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研究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覆盖面更广、优惠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11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使得企业的研发成本更好得以补偿。此后,营改增的全面推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以及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提出,让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也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高新技术企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力量,在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高新技术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创新优势和人才优势,但也因其研发活动的不透明性和风险性面临着融资约束的难题,尤其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长期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税收优惠政策能缓解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现金压力,但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着力关注高新技术企业哪一方面的需求,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能否依托税收优惠政策破除融资难困境、加速推进企业长效发展,这些问题成为当前税收优惠政策施行后值得探讨的重要内容。

  企业的融资约束是由市场不完善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冲突引发的企业内外部融资成本的差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其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融资约束越明显,外部筹资越困难(屈文洲等,2011)。已有研究结果发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卢君生等,2018)、税收征管活动的规范化(于文超等,2018)等能在信贷市场传递质量信号,缓解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融资约束。现有文献对于税收优惠产生效应的研究中,更多的是研究税收优惠对创新投入和产出的激励。刘诗源等(2020)就认为税收优惠对企业提升创新强度具有明显的正向激励作用。刘行等(2019)认为增值税改革能通过增加可支配的现金流和降低创新投入成本从而促进企业创新。已有研究对税收的激励效果以及如何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的研究较多,但研究两者之间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的较少或只研究某种特定税收优惠产生的效应。事实上,税收优惠能扩大企业内部融资的来源,降低对外部融资的依赖,同时在财报上体现为企业盈利能力的提高,在市场上传递良好的信号,进而影响企业的融资约束。不同规模的企业对于税收政策的敏感度差异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因此,在税收优惠政策背景下,本文构建固定效应面板模型探究税收优惠政策对融资约束产生的影响,并进一步探讨该效应在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以期从税收政策实施的角度,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提高融资效率、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带来现实的帮助。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本文主要从研发投入和未分配利润的双重视角研究税收优惠对融资约束的影响机制。为缓解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研究:从外部看,创新成果代表着企业的竞争力,向外部投资者传递着质量信号;从内部看,未分配利润积累体现着企业的盈利能力,代表内部融资来源。

  (一)税收优惠、研发投入与融资约束

  高新技术企业以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为主,其核心竞争力为自主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补偿企业前期的研发支出,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后期的创新成果转化(张继良等,2014)。由此,税收优惠政策与研发效率显著正相关(李彦龙,2018),且研发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能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带来营业收入的增长(江笑云等,2019),也能为企业提升美誉度和知名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破除融资约束。但是,因创新成果价值的不确定性,过大的研发投入可能导致投入的成本大于创新成果带来的收益,加剧融资约束,从而抵消一部分税收优惠带来的正效应。因此,税收优惠是否能够通过提高研发投入来缓解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约束仍需要进一步实证检验。基于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

  假设1:税收优惠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外部融资水平进而缓解融资约束。

  (二)税收优惠、利润积累与融资约束

  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降低了其运营成本,增加了可分配利润。企业可以选择将利润以现金股利的形式发放给股东,或是将利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已有研究成果表明,税收优惠能够有效促进上市公司增加企业投资(杨杨等,2020),带动企业投资,对企业扩张产生正向激励(张信东等,2019)。企业不仅可以将减少的部分税收支出投资于经营资产,获得经营性的利润,带来规模效应,最终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也可以投资于金融资产获得收益,从而增加企业现金流。同时,企业盈利能力的增长又会促进留存收益的积累,增加内部融资的来源,降低对外部融资的需求,相应地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

  假设2: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提高盈利水平进而缓解融资约束。

  三、研究设计(略)

  四、实证分析(略)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2010—2020年的数据,使用变截距固定效应面板数据模型研究税收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约束的作用效果并探究其影响机制。研究发现:(1)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显著缓解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2)税收优惠政策缓解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约束的效应在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呈现异质性,即税收优惠缓解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约束的程度更大;(3)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作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利润积累来影响企业的融资约束,即税收优惠能促使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利润积累,有效提高成果创新和盈利能力,进而缓解融资约束;(4)对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税收优惠带来的现金流则可能会导致企业过度投入研发和过度投资而加剧企业的融资约束。

  (二)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实施新的结构性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税负。在推动大规模普惠性减税的同时,应当实施新的结构性税收优惠政策。要注重定向支持,坚持将创新放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位置,以优化税收结构为目标,实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税收优惠政策以切实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税负,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着力提高创新能力,破解融资困境,解决发展难题。具体而言,应贯彻“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的“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配合提出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增加专用先进设备种类数目、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延长阶段性政策的年限、实施长期的制度性税收优惠等政策,将更加多元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惠及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缓解其面临的融资约束难题,促进其持续释放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2.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研发导向型及经营投资导向型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注重引导其进行研发创新活动及日常生产经营投资,针对企业在创新投入和产出过程中的需求,加大关于引进先进设备、引进科研人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范围和程度,推动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积极进行研发及经营投资活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改善盈利能力,缓解其融资约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要把握好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重点加大研发投入,弥补各个研发阶段的资金不足,以此缓解因资金压力导致的研发困境。此外,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将更多的利润留存进行合理生产经营投资或金融投资,获得持续且稳定的内部现金流,减少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破解其发展难题,最终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3.对大型高新技术企业要严苛税收优惠享受条件。为避免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盲目进行研发投入和不合理投资行为,政府可以针对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相应的指标,用以细化不同企业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程度及范围。比如,根据企业过去年度的创新投入、创新效率、盈利能力、资产利用率等指标来划分不同高新技术企业下一年度所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程度。通过细化税收优惠的条件,促进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税收优惠而获得的资金用在推动创新成果的转化及资产配置效率的提升上,缓解融资约束问题。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根据自身战略、所处外部环境及原有资产利用程度等审慎评估长期研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研发活动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避免过多的研发投入产生成本收益不平衡的问题。此外,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通常资产规模已经较大,要注意避免因过度投资出现未分配利润很高但实际可用现金流很少、企业资产的流动性降低的情况出现,从而使企业失去部分外部融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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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6-22
作者:税务研究
来源:税务研究

解读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变”与“不变”

2020年全国各地相继爆发疫情,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当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连续出台若干税收支持政策,如今相关政策发生哪些变化?


  Part 1、未发生变化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喵提醒:


  以上政策的第一、二项规定,仅限于两类人群: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


  Part 2、已发生变化的政策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该公告自2021年3月31日不再执行)。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喵提醒:


  此类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税喵提醒:


  此类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税喵提醒:


  虽然该项规定不再延期。但四类困难行业2020年当年发生的亏损最长税前弥补期限为8年仍然有效。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喵提醒: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仍然免征增值税。


  2.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该公告自2021年3月31日不再执行。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税喵提醒:


  上述捐赠虽不再适用全额税前扣除政策,但企业仍可适用“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个人仍可适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政策。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税喵提醒:


  企业和个人向医院的直接捐赠,因不属于通过政府和公益组织的捐赠,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税前扣除。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喵提醒:


  以上捐赠均属于发生增值税、消费者以及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通常情况下,应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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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4-01
作者:税喵
来源:理税有道

解读历年小规模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全汇集2

 小规模免征增值税标准

1、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4、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5、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6、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7、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8、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


  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品税阁注:实际税负为=100*12.5%*20%=2.5%)此条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执行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品税阁注:实际税负为=100*25%*20%=5%)此条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执行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标准: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标准: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自2018年1月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5、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自2017年1月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6、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自2015年10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7、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自2015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8、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自2014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9、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自2012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10、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自2011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号)


  11、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自2010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12、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自2008年1月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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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8
作者:太阳雨
来源:品税阁

解读养老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中共中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即: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培育养老新业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那么与养老产业有关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


  一、耕地占用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八条规定,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二、契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年第二项规定,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因此,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三、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条二项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根据财税〔2019〕20号(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第一条规定,上述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取得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属于非营利性性质的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他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其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可以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另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房产税方面,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土地使用税方面,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七、车船税方面,老年服务机构自用车船免征车船税。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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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1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解读“惠农”增值税税收优惠汇总

加强农业发展意义重大,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各种“惠农”政策中,税收优惠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政策。本期小编和大家讲讲增值税方面“惠农”政策。


  一、基本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优惠政策


  1.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2.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一条


  三、部分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2.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结束语


  国家在“惠农”方面的税收政策是全方位的,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朋友,在充分了解政策规定,准确判断自身业务符合优惠条件时,可以充分享受国家在“惠农”方面的税收红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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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2-27
作者:北京税务
来源:北京税务

解读技术投资入股税收优惠政策合集

 前言 2021年的年末,没了以前各大厂员工期盼的年终奖的热闹,而是一波又一波的裁员潮,除了登上热搜的爱奇艺裁员20%到40%,字节跳动、百度、腾讯、快手等大厂也纷纷传出业务调整、精简人员的消息。然而另一边,高端制造业却出现供需两旺的局面,据央视财经报道,“12月3日,新能源巨头宁德时代全资子公司四川时代在宜宾开展招聘,吸引了大批求职者,现场人山人海,热闹程度堪比春运。越来越多高学历人才加入制造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也特别强调加大对制造业支持的政策举措,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发展。为了支持创新创业,以及加大对技术成果转化的鼓励,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免或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小必精心提炼,并举例为大家详解。


  政策总结


  增值税


  境内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向境外转让技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


  企业所得税


  1、减免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适用直接或间接100%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


  2、定期递延政策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技术)对外投资,对技术转让所得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3、不定期递延政策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以技术投资入股,全部取得股权/股票,投资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1、定期递延政策


  根据财税[2015]41号文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技术)对外投资,一次性纳税困难的,可将税款合理分期在5年内缴纳。


  2、不定期递延政策


  同企业所得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


  详细总结见下图

案例解析


  案例一


  A企业以一项专利技术向B企业进行投资,该项专利技术在A企业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向B企业投资时,经专业机构评估后作价1000万元,如何纳税?(假设A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25%,暂不考虑其他所得税事项)


  1、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A企业可选择按减免政策、定期递延或者不定期递延政策。


  方案1.适用减免政策


  享受500万减免,减半征收:


  (1000-100-500)*50%*25%=50万元。


  方案2.适用定期递延


  分5年缴纳,每年缴纳45万元,即(1000-100)/5*25%,共计缴纳225万元。


  方案3.适用不定期递延


  转让时暂不纳税,未来股权转让时,再将股权转让收入进去投资成本10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无亏损弥补和其他税收优惠,短期内溢价转让的情况可选择方案一;


  预计未来5年有未弥补亏损可弥补或者享受低税率的情况下可选择方案二;


  如预计对股权长期持有的情况建议选择方案三。


  案例二


  将案例一中的A企业改为A自然人,A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选择两种方案。


  方案1.定期递延


  A将个人所得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选择将税款在第五年一次性缴纳,即(1000-100)*20%=180万元。


  方案2.不定期递延


  转让时暂不纳税,未来股权转让时,再将股权转让收入进去投资成本100万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来说选择方案二最优。


  3、B企业取得专利技术的计税成本


  不管A企业或A自然人选择何种方式缴纳税款,B企业都可将该项专利技术按1000万元作为计税成本,分年进行摊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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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2-22
作者:史宣珍
来源:税律风云

解读城建税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见:《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六条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如下:


  (一)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0701180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


  (二)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07011804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性质代码:0701361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性质代码:07013611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五)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性质代码:07013612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以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六)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性质代码:07013613


  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以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减免性质代码:0704990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以上减征规定的优惠政策。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性质代码:07064002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九)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性质代码:07129999


  黄金交易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十)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性质代码:07129999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单价=实际交割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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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2-13
作者:品税阁
来源:品税阁

解读高新技术企业是这样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一含金量相当高的国家级资质认证,拥有该证书可以享受减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亏损弥补年限延长等税收优惠。其中,最直接的优惠就是那个减按企业所得税收优惠。从了解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个税收优惠,不少对企业财务状况很感兴趣的技术人员、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小部分基层财务,表示对于高企如何享受减按优惠企业所得税不是很理解。有鉴于此,笔者整理出减按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申报步骤以及风险点,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学习有些许帮助。


  高企所得税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总体按以下思路进行:

图形当中的申报步骤用①—④表示。以下是申报时候需要注意的几方面:


  享受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填报“基础信息表”


  享受高企税收优惠申报上是有要求的,“基础信息表”填报步骤必须选择信息表对应的“涉税事项情况”编号。进入申报系统,选择年度纳税申报表单之后,选择高企享受减按税收优惠的涉税事项变为信息表编号为“211”项目。该项目需要填报高企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这个环节是先决条件,否则将无法进入减按15%征收的判定环节。


  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该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果,企业在接续年度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


  比如,纳税人在2017年11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20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20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2017年、2020年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该项。


  关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明细表财务指标数据填报的勾稽关系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明细表的几组财务数据指标都体现在这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明细表》(A107041)表格当中。注意表格当中的技术领域、高新技术收入占比、科技人员占比和研发费用占比均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要求。符合要求的,将主表当中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0%,也就是减免税额,填入这张明细表的31栏,同时和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二栏形成勾稽关系。最后,将减免税额填入主表。


  这张明细表的32栏比较特殊,适用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填报。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等五地的外经济合作和上海浦东新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这些特殊地区的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要区分区内和区外所得,区外部分填报31栏,区内部分填报32栏,同时对应到《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栏、第3栏。具体填报详见《不是所有的高企都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要提醒:高企不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A107012)有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其实不是高企税收优惠的判定表格,企业只要是符合规定要求的,研发费用均可以加计扣除。高企认定评审因程序特殊性,对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转化、知识产权领域等有前置要求,认定成功的企业天然具备了研究开发活动产生的支出能够加计扣除条件。


  实务当中有些高企因为自身原因不愿意提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导致个别年度研发费用留白,研发费用总额勾稽数据混乱,被税务机关风险提示或者是以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为由向认定机构提起复核。雁言税语提醒企业,如果决定享受高企税收优惠的,务必、切记、一定要填报那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和高企税收优惠或者低税率优惠,需权衡选择


  高企技术涵盖八大领域,涉及行业非常丰富,在享受更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时,需权衡选择,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的优惠政策。


  比如,新办软件企业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新办软件企业定期优惠在获利年度开始,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减半情况下也只是12.5%,税率比高企税率还低了2.5%——绝大多少企业会选择“两免三减半”。然而,无论是软件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或者高企减按税收优惠,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新办软件享受税收优惠条件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其中的重点软件更需要清单确认或者是转请核查,要求比较苛刻,有些软件企业未必能够达到要求。然而,高企税收优惠也不少企业随随便便就能享受的,高企税收减按税收优惠需要进行前置审查。新办软件企业评定为高企不要求十足三年期,在没有获利情况或者是获利年份少,直接进入申请认定程序,因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等条件先天不足,一定程度会影响企业成长性指标,通过认定成功率低。实务当中,定期减免和高企税收优惠同时满足时,初创过渡期企业通常会在定期减免税收优惠结束前会考虑接续高企税收优惠,高企认定成功后,无须向税务机关备案,便可享受高企税收优惠。


  这当中还有部分规模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内的完全够用。可是呀,小型微利企业到底没有高企来得体面,对于很多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来说,高企的那副金字招牌会远比单方面低税率优惠来得更有价值。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适合绝大多数初创期企业,然而技术后劲不足;高企评审认定有前置数据指标要求,定期减免一般门槛比较高——鱼与熊掌不可兼得,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方向的税收优惠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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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8
作者:郭琪燕
来源:雁言税语

解读从事“四业”相关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自产”是相对“外购”而言,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虽然该优惠是针对出租方,但农业生产者间接受益。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四、耕地占用税方面,《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了两类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特殊情形:一是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二是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如果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对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一条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房产税方面,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但如果在房产税征税范围,则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七、印花税方面,对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享受条件: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个人。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另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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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2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解读农产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作为农村合作社是特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免征增值税。


  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流通环节。农产品在流通领域,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缴纳增值税。另有规定指以下三种情形:


  1.从事蔬菜批发、零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2.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3.企业收购粮食、大豆用于销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享受条件: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享受条件: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个人。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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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9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退役士兵与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的区别

退役士兵泛指军人服满现役或由于别的原因退出军队。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转业军人、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和复员军人不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范围。


  一、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1.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财税〔2019〕21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2.安置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转业军人税收优惠


  1、转业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财税〔2003〕26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安置转业军人的税收优惠。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该增值税免征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二是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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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7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大学毕业生创业路上的税收优惠



  国家教育部预计,2021年全国应届高校毕业生总数将达到909万人,同比增加35万人,再创新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近日对1.6万名应届毕业生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今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呈现出“三多”趋势:考公务员的增多;国内外升学的增多;自主创业的增多,27.5%的毕业生有自主创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的打算。近年来,为支持和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将让应届大学生的创业之路更加顺畅。


  从事个体经营 可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形式之一是从事个体经营,这种形式自由灵活,投资管理成本较低,非常适合“白手起家”,比如开设个体餐饮店、文化创意店等。为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国家出台了涵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规定,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内的重点群体,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最高可在上浮20%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比如,江苏省执行上浮20%的顶格标准,每户每年可扣减限额为144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在上述扣减优惠等基础上,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还可以叠加享受减半征收个税优惠。


  ■参考案例


  假设小王是2021年高校毕业生,于当年7月在江苏省某市申请开办了个体奶茶店,每月营业收入未超过15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经查,小王符合同时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个税优惠的条件。


  在自主创业优惠方面,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计算其减免税限额。那么,小王当年的减免税限额为14400÷12×6=7200(元)。由于小王每月经营收入未超过15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按照扣减顺序,这7200元可全部用于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小王可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税优惠。具体优惠数额为:[(180000×20%-10500)-7200]×(1-50%)=9150(元)。这样,小王可叠加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为7200+9150=16350(元)。


  ■实操提醒


  在适用22号文件过程中,一方面要把握好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范围。高校毕业生具体指的是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也就是说,往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如果今年才开办个体工商户,则不符合时间规定要求,不能适用扣减优惠。另一方面,相关高校毕业生在实操上要注意准确把握扣减顺序。此外,符合条件的相关高校毕业生自行申报即可享受创业优惠,不过应当注意妥善保存《就业创业证》备查。


  开办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种类多


  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另一种形式,是创办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相较个体工商户,其在经营管理上更加组织化和系统化。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很有力度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倘若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可以通过享受相关优惠减轻负担。


  ■政策要点


  在增值税方面,与个体工商户一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等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各地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考案例


  假设小李于2021年7月大学毕业后,在江苏省某市注册创办了D广告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招用员工4人。D公司当年7月至12月每月营业收入均超过15万元,合计为1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D公司既是小规模纳税人,又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则D公司2021年7月~12月应纳增值税为1800000×1%=18000元(元)。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12号公告等政策规定,D公司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36×12.5%×20%=0.9(万元)。企业实际税负只有2.5%,与12号公告出台前相比,所得税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实操提醒


  高校毕业生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均可自行申报享受12号公告规定的减半优惠,无须备案。倘若创办的企业发展速度非常快,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经享受相关减免优惠,而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不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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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02
作者:贾军 许建国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知多少?

又是一年毕业季。梦想创业的学生朋友们看过来~申税小微为您整理了一份关于大学毕业生们创业的优惠政策!快来看看吧!


  01、适用对象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02、优惠政策内容是什么?


  一、限额标准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注意:上海的限额标准为14400元。


  二、年度应缴纳税款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款为限。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


  03、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温馨提示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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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3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通过持股平台对员工激励是否有税收优惠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同时规定,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也可以是该公司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其他合理方式是否包括通过合伙企业对员工间接激励?


一、理论分析


如果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激励可以适用上述优惠。将会面临以下问题:


(一)员工以什么形式实现对目标公司持股


1、员工已经是合伙企业合伙人,但合伙企业还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该情形下,目标公司通过向合伙企业增发或大股东以较低价格向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的股票(权),实现个人合伙人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权)。该情形下,无论目标公司向合伙企业增发股票(股权)还是大股东向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股票(权),交易价格通常会低于目标公司当时的每股净资产。


2、员工不是合伙企业合伙人,但合伙企业已经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该情形下,通常的操作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是GP)将部分合伙份额以较低价格转让给被激励员工,或者合伙企业增资,吸纳被激励员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和目标公司直接对员工进行股票(权)激励相比,上述两种情形都可以实现员工以较低的价格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权),在这一点上,直接激励和间接激励并无本质差异。


(二)员工如何转让股票(权)


通过合伙企业完成激励后,未来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股票(权),取得转让收入时,被激励员工(自然人合伙人)是否可以适用“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合伙人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允许自然人合伙人按20%的税率纳税,就意味着与国税发【2011】50号文件的规定存在政策冲突;如果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国税发【2011】50号文的规定纳税,就意味着个人通过合伙企业被间接激励不能适用财税【2016】101号的递延纳税优惠。


因此,从理论上分析,通过合伙企业对员工进行间接激励,不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二、实务情况


实务中,有税务部门认可上述理论分析的结果,即通过合伙企业对员工间接股权激励,不适用递延纳税优惠。


但也有税务部门认可通过合伙企业对员工间接激励,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


如科创板上市公司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显示:……发行人就持股平台启奥兴(注:广州启奥兴投资合伙企业)、聚奥众和晟昱投资(注:广州晟昱投资合伙企业)的历次股权激励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已进行了递延纳税备案(注:完成备案,说明该间接激励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处理符合税务相关规定。


三、特殊例外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国有科技型企业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可以采用直接持有激励股权;也可以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激励股权。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的所得,只要满足政策要求,就可以享受财税〔2016〕101号文的递延纳税优惠。


尽管从政策层面对国有科技型企业给出了例外规定,但在实操环节,同样存在通过合伙企业进行间接激励在未来转让股权时,个人合伙人到底该按20%纳税,还是按5%—35%的税率纳税的问题。


落到实务,还是要看主管税务机关对政策如何把握。


小提示:对于任何一家公司,需要提前做的并不是设置一些在未来可能和税务产生的争议,而是通过合理的操作尽可能提前规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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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1
作者:张海涛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解读实践与思考:完善康养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随着《“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提出,我国的康养产业发展迅速,众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市场参与者如房地产开发商、保险公司纷纷参与其中。国家亦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发展,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多项费用的减免征待遇。围绕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笔者就如何完善康养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做了一些思考。


  一个有争议的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一款涵盖医疗、健康、养老等多类型的高端康养公寓项目。项目的营利模式为“长期使用权+服务费”,即客户入住时先缴纳一笔费用购买康养公寓的长期使用权,再按月缴纳养老服务费,长期使用权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是一种经过包装的金融产品,该模式亦是不少高端养老项目采用的模式。在项目能否享受76号公告等税收优惠的问题上,税企双方产生了争议,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何谓“社区养老”。根据76号公告定义,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将《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8514)”再细分为“社区养老照护服务”和“机构养老照护服务”。据此,部分税务机关认为,社区是与机构并列的概念,因此,仅狭义社区(例如小区社区)养老服务可适用76号公告的优惠政策。


  然而,近年来民营养老产业发展迅速,形成了多元化的养老业态。上述案例中的高端康养公寓,其小区具备了各种生活配套设施,如餐厅、超市、洗衣、美容美发以及各种休闲活动场所,同时也提供预防、医疗、护理等多种医疗服务。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而言,这种业态融合了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的场景和特性,无法根据统计分类清晰界定,其本质上更接近于美国的CCRC(Continuing Care Retirement Community,持续照料退休社区)模式,符合76号公告中“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定义。


  养老机构是否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据此,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企业申请社区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须同样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然而,根据76号公告定义,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并未提及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要求。


  土地性质是否必须为养老用地。部分税务机关会从土地性质的角度来考量养老社区是否适用76号公告。然而,养老用地是自2014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后才生成的土地类型。部分企业拿地较早,造成土地性质并非养老用地。


  项目是否必须自持运营。非自持运营也是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76号公告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之一。然而,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时,往往因为缺乏房地产开发经验,多采取与开发商合作的模式,以分散风险,协调双方优势。即使房地产集团直接参与养老社区,亦可能采取“轻重分离”的方式,即房地产集团旗下健康管理公司采用商业租赁的方式从重资产公司中获取养老项目。


  部分优惠政策无法落实到位。除76号公告外,民政部等10部委曾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文件指出,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该文件的发文机关中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后续亦未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导致优惠政策无法落实到位。


  有针对性的建议


  综上,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对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具有重大意义。但有些问题为原则性表述,导致优惠政策在落地中遇到问题。以下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


  实质课税应优于形式课税。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解释和适用的重要原则。税务机关根据应税事实的经济实质而非其法律形式决定税法的适用,体现出税法相对于民法的独立性。由量能课税原则导出的实质课税原则,重经济实质甚于法律形式,是实现税收公平和税收正义的重要手段,并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根据此原则,在养老产业的税收问题上,应秉持看业务实质来课税的原则。


  完善养老机构法律体系解释。财税〔2016〕36号附件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该附件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阶位(属法律)高于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属部门规章)。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因此财税〔2016〕36号附件对养老机构的定义已经不合适了,亟需修订完善。


  法无禁止即可为。建议明确76号公告中“社区养老”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以使基层税务机关执行过程中可以更准确地把握判断依据。统计分类已无法跟上日新月异的养老业态发展,目前我国养老体系和产品至少可分为养老机构、养老社区、社区居家养老三种主流模式,以上三种模式应作广义的理解,都应适用76号公告的定义。类似“民政部门资质”“非养老用地”“非自持运营”等因素应尽可能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


  加大普适性税费优惠。对于实质从事养老的机构,无论是营利性机构或非营利性机构,建议均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的规定,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待遇等,通过普适性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持续投资养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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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9
作者:刘国虎 沈冬平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小型微利,税收优惠选哪个

编者按:最近,不少老师咨询小微企业是选择西开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还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最近,不少老师咨询小微企业是选择西开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还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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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小微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高新技术优惠政策条件,也符合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不需纠结,就选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原因其实非常简单——


  小微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高新技术优惠政策条件,无论是选择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还是高新技术优惠政策,都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言而喻,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优惠。


  因此,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或者符合高新技术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其中一项政策适用优惠税率。


  思考:小微企业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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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7
作者:李冼
来源:每日一税

解读土地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税收优惠获延续 政策细节有调整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整体延续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的规定,明确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及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享受优惠条件很有“个性”


  当前,与改制重组有关的税收文件较多,涉及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这些文件都涉及“改制”“重组”等概念,但享受优惠的具体条件又不尽相同,很有“个性”。特别是对于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和契税优惠,一些纳税人容易“混淆”。


  需要注意的是,两个文件适用主体的具体要求不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的适用主体为企业和事业单位;21号公告的适用主体仅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同时,纳税人享受21号公告优惠不涉及出资比例规定;17号公告则规定,企业改制原投资主体在新投资主体中出资超过75%,事业单位改制原投资主体在新投资主体中出资超过50%时,才可以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17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母公司对子公司增资时,涉及的土地、房屋划转免征契税。需要注意的是,21号公告尚未明确企业划转行为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基于此,笔者建议企业,在适用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时,注意界定适用主体条件、相关概念范围,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土地评估价格审批权限下放


  相较于57号文件,21号公告最主要的变化,是实现了审批权下放:对重组改制过程中,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由“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变为“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


  举例来说,位于A省B县的甲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时,经批准政府以某地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作价入股时该地块估价500万元。改制后,甲企业转让该地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在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前,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具体来说,在21号公告发布前,500万元的评估价格应经A省自然资源厅或自然资源部批准;在21号公告发布后,500万元的评估价格只需经B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即可。此举有利于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兼并重组工作节奏。


  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


  一般说来,转让旧房和建筑物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应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对于没有评估价格的,可以购房发票为基础加计计算;没有评估价格,也没有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21号公告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5%的加计扣除标准是有关部门综合考虑了我国通货膨胀率、长期贷款利率及资产折旧率等因素确定的。


  例如,2017年1月,乙企业购入不动产并取得发票,发票列示不动产不含税金额为1000万元;2018年1月,乙企业进行改制,享受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优惠;2021年2月,乙企业转让该不动产,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如果乙企业选择按照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金额,那么,乙企业可扣除金额为1000×(1+5%×4)=1200(万元)。


  土地增值税优惠可追溯执行


  与57号文件相比,21号公告还增加了追溯条款: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也就是说,在21号公告发布前(即2021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凡涉及土地增值税且未处理的,都可以适用2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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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5
作者: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一、企业所得税


  节能、环保税收政策包括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项内容。


  01、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此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确定。


  0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标准参见该文件。


  二、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具体标准参见该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0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0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三、车船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 :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具体标准参见该文件。


  四、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具体标准参见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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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9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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