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稀土企业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后,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规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


  二、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不得开具稀土专用发票。


  ……


  (二)稀土专用发票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稀土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因此,稀土企业开具稀土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开具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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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成品油发票怎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答: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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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发票管理中,税务人员故意刁难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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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包括那些?

 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包括: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税收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或者出售非法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无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的行为。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通过非法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行为。

  五、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的行为。

  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的行为。

  七、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的行为。

  八、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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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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