.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鉴证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情况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管理制度,确认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

  2.确认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3.依据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本期计提额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额进行分析对比,确认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三)资产损失鉴证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执业规范。

  第六十条 资产类其他调整项目鉴证,应当关注除上述项目之外的资产类调整项目。

  第六节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鉴证

  第六十一条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的鉴证,包括: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其他。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不属于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属于资产类调整项目。

  (一)企业重组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确认鉴证年度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股权划转、资产划转等重组项目发生情况;

  2.计算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3.计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二)政策性搬迁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确认鉴证年度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发生情况;

  2.确认应计入鉴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确认被鉴证企业是否发生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准备金业务;

  2.计算特殊行业准备金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确认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税收金额;

  2.计算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

  3.确认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

  4.确认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

  5.计算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

  6.确认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

  (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审核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时间、分配比例、分配原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审核被鉴证人是否发生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确认会计核算计提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3.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审核确认永续债的金融工具性质,属于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2.审核永续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5条(含)以上的条件;

  3.审核发行方是否按照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4.审核被鉴证人是否发生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并确认会计核算计提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5.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确认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第六十二条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项目的鉴证,应当关注除上述项目之外的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项目鉴证

  第六十三条 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结合被鉴证人的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情况、行业特点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二)根据约定,结合被鉴证人的同期资料、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表,判断被鉴证人的关联交易是否应当申报;

  (三)依据被鉴证人出具的同期资料报告,确认被鉴证人本年度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节 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鉴证

  第六十四条 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根据被鉴证人实际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企业自行制定的会计政策,除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项目以外,还应关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有关账户的变化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确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实际存在的差异,确认差异纳税调整事项,如,资本公积的减少是否属于应计未计收入等;

  (二)对被鉴证人会计处理实务中不属于会计差错但影响税务处理的事项,应进行记录并进行纳税调整;

  (三)对被鉴证人会计核算有关原始凭证不符合合法有效凭证条件的,应进行记录并考虑调整纳税申报事项。

  第九节 税收优惠项目鉴证

  第六十五条 鉴证税收优惠项目的鉴证,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所得税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所得税额等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类型、行业特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确认税收优惠项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的条件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计算是否准确,确认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情况;

  (二)确认被鉴证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如被鉴证人已出具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报告,可以专项报告数据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三)确认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他的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所得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

  (四)审核被鉴证人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第十节 弥补亏损类项目鉴证

  第六十六条 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的鉴证,包括:当年境内所得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弥补亏损企业类型、当年亏损额、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结合企业日常经营业务、资产重组情况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确认被鉴证人当年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可弥补的所得额;

  (二)结合企业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和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有关鉴证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三)审核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应当关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等。

  第十一节 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项目鉴证

  第六十七条 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项目的鉴证,包括;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的鉴证,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结合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等资料,确认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注意区分预缴本年度税额和补缴以前年度税额;

  (二)审核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和减征情况;

  (三)审核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四)审核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五)审核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被鉴证人本年度发生被税务稽(检)查、纳税评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机关审计而发生企业所得税退补事项的,应当区分所得税额的所属年度。

  第十二节 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鉴证

  第六十八条 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的鉴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审核确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汇总范围;

  (二)审核或委托审核确认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金额、资产总额、职工薪酬等内容,确认所得税分配比例;

  (三)审核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情况。

  第五章 业务记录

  第六十九条 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编制、使用和保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第七十条 在鉴证过程中,鉴证人对已经审核确认的重大鉴证事项,如与被鉴证人存在异议,鉴证人应在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产生异议的具体事项、原因,双方沟通的结果,对出具鉴证报告的影响等。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按综合类、鉴证实施类和鉴证结果类,分类别存档。

  第六章 鉴证报告

  第七十二条 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编制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公允反映被鉴证人在鉴证期间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七十三条 鉴证人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针对鉴证事项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要件如下:

  (一)鉴证报告正文;

  (二)专项鉴证事项说明;

  (三)鉴证报告附件或附送的资料。

  第七十四条 鉴证人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二)编号。按照鉴证人业务成果编号规则统一编码并在业务成果首页注明,全部业务成果均应编号,以便留存备查或向税务机关报送;

  (三)收件人。即鉴证人按照业务委托协议的要求致送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对象,并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四)引言。鉴证报告引言应当表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责任,对委托事项是否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标准、审核原则等进行说明;

  (五)鉴证实施情况。鉴证人在业务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分析事项、具体步骤、计算过程等内容:

  1.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2.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六)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鉴证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最终结果,有明确的意见、建议或结论;

  (七)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使用用途;

  (八)签章。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实施该项业务的具有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九)报告出具日期。不应早于鉴证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形成鉴证结论的日期;

  (十)附件。鉴证业务说明,鉴证人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反映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步骤和计算过程等内容并将其作为鉴证业务说明的内容。

  第七十五条 鉴证人为被鉴证人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出具报告时,应附税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税务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指引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中税协发[2015]0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委托人管理层声明书(参考文本)

  2.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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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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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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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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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4号             2023-0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范围和时限

  居民企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关联申报企业),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途径

  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关联申报企业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税费申报”进行关联申报。

  电子税务局年度纳税申报功能于2023年3月1日开通,申报系统设置申报表表内表间校验关系、特定企业身份判定、多缴退税一键申请、涉税资料随申报报送等功能,便利、辅助企业完成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主要变化

  (一)修订年度纳税申报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

  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

  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讲解视频,可在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界面、青岛税务公众号“微课堂-青税微课-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青税书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线观看。

  (二)简化涉税资料报送

  1.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的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填报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随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2.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减少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大部分资料改由企业完整保存留存备查。

  (三)提供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2022年度汇算清缴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其他汇算清缴、关联申报未尽事宜或疑问,企业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征纳互动平台、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清单

  2.关联申报相关事项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清单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2年修订);

  2.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发生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适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四条的要求提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五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享受原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即A107042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第45、47、50、51、56项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享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6)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附件5第4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一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8)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计提准备金税前扣除,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五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A200000),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2.财务报表。

  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或者以数字证书方式提交相关涉税资料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或者相关涉税资料的纸质件。

  附件2

关联申报相关事项提示

  一、关联申报主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42号公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关联关系表》和《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4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二、关联交易内容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3.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三、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时间要求

  关联申报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根据42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需报送主体文档的企业,需在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如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2022年度主体文档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准备完毕。需报送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需在2023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以上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的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关联申报,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的行为。

  为了让纳税人知晓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的要求及变化,保障纳税人快捷、便利、准确履行申报义务,稳妥有序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汇算清缴范围为居民企业以及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关联申报范围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二是明确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前。

  三是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明确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相关涉税事项资料和文件依据条款。

  四是对汇算清缴中的申报表修订以及培训视频观看途径、电子税务局申报功能上线时间、纳税咨询渠道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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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须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须知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涉税事宜,现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相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为做好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工作,税务部门已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件进行了升级,并自3月1日起正式开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请广大纳税人于2023年5月31日前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注意事项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3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3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2023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进行首次申报和更正申报;介质申报、手工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申报介质及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五、申报流程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税务机关预计于3月底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环节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扫描服务,该服务功能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该功能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其他

  (一)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进一步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产生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时,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会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

  (三)为减少疫情影响,保护您的健康,纳税人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问题时,建议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缴相关信息及帮助:

  1.纳税人可通过关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及“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号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

  2.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遇到政策问题,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门户网站获取),或者通过12366服务热线、天津税务12366智能咨询服务平台以及“津税通”征纳互动云服务(咨询服务)沟通解决。

  3.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网上申报时遇到技术问题,可通过拨打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沟通解决。客服电话为4007607766。

天津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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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及延续实施政策适用指南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财税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支持疫情防控、扩大内需和鼓励科技创新,聚焦服务,助力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约而至,自治区税务局以践行“初心和使命”为出发点,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捷了解政策,在广泛征集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基础上,企业所得税处组织业务骨干,对2021年新出台和延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并对政策要点予以提示,旨在让纳税人了解最新政策和延续执行的政策,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准确进行纳税申报,防范涉税风险,让纳税人感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另外,由于时间仓促,编写组在收集整理过程中难免出现错误和纰漏,敬请大家批评指正,提出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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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应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电子税务局年度纳税申报功能将于2022年3月1日开通,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即可进行申报。


  三、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


  四、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讲解视频,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青税书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培训”或青岛税务公众号“微课堂-青税微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培训”在线观看。其他汇算清缴未尽事宜或疑问,企业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线上互动培训、税企沟通平台、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2月25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清单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1年修订);


  2.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A200000),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2.财务报表。


  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或者以数字证书方式提交相关涉税资料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或者相关涉税资料的纸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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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报送资料以及报表变化等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1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1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


  为方便纳税人,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不松懈,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六)《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时勾选“2015版”。企业也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2015版”、“2021版”简化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税收优惠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汇算清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还将继续联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运用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对存在争议的研发项目,企业可以提请税务部门帮助转请科技部门判断。


  (二)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在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就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继续实施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服务。该项服务是在网上申报系统前一天先申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后,在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


  (四)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创新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更正申报”服务功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更正申报需求,精准开放汇算清缴期后电子申报更正渠道,做到报前有辅导,报后有确认,提高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


  (五)申请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退税,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新增两项精细化服务举措:一是在申报渠道,对需要退税的纳税人自动发送提示,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立即办理”发起退税流程,其中:对于退税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高信用低风险纳税人可“一键”启动、智能审核。二是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后,针对符合条件的未申请办理退税纳税人,统一纳入本地智能退税模式,简化审核流程、缩减办理时间,进一步确保纳税人多缴税款应退尽退、早退快退。


  (六)涉税事项咨询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纳税人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的,建议通过线上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上海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一本通》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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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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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帮助您顺利完成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限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2022年5月31日截止,请您遵期准确申报,完成税款的多退少补。年度中间停止经营活动的,在停止经营活动后60日内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并办理税款的多退少补。


  二、申报方式


  为减少人员聚集,做好防控,建议您采取“无接触”办税模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及相关事项附报资料的报送。在申报过程中,可免费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以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降低涉税风险。


  三、重点事项


  (一)优惠事项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相关栏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资产损失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对于企业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四)多缴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更多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讯息,请您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哈尔滨税务”。


  以上未尽事宜,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哈尔滨市税务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2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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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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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扩大内需和鼓励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算清缴时间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注意事项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为2021年5月31日(含),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1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2021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相关信息的准确填写。其中小型微利企业重点关注资产总额、行业、从业人数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写准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等信息的填写,避免因错填、漏填而影响相关优惠政策的享受。


  (三)税收优惠享受注意事项


  1.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要求,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相关栏次的填写,按照费用归集情况准确填写“其他相关费用”、“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栏,确保与归集表相关内容匹配,准确享受优惠。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准确填写年度申报信息,并按照2019年度实际经营情况重新判定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经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均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同时填写了A107041表本年度研发费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应一并填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避免遗漏。


  5.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证书编号、入库编号等信息的基础上,认真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充分享受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四、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新政


  (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1.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2.政策主要内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上述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特别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3.政策要点解析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困难行业企业


  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3)捐赠政策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二)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


  1.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政策主要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政策为: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1.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政策主要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1.文件依据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政策主要内容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上述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3.政策要点解析


  (1)集成电路生产具体要求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管理方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3)政策过渡办法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4)优惠政策选择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1.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


  2.政策主要内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政策要点解析


  (1)公益慈善事业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2)公益性社会组织


  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a.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b.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a项规定执行。


  c.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②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③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d.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5)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手工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和更正申报,逾期申报暂不支持网上申报;手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目前我省已经完成电子税务局新版年度申报表功能的升级工作,请广大纳税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年度汇算清缴流程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税务机关开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环节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扫描服务,该服务功能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进行风险扫描,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


  (一)提交财务报表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首先上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确保所有填报的报表信息准确;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千户集团企业的,还需要同时上传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二)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


  在纳税人已经上传财务报表的前提下,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模块完成“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申报表填写工作。如果填写错误且已经提交申报,数据不涉及应纳税额时,可以作废后重新填写。


  (三)开展税收政策风险扫描


  在提交纳税申报表前,纳税人可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该功能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建议纳税人使用该功能,以降低纳税遵从风险。纳税人针对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对于认为风险提示信息不准确,纳税人申报表填写准确的可直接提交纳税申报信息,完成申报及税款缴纳。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在纳税人完成纳税年度预缴申报后才能进行。如果纳税人存在缺漏纳税年度预缴申报的,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信息获取及帮助渠道:


  1.纳税人可通过关注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及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


  2.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遇到政策问题,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门户网站获取),或者通过12366服务热线咨询服务平台沟通解决。


  3.纳税人如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遇到技术问题,可通过拨打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客服电话沟通解决。客服电话:4009912366。


  (四)建议您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的相关要求,尽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依法完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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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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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求指引(1.0)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目前正值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为了帮助您更加准确、快速的完成申报,我们结合申报表填写常见问题及企业所得税重点涉税事项编写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1.0)》,敬请关注。


  附件: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1.0).pdf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1.0)(2021年4月)


  目录


  1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内容


  1.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1.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 A000000


  1.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1.4《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1.5《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1.7《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1.8《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1.9《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1.1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11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1.12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2 申报表填写要点


  2.1 A 类


  2.1.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2.1.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


  2.1.3 主表 A100000


  2.1.4 损益类


  2.1.5 纳税调整类


  2.1.6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2.1.7 优惠类


  2.1.8 境外所得类


  2.1.9 汇总纳税类


  2.2 B 类


  2.2.1 正确填报表头项目


  2.2.2 准确填写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


  2.2.3 不征税收入填报是否准确


  2.3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2.3.1 正确选择申报表单


  2.3.2 填报行次是否准确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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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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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1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

 《2021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已经编写完成,在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申报操作、涉税风险三个层面进行了解读和提示,对2021年最新出台和近年制定的重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系统性分类阐释和延伸解读,使纳税人加深对政策的理解,清晰把握政策要点;并以图表的形式,对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申报表新变化以及报表间主要逻辑关系进行演示,便于纳税人掌握和运用;同时结合政策要点和以前年度汇算清缴中易出现的问题,加以整理和分析,进行风险提示,增强纳税人应对风险的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1日


  相关附件:


  2021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 新政导读篇


  第一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篇


  一、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1


  第二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篇 2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


  二、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3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4


  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


  五、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优惠政策 7


  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


  七、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税 12


  八、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和股息红利所得优惠税政策 13


  第三类: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篇 13


  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税收政策 14


  二、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政策 15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15


  四、促进重组改制税收政策 17


  第四类:落实扩大内需战略篇 18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 18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20


  三、佣金和手续费支出扣除政策 21


  四、不征税收入税收政策 22


  第五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篇 23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政策 23


  二、鼓励企业融资税收政策 25


  (一)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25


  (二)延续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优惠政策 26


  (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26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政策 29


  四、简化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 30


  第六类:全面推动乡村振兴篇 30


  一、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30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0


  (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31


  二、推动惠农金融发展 31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1


  (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31


  (三)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1


  (四)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2


  三、巩固扶贫攻坚成果 32


  四、鼓励投资运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33


  第七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篇 33


  一、民族自治地区税收政策 34


  二、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 34


  三、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 35


  四、房地产企业预售税收政策 36


  第八类:繁荣发展文化产业篇 37


  一、文化体制改革优惠政策 37


  二、动漫文化产业优惠政策 38


  第九类:推动绿色和谐发展篇 40


  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40


  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 41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定期优惠政策 42


  四、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43


  第十类:改善民生福祉水平篇 44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政策 44


  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政策 45


  三、社会统筹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46


  四、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46


  五、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46


  (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 46


  (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 47


  (三)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 49


  六、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 49


  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51


  第十一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篇 53


  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53


  (一)支持物资供应 53


  (二)鼓励公益捐赠 54


  (三)促进复工复产 55


  二、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政策 56


  三、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 56


  第十二类:加强安全体系建设篇 57


  一、维简费政策 58


  二、安全生产费政策 58


  三、劳动保护费政策 59


  四、购入安全生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 59


  五、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保险费税前扣除政策 60


  (一)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60


  (二)差旅费中的人身意外保险 61


  (三)责任保险费 61


  (四)存款保险费 62


  六、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税前扣除政策 62


  第二部分 申报引导篇


  一、报表体系 65


  二、表单选填(提示) 66


  三、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措施 67


  四、基础信息 68


  五、纳税调整(限额扣除) 69


  六、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 70


  七、纳税调整(捐赠支出) 71


  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2


  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 73


  十、弥补亏损 74


  十一、免税收入 75


  十二、减计收入 76


  十三、研发费加计扣除 77


  十四、所得减免 78


  十五、抵扣所得额(创投) 79


  十六、减免所得税(1) 80


  十七、减免所得税(2) 81


  十八、税额抵免 82


  十九、核定征收(B类) 83


  二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84


  二十一、A200000表 85


  二十二、A201020表 86


  第三部分 风险提示篇


  一、收入类 88


  二、成本支出 89


  三、期间费用 90


  四、主表与财务报表 91


  五、纳税调整项目 92


  六、优惠事项管理 93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 94


  八、高新技术企业编号 95


  九、汇总纳税申报 96


  十、A类预缴申报表 97


  十一、A类预缴申报 98


  十二、B类预缴申报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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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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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或大厅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非居民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方式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可以不提供纸质资料。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可以到申报大厅或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年度申报,网上申报的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非居民)(2019版)。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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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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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改善纳税申报体验,减轻办税负担,我局结合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修订情况,全面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报系统(包括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和相关网报软件客户端)的“智能填报”功能,并增加了报表逻辑校验和风险预警提示等功能。现相关软件已完成优化升级,即日起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工作正式启动,并自2018年5月31日截止。请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为帮助您更好地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内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及其二级分支机构(中央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境内跨市州、跨县区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办理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途径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途径如下,请纳税人自愿选择:


  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https://12366.gs-n-tax.gov.cn


  客服电话:09318112366


  2.税友亿企赢客户端:


  http://service.17win.com/downloadCenter.html


  客服电话:4007112366


  3.航信客户端:


  http://61.178.108.252:9000


  客服电话:95113


  4.百旺客户端:


  http://61.178.20.154:9105/hlwsb


  客服电话:400-649-1366


  五、汇算清缴补(退)税款处理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其他事项


  今年我局将继续为您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风险提示基于您的申报信息,并结合税收政策规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您的申报疑似风险点进行提示,旨在帮助您降低申报风险。如果您核实确认提示信息确属风险或差错的,建议及时修正申报信息;如核实后确认不属于风险或差错的,请忽略该提示信息。不论您是否修改相关风险提示信息,均不影响您的正常申报。


  为确保您能在申报时顺利享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请您在办理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网报系统提交本企业2017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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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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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0年修订);


  2.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A200000),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2.财务报表。


  网上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纸质资料。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事宜


  为落实2020年出台的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部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12张表单的样式和填报说明以及2张表单的填报说明,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


  (二)网上申报相关功能操作


  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即可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申报除了按照申报表表内、表间关系设置校验之外,增加以下提醒功能:


  1.自动判定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千帆计划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身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生成相关数据,并带出相应表单。申报结束后,系统会弹出享受优惠事项及金额的提示。


  2.前三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提醒以及退抵税申请跳转功能,存在多缴税款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一键跳转退抵税申请,该功能将于2021年4月上线。对于汇算清缴当年度形成多缴税款的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申请退抵税。


  3.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涉税事项资料报送,企业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格时,系统自动提示资料清单,企业可上传资料附件,完成涉税事项资料的报送。不选择网上报送涉税事项资料的企业,仍可到办税厅报送纸质资料。


  企业如对电子税务局自动判定身份、多缴税款金额等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风险提示服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筹安排,2020年度汇算清缴期间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四)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


  1.培训辅导。青岛市税务局制作了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等培训视频,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青税书屋”中下载或在青岛税务公众号“微课堂-青税微课”在线观看。


  2.纳税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板块等渠道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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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2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精心组织科学部署


  聚焦变化,落实责任担当。各区(分)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聚焦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修订版报表对内、对外的培训辅导;依照市局相关部署,充分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同时,根据市局工作部署持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优化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服务,切实加强纳税人办税安全防护和干部自我防护,确保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细化分工,建立机制保障。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区(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数据风险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2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各区(分)局应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二、创新思路,强化培训优化辅导


  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养。各区(分)局应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组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部门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内容、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落实到位。


  创新方式,优化宣传辅导。在巩固2020年“非接触式”培训辅导成果的基础上,各区(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深化拓展“非接触式”培训辅导的范围和渠道;同时,创新优化现场培训辅导及办税服务方式,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此外,针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要健全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分类分级研究,并通过电话、微信、视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及时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细致落实,优化申报提高质量


  关注优惠,确保应享尽享。各区(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各区(分)局要加强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辅导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同时,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利用信息手段加强对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平均从业人数等指标的比对分析,避免出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享未享、不应享享受的情况。


  规范管理,确保申报准确。各区(分)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于次季度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同时,市局将继续结合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各区(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四、部门协同,加强联动提升质效


  内部协同,优化反馈机制。各区(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外部联动,畅通沟通渠道。汇算清缴期间,各区(分)局要继续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现有良好的沟通机制、管理信息和服务功能,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软件集成电路、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落实上,畅通渠道,实现多部门联动服务共治的机制,提升汇算清缴的工作质效。


  五、强化排摸,确保应报清理应退


  明确对象,实现应报尽报。各区(分)局应及时梳理2020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实现100%。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


  及时排摸,清理应补应退。各区(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持续简化优化汇算清缴退税办理流程。各区(分)局应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积极推广以电子退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宜。


  六、总结梳理,深挖数据助力后续


  回顾梳理,及时总结报告。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深入分析,助力后续管理。各区(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0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0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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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六)《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税收优惠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汇算清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还将继续联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运用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对存在争议的研发项目,企业可以提请税务部门帮助转请科技部门判断。


  (二)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在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就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推出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服务。该项服务的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


  (四)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更正申报。


  (五)涉税事项咨询


  为防控疫情传播,纳税人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的,建议最大限度地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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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1
文号:沪税函[202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提示

尊敬的非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网上申报或大厅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版)》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非居民纳税人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


  5.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6.其他有关资料。


  非居民企业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可以不重复提供纸质资料。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申报,网上申报的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输入企业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新)—企业所得税年报(非居民)(2019版)—填写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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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为保障我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由自治区国税系统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统一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4日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4月19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据此,为保证我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由原来的2016年5月31日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一)本公告适用的纳税人仅限于由国税部门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本公告仅适用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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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4
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规定,现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我区地方税务机关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核定征收),凡在2016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上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境内跨盟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盟市境内跨旗(县、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盟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前,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后,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需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汇算清缴资料报送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及年度纳税申报中涉及“职工薪酬”“捐赠支出”“特殊行业准备金”业务的纳税人,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按“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修改要求进行填报。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选择的“201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择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 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并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2)纳税人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除按照76号公告规定进行备案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要求报送资料。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3)纳税人涉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第49号)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2套(其中1套用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4)纳税人涉及股权激励或技术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


  (5)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6)纳税人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 号)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7)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并报送相关证据材料。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还需按照57号公告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报扣除。


  (8)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分别就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等事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及资料。


  (9)纳税人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报送相关书面资料。


  (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11)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报送上述相关资料外,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其分支机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及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财务会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四、纳税申报方式及资料报送说明


  (一)纳税申报方式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网络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使用“企业所得税年报客户端”软件从网上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上传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仅限于“备案资料”只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其他优惠事项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大厅办理)。


  为减轻纳税人填表负担并帮助纳税人办理网络申报,我局将继续向纳税人免费提供“企业所得税年报客户端”软件,纳税人可以从内蒙古地税局官方网站(网址:www.nmds.gov.cn/wsbst/zlj/rjxz)“软件下载”栏目下载,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上网不方便或网上申报不成功的,可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我区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为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提供“自助式”申报服务。


  (二)资料报送说明:


  对于已在网上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纳税人,无需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其他涉税资料,按照各涉税事项资料的填报要求,填写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五、特别提醒


  (一)由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和“企业所得税年报客户端”软件目前正处于升级完善中,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预计于2017年4月18日左右正式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可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www.nmds.gov.cn)通知。


  (二)为了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在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中开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提示服务功能”,从2017年4月18日起为查账征收纳税人(填报A类申报表)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提示服务。该项服务需要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调取查账征收企业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信息对企业年报数据进行比对校验,因此使用风险扫描服务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在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需至少提前一天向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上传2016年度财务报表(电子版),并进行所得税优惠备案(仅限2016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三)为避免网络拥堵对正常申报的影响,请纳税人尽可能在2017年5月中旬前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对于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纳税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厅咨询台、短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咨询税收政策、解决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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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07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规定,现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全区地方税务机关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核定征收),凡在2017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上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境内跨盟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盟市境内跨旗(县、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盟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资料报送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选择的“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择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4.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并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2)纳税人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除按照76号公告规定进行备案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要求报送资料。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3)纳税人涉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第49号)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2套(其中1套用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4)纳税人涉及股权激励或技术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


  (5)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6)纳税人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7)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还需按照57号公告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报扣除。


  (8)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分别就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等事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及资料。


  (9)纳税人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规定报送相关书面资料。


  (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11)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报送上述相关资料外,同时报送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其分支机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及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财务会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四、纳税申报方式及资料报送说明


  (一)纳税申报方式


  我局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实行网络申报方式。纳税人可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自行选择以下渠道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上传年度财务报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仅限于“备案资料”只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其他优惠事项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大厅办理):


  1.“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系统”。纳税人可以直接登录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及财务报表客户端”,系统会自动升级为“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系统”;纳税人也可以从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nmds.gov.cn/wsbst/zlj/rjxz/)“软件下载”栏目重新下载。


  2.“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WEB系统”登录地址(http://etax.nmds.gov.cn)。


  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上网不方便或网上申报不成功的,可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我区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为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提供“自助式”申报服务。


  (二)资料报送说明:


  对于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方式已报送的资料,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无需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


  五、特别提醒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修订事宜


  1.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2.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等4张表单。


  3.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4.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和实施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具体修订内容及填报说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4号)。


  (二)风险提示服务事宜


  2017年度汇算清缴,我局将继续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网上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0号)。


  (三)纳税咨询渠道


  对于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纳税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厅咨询台、短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咨询税收政策、解决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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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7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引

尊敬的纳税人: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帮助您“足不出户”便捷、顺畅地做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确保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以及报送资料,现将我区汇算清缴等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行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实行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一)正常经营的纳税人汇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应补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7年度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三)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填写《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四、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19修订)》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及其相关附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五、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网上申报、前台申报等申报方式,鼓励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尽可能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


  (一)网上申报


  纳税人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s://etax.neimenggu.chinatsx.gov.cn)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更正申报。


  (二)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


  全区各办税服务厅都设置有网上办税体验区,纳税人可在导税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网上申报,或者通过导税人员资料审核后,取号排队在人工窗口办理申报业务。


  六、汇算清缴申报流程


  为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降低纳税人申报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错误,有效化解涉税风险,减少到实体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申报次数。在电子税务局的网上申报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因此建议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尽可能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并进行“风险扫描”,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


  (一)提交财务报表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首先,上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确保所有填报的报表信息准确;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千户集团企业的,还需要同时上传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二)录入年度纳税申报表信息


  在纳税人已上传财务报表的前提下,通过电子税务局中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录入年度纳税申报表信息。


  (三)开展税收政策风险扫描


  在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前,纳税人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该功能将对纳税人录入的汇算清缴申报数据,进行表内、表间全面系统的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对修改后的数据再次进行风险扫描,直至申报数据表内、表间通过风险扫描,申报数据准确。


  (四)提交申报


  通过电子税务局风险扫描申报数据准确后,提交申报数据。


  如果填写错误且已经提交申报,数据不涉及应纳税额时,可以进行作废或更正申报。


  (五)申报应补退税处理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不足,补缴应纳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并办理抵税后,可以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需要报送资料内容(具体内容请见附件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清单”)


  (二)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内容


  1.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及差旅费管理制度。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企业所得税优惠(除特定行业外)留存备查资料。


  4.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情况时,应将变更具体情况及处理情况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5.税务机关要求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


  八、注意事项


  (一)申报时注意事项


  1.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电子税务局对新版年度申报表和“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的升级工作已完成。


  2.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请尽量通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3.逾期申报暂不支持网上申报,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4.纳税人在应用“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通过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反馈,统一服务支持电话:0471-8942366。


  (二)填报时注意事项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相关信息的准确填写。其中,小型微利企业重点关注资产总额、行业、从业人数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写准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3.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4.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相关栏次的填写,按照费用归集情况准确填写“其他相关费用”、“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栏,确保与归集表相关内容匹配,准确享受优惠。


  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准确填写年度申报信息,并按照2019年度实际经营情况重新判定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6.经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均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7.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等信息的填写,避免因错填、漏填而影响相关优惠政策的享受。同时应认真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充分享受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以上未尽事宜,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确保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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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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