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24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海南省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用人单位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二、缴费工资确定


  (一)缴费工资的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印发)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按照现行方式计算。用人单位应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2023年1—12月)月平均工资,作为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依据。新设立单位和新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按照其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标准确定。


  (三)完成缴费工资年度申报后,如无特殊情况,同一缴费年度内缴费工资保持不变。


  三、申报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费)终端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自行申报2024年度缴费工资。


  四、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要求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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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的公告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全省统一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二、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2023-12-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流程,确保与省内其他地市保持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7号)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改善缴费人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对全市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进行统一规范,经研究论证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解读人:滕君娜


  联系电话:0574-8773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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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四川省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纳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用人单位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暂不含职业年金)。


  二、申报缴纳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四)用人单位缴纳费款所属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未缴费款(含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少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业务的,仍应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申报缴纳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于2023年12月29日00:00至2023年12月31日24:00时,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期间全省暂停办理各类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于2024年1月1日00:00起恢复办理。


  (二)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采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用人单位需按险种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用人单位“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在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在表单申报模式基础上,通过信息系统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税务部门联合人民银行加强对银行机构的组织推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纳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4年1月1日后在税务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政策规定需要退费的,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2024年1月1日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政策规定需要退费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包括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暂不含职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申报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纳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纳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纳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纳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用人单位缴费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准确性、安全性和时效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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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我省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纳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大额医疗补充险、公务员医疗补充险、长期护理险(盘锦市)。


  在沈阳市经办机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纳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含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征期内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因存在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需补缴的,以及补缴“自行申报”前费款的,仍应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行申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额核定工作按当期各部门职责执行。


  三、申报缴纳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2023年12月24日18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我省所有线上线下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增减人员变动、申报缴费等业务。


  (二)为保障缴费人权益不受影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1月至3月征期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请广大缴费人按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政策和方式,及时办理缴费业务。


  (三)为减少停机升级对缴费人的影响,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经商定,将我省2023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期延长至2024年1月10日。


  (四)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当地医保服务电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用人单位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省除沈阳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均采用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缴费)。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用人单位需按险种分别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用人单位“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缴费,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在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缴费的流程是以缴费人为中心设计,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基数、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缴费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缴费模式,通过信息系统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缴费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缴费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征期结束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等操作),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缴费主要是针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大额医疗补充险、公务员医疗补充险、长期护理险(盘锦市)的用人单位。


  在沈阳市经办机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自行申报缴费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申报缴费。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缴费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缴费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用人单位缴费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缴费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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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本市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等。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至25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已完成申报或核定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本社保年度后续月份新增或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三)用人单位可以全月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2024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月报应缴未缴、新增员及职工缴费工资上调产生的补缴,向税务部门办理。2024年1月1日前产生的补缴以及2024年1月1日后除向税务部门办理以外的补缴情形,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8日至25日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选择采用自行缴费方式或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税务部门于每月8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未选择批量扣款缴费方式或者批量扣款失败的可以于每月10日至25日自行缴费。


  (五)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已完成申报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2024年1月1日后新办理参保登记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六)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京通”小程序、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北京税务服务号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税务部门需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2023年12月27日0:00至2024年1月1日8:00,全市社会保险费查询、凭证及相关证明打印业务暂停办理。


  (二)2023年12月25日20:00至2024年1月1日8:0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停办理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相关业务。


  (三)2023年12月25日20:00至2024年1月1日8:00,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相关业务。


  (四)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五)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本市社会保险费采用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缴费人需要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缴费人“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缴费人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为缴费人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如实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本市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0日至25日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确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年自行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月自行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于每月8日至25日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于每月8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未选择批量扣款缴费方式或者批量扣款失败的可以于每月10日至25日自行缴费。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等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及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京通”小程序、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北京税务服务号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等保持不变。同时,2023年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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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职工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于参保当月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当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季、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1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新疆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办理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新疆电子税务局、社保缴费小程序、新疆税务APP、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及主要商业银行网点等渠道办理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切换。


  1.人社部门:2023年12月21日00:00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停办理参保登记和征缴相关业务,自2024年1月2日00:00起恢复办理。


  2.医保部门:2023年12月21日00:00起,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征缴相关业务;12月26日00:00起,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参保登记业务。自2024年1月2日23:00起恢复办理。


  3.税务部门:2023年12月21日00:00起,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社保费缴费业务;12月26日00:00起,税务部门暂停办理所有社保费业务。自2024年1月1日00:00起恢复办理。


  (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三)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也可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2日


关于《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自治区社会保险费采用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不同险种、不同缴费人群需要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缴费人“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缴费人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为缴费人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按季、按年自主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可自主变更),确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及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新疆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申报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新疆电子税务局、社保缴费小程序、新疆税务APP、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及主要商业银行网点等渠道申报缴费。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按照现行方式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等征管方式保持不变。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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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云南省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云南省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023-06-13

  为了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云南省自2023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其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职业年金,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自2023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3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当年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未完成2023年缴费工资申报的用人单位,可于10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年(按季、按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2023年7月1日后,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完成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用人单位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和“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纳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云南税务”移动应用、自助终端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纳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线上、线下所有渠道均不再受理用人单位的年度工资申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正常申报核定业务。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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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13
文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宁波市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宁波市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6-14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我市自2023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此前实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以下简称“自行申报”)。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3年7月1日前,在职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申报2023年度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3年7月1日至8月15日向税务部门申报2023年度缴费工资。

  2023年7月1日后,职工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于参保当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当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月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人因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需补缴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ningbo.chinatax.gov.cn,下同)、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等业务。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社保医保参保一件事联办”“招录用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工资申报等业务;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一件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工资申报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宁波税务APP、浙里办、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APP和已开通税银子系统的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四、系统升级停机时间安排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停机切换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3年6月24日0时至30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业务。

  (二)2023年6月25日17时30分至30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用人单位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相关业务,单位和个人参保证明开具业务除外。

  (三)2023年7月1日0时起,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恢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请缴费人根据上述停机切换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2023年7月1日起,因缴费工资(基数、档次)调整、税务部门误收等多缴费款需退费的,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因退保、不符合参保条件、关系转移存在缴费重复、迟办退休停保业务等多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需退费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因重复参保等多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退费的,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由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

  (三)为确保平稳过渡,原委托银行扣款的个体工商户暂时保留批扣缴费方式,逐步向自主缴费方式过渡;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采取以委托银行扣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的缴费方式。

  (四)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用人单位和个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不同险种、不同缴费人群需要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缴费人“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缴费工资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缴费人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为缴费人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后,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全省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费基数,确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和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申报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费)终端、移动应用以及商业银行、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申报缴费。为确保平稳过渡,原委托银行扣款的个体工商户暂时保留批扣缴费方式,逐步向自主缴费方式过渡;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采取以委托银行扣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的缴费方式。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缴费基数计算等方式保持不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按照现行规定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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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14
文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税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渝税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06-14

  为进一步方便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市自2023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纳流程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将现行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方式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具体范围是: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

  二、申报缴纳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每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2023年已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年度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无需重新申报;还未申报的,自2023年7月1日起向税务部门申报。

  (三)用人单位补缴2023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特殊情形缴费,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申报缴纳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33人力社保服务热线、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涉及部门多,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为用人单位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为用人单位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登记(即人员增加、人员减少等业务)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每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用人单位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缴费。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渠道增加,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同时,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2023年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尚未申报年度工资总额的,向税务部门申报。因此,此次优化调整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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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14
文号:渝税公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江西省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江西省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6-15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2023年7月1日起,江西省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

  自2023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二、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的险种范围

  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的险种包括: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等。

  三、申报缴费方式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2023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仅需就当年后续月份的新增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政策性补缴等情形的,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经其核定生成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报缴费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五、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多种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其他事项

  (一)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切换。2023年6月28日20时至2023年7月1日零时,全省各类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暂停办理,2023年7月1日零时起恢复办理。

  (二)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医疗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用人单位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费采用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用人单位需按险种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用人单位“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在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用人单位。

  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和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申报缴费。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用人单位缴费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同时,2023年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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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15
文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浙江省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023-06-15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我省(不含宁波)自2023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此前实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以下简称“自行申报”)。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3年7月1日前,在职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申报2023年度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3年7月1日至8月15日向税务部门申报2023年度缴费工资。

  2023年7月1日后,职工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于参保当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当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月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人因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需补缴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等业务。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社保医保参保一件事联办”“招录用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工资申报等业务;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一件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工资申报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浙里办、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APP,以及商业银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缴费等业务。

  四、系统升级停机时间安排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停机切换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3年6月24日0时至30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业务。

  (二)2023年6月25日17时30分至30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用人单位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相关业务,单位和个人参保证明开具业务除外。

  (三)2023年7月1日0时起,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恢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请缴费人根据上述停机切换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2023年7月1日起,因缴费工资(基数、档次)调整、税务部门误收等多缴费款需退费的,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因退保、不符合参保条件、关系转移存在缴费重复、迟办退休停保业务等多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需退费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因重复参保等多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退费的,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由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

  (三)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用人单位和个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不同险种、不同缴费人群需要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缴费人“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缴费工资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缴费人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为缴费人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后,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我省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费基数,确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和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申报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自助办税(费)终端、移动应用以及商业银行、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申报缴费。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缴费基数计算等方式保持不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按照现行规定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黄子凯;

  联系电话:0571-8766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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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15
文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人社[2022]46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人社〔2022〕462号           2022-12-06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进一步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在助力疫情防控稳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思想上、行动上、措施上落细落实,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惠及更多市场主体,发挥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效果,持续用力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

  二、精准把握政策。《通知》进一步扩大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加强经办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实施国家和我市研究制定的系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知晓度,让政策适用企业“应知尽知”,让符合条件有缓缴意愿的企业“应享尽享”。要按照国家和我市要求,想企业之所想,解企业之所困,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切实优化、精简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缓缴申请和补缴的事务性负担,提升经办服务便捷度和企业的满意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要做好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的权益保障,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已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对缓缴企业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的,要及时妥善处理缓缴企业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的业务申请,维护好参保职工的权益。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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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06
文号:渝人社[2022]4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22〕576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68号)要求,落实阶段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确保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通过适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

  五、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各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更好发挥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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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24
文号:青人社厅函[2022]5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

  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调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规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范围,我省全部市、县(市、区)均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各市无需再报送调整备案。申请缓缴的其他条件和期限不变。

  二、延长缓缴期满后费款补缴时限

  对于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缓缴费款金额以月度缓缴费款为最小单位,原则上每2个月缴纳不低于1个月度的缓缴费款;全部缓缴费款应于2023年年底前补缴到位。具体分期办法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期分批补缴的缓缴费款免收滞纳金。申请分期分批补缴的企业被注销、吊销或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况的,应当事先补齐缓缴的费款。

  三、进一步简化缓缴申请流程

  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可获取企业经营状态等信息的,应在系统中进行标识,实现零材料、自动秒批办理;对于无共享信息的,在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后,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各市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落细;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确保符合政策范围的企业“应知尽知”,提升政策宣传效果;要加强政策落实工作衔接,完善信息系统,优化经办服务,确保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各项权益不受影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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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年10月8日
文号:鲁人社字〔2022〕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四、规范缓缴实施办法。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各省份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在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实施程序、缓缴期限、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可授权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各县(区)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五、简化企业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省份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六、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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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6-30
文号:人社部发〔202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

为进一步便利我省城乡居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两险”)缴费业务,自2021年6月19日起,税务部门拓宽了“线上、线下”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线上缴纳渠道


  (一)扫描海南省农信社聚合二维码并选择相关入口缴纳“城乡两险”社保费(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二)微信、支付宝的相关入口缴纳“城乡两险”社保费(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三)商业银行线上渠道缴纳“城乡两险”社保费,具体包括: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手机银行及光大银行云缴费APP(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


  二、线下缴纳渠道


  (一)可前往各乡镇(街道)“城乡两险”代征点通过智能POS机、聚合二维码缴纳“城乡两险”社保费。


  (二)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纳“城乡两险”社保费,可选择邮储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


  三、委托银行代扣


  原通过商业银行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


  2021年5月10日18时前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缴费人已选定的缴费档次,视同缴费人委托税务部门扣款的金额。若缴费人需要变更银行预存代扣的金额或终止银行预存代扣方式,可自行前往当地区、乡镇(街道)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业务的便民服务点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通过线上渠道自主缴费时,若存在由经办机构核定的中断补缴、到龄补缴、特殊人群自缴等应缴费数据,缴费人应先缴纳上述费款后,方可缴纳本年保费。


  (二)通过线上渠道成功缴费后的电子凭证、商业银行加盖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缴费专用POS机小票均可作为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缴费人通过商业银行渠道缴费遇到的系统故障等问题,可以拨打经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咨询解决(见附件3)。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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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关于核销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记录的通告

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台人社发〔2020〕21号文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已产生的欠费,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补缴;4月30日后,社保、医保、税务将同时核销各自系统内上年度欠费记录。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同一个参保周期,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未缴费的,视作中断参保。中断后需继续参保的,重新申请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为避免由于欠费影响您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请在2021年4月30日前缴清2020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税务部门推荐使用“支付宝”、“微信”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根据人社厅发〔2021〕2号等文件规定,对2020年度灵活就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据被清理的参保人员,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至临海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灵活就业缴费标准确定。特此通告。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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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8
文号: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等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自2021年5月起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统一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正常缴费业务办理时间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缴业务办理时间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平稳顺畅,补缴业务由社保(医保)部门办理。经办窗口每月补缴业务办理时间为4日至25日的工作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时间为4日至25日。


  三、注意事项


  (一)对于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请缴费单位(特别是使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方式缴费的缴费单位)于正常缴费业务办理时间内完成缴费。


  (二)每月23至25日为正常缴费业务办理高峰时段,建议缴费单位合理安排缴费业务办理时间。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停止税务端缴费并向税务部门反馈。


  (三)为保障缴费人权益,请缴费人在税务端数据核对无误后缴费。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应当统一申报缴纳,即缴费人在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时应全员、全部征收品目同时申报缴费,不应分人员或分征收品目申报缴费。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2021年5月份-12月份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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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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