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土地增值税申报—088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业务描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应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或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办理材料】

1.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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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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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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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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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 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 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9.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 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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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土地增值税申报—087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 按规定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 盘销售适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 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 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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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 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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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土地增值税申报—086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 关政策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 值税税款。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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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 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 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 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 办理清算手续。

7.对经审核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环节进行更 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对需要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更正申报后办理多缴税 款的退还。

8.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9.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 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 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 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10.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 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1)受理申报时,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2)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 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3)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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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土地增值税申报—085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 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 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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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 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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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申报—067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事项名称】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业务描述】

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 25 个工作日内,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 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___ 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办理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业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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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并于年度终了后 40 个工作日内将《___年 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分支机 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情况,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 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或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补缴入库。

9.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 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 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 并补缴入库。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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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申报—066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业务描述】

合作油(气)田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 期限内填报《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原油、 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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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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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期限可以是1日、 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鉴于每月实际油价一般在次月10日左右才 能确定,因此采用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确定的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 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中国海洋石油总 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 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 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基本规范】

  1.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 附加税申报。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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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申报—065 增值税预缴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预缴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 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 县(市)的不动产等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税款的,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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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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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异地办理预缴税款时,应填报注册地 纳税人识别号。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8.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 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 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 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1)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 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预收款的当天。

(3)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 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 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0.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 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项目预征率为 3%。

(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 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1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 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 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3.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 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 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 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各预征项目设置如下预征率:

(1)建筑安装:2%、3%;

(2)销售不动产:3%;

(3)出租不动产:3%、5%;

(4)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

1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 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 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6.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 报。

4.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5.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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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申报—06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 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和其 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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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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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 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 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 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 增值税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 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 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小微企业免征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 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 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 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 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 增值税。

(2)自 2019 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 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 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 确定是否可以享受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 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享 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1.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减征税 额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反映,该表不包括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1 0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2.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提供移动办税终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服务。

3.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4.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 附加税申报。

5.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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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申报—06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 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及其他相 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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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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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 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 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 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其他纳税人可选择按季申报。

9.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 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0.纳税人当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存在欠税的,可办理增值税留抵抵欠 业务;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 附加税申报。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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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相关服务—060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事项名称】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 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 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 报,由省税务机关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 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布,根据 2017 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修正)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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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 一致”并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5.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 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 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 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 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上述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 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6.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 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 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 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 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 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 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 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 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 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 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在 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 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2)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需要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完成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和稽核比对。

3.反馈 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 计算的税额。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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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相关服务—059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

【事项名称】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存在客观原因,属于下列情形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 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已选择确认或已采集上 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 对结果相符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3.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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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存在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 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 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 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纳税人应在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上详细说明未能按 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 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 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 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 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 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 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 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 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 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核实。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办理时限由 15 个工作日提速至 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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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开具和保管—057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事项名称】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业务描述】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 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 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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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办理,具体 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 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 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 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 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可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并获取校验结 果,即在开票系统中通过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也可凭《开 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校验),系 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6.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7.纳税人开业设立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 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后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 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 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 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 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9.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反馈给纳税人。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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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代开—054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描述】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 通发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 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 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 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8.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 发票。

9.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 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0.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 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 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 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免征增值税。

1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 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 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3.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 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 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符合差额征收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3)税款征收完成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

3.反馈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提供移动终端代开发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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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代开—05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理材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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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

image.pngimage.png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 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行业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

8.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 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 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9.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 发票。

10.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 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 3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2.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 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 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 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 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 增值税发票。

14.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 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 的发票专用章。

16.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 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 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 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基本规范】

1.受理(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符合差额征收和税收 减免优惠政策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3)税款征收完成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

3.反馈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提供移动终端代开发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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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印制—052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 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 (税控盘)、报税盘。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 发票数据。

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 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7.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 续使用的,做更换金税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 发行。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注销报税后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注销,收缴金税盘 (税控盘)、报税盘。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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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印制—05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业务描述】

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载入信息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对金税盘 (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信息中涉及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的,需进行发票票种调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 批。

5.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需要增加(减少)分开票机的,必须对原 有的主开票机专用设备进行变更。

6.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纳税人除名称外其他税务登记基本信 息变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损坏,而 对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进行变更;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 更;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购票人员姓名、 密码发生变更等。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核对纳税人相关变更信息,对存在变更信息的,即时变更纳税人金税盘、税 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信息。需要金三系统进行变更的先录入金三系统进行变更, 操作完成以后进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变更操作。纳税人可在互联网连接状 态下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远程变更发行。

3.反馈 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载入的信息进行变更。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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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印制—050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 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办理材料】

image.png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 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 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5.纳税人办理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应每月征收期申报前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

7.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发票(初次购 买)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 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1)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将纳税人的档案登记,发行信息授权写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2)对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 及时为纳税人办理,不限定只为本省范围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发行。

3.反馈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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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领用—04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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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区县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 20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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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 万元以下)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6.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 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 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 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7.该事项办结后,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 更发行。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 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9.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 况重新核定。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 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 证》由纳税人签收。

(3)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 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对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 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7)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信 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 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纳税人 重新填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凭《税务行政 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审查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 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 期限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与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 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纳税人书面要求,按照纳税 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纳税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

(4)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 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符合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 办结。

2.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 万元以下)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 基础上,逐步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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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2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 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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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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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60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 料报送与信息报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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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2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事项名称】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业务描述】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 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 体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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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 调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 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 数量。

6.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 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 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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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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