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顺利完成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明确汇算清缴工作程序,降低居民企业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2015年度内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5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居民企业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资料准备阶段


居民企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确认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报送资料等要求及时办理完毕。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资料


居民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提供76号公告规定的资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居民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跨地区(含省内跨市、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2.资产损失申报资料


对于2015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3.企业重组申报资料


在2015年内完成重组业务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居民企业,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当事各方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分别准备《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等有关资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完成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处理申报。


对2015年内存在股权、资产划转行为,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居民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准备《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完成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处理申报。


4.政策性搬迁申报资料


我省居民企业2015年度开始政策性搬迁事项的,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40号)规定,准备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在2016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企业搬迁完成当年还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准备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及税务机关需要的相关资料,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准备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说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内容,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申报阶段


居民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查账征收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的,还应报送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说明的格式可以参考本公告附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应当提供资产损失申报资料。资产损失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还应按规定附送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


(6)发生重组业务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居民企业,应当提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或《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及其申报资料;


(7)存在政策性搬迁事项的居民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8)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还应报送包含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内容的专项报告;


(9)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0)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提供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12)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13)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1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


(15)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16)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1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4)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说明的格式可以参考本公告附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居民企业可以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he-n-tax.gov.cn)“办税服务-网上申报缴税”栏目内下载安装“河北国税网上办税系统”,通过“河北国税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电子申报,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资料完成申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还可以通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http://wsbs.he-n-tax.gov.cn)进行电子申报。“河北国税网上办税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均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居民企业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办理更正申报。居民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结清税款阶段


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居民企业如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本公告内容均为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效时间以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生效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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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6]1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2015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5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


  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的各类涉税事项(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时限及时办理完毕。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76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材料。若企业属于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且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相关材料。


  (2)资产损失申报


  2015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以及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并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客户端”和“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客户端”进行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本市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对于2015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A107014)填报时,还需按照项目名称填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研发项目登记编号;对于发生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企业,还应报送《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情况表》(见附件1)。


  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以及本市补充附表《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见附件2)。此外,自2016年一季度起,本市核定征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环节不再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同时,还应填报本市补充的《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还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2.申报阶段


  纳税人在完成“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填报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既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递交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3)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4)本市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报送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同时,还应对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的优惠事项进行汇总,并填写 《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办理更正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对于2015年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本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应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以及所属本市分支机构按照本年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2015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该分支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1.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各分局应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维护,确保本市居民企业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的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分局科(处)、所要落实专人,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定期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各分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于2016年3月5日之前上报市局。 


  (2)加强内部学习,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


  各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纳税申报表填报、报送时间要求等事项;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2.申报、受理阶段。各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及时上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并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限期更正;对已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各分局应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各分局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函[2015]59号)规定,切实落实好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尤其在申报期间要及时监控,对符合条件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异常情况,应当利用信息手段提示纳税人。各分局应安排专人核实,及时处理,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同时,对于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时完成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各分局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在申报、受理阶段,市局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中监控管理工作,各分局在掌握事中监控管理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的通过税企互动平台推送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各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各分局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数据汇总分析阶段。各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各分局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5.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各分局应对企业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绩效分析和总结工作,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执行结果分析;应享受未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分析;第三方涉税信息对比情况;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全面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等。在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中,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文件要求分析小微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沪国税函[2015]38号)文件的要求分析加速折旧政策落实情况。


  6.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各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各类涉税信息、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以及获取的各类外部信息,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汇算清缴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质量、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等纳入绩效考核。


  五、其他事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第五点中“需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的规定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情况表


  2.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3.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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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9
文号:沪国税函[2016]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7]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6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6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各分局应在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各分局应充分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1. 准备工作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专栏专页/企业纳税人/征管服务/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材料。若纳税人为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办理所得减免、研发费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项目备案的,应当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相关材料。


  (3)资产损失申报


  纳税人2016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以下要求完成资产损失申报:


  ① 本市居民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分别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相关材料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②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填报相应的明细表(同本市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将申报材料和明细表上报总机构。


  2. 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信息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分局要落实专人,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1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发挥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各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各分局应于2017年3月5日之前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3. 加强学习和培训,做好纳税服务


  各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既要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又要熟练掌握金税三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系统的操作和应用。以金税三期上线为契机,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的全员培训,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展做好充分准备。


  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开展分类、分级的纳税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各环节要求、纳税申报表填报、申报系统操作等相关事项;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申报阶段


  1. 纳税申报相关资料


  各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应及时督促纳税人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出具相应的申报受理凭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当年发生研发支出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若纳税人为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对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的优惠事项进行汇总,并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5)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报送《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6)。


  (6)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7)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 更正申报和延期申报


  今年,市局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中监控管理工作。各分局在掌握事中监控管理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税企互动平台推送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分局还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另外,在申报期内,各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异常情况,应当利用信息手段提示纳税人。各分局要安排专人核实,及时处理,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各分局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 核定征收企业相关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4. 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分局应及时梳理2016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为了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三)结清税款阶段


  各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各分局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四)数据汇总阶段


  各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五)总结分析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 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 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 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 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另外,各分局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应对纳税人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绩效分析和总结工作,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 优惠政策执行结果和效应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不少于3个);


  2. 应享受未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分析;


  3. 第三方涉税信息对比情况;


  4. 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5.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6. 全面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


  在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中,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要求专题分析小微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绩效考评要求专题报告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享受加计扣除前10名的企业,针对技术研发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术成果相应的绩效等)进行逐户分析。


  (六)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


  各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各类涉税信息、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以及获取的各类外部信息,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检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各分局应组织专家团队对2016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检查,在2017年12月15日前将检查专项报告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四、汇算清缴及其相关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质量、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等。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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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17
文号:沪国税函[2017]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8]1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7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7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各分局应在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首次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新纳税申报表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修订纳税申报表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对内、对外培训和宣传工作,把学习、消化、运用新纳税申报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同时,应充分做好其他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1.机制保障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信息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分局要落实专人,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1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发挥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各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电税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各分局应于2018年3月12日之前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2.培训辅导


  各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组织对所得税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咨询热线、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新纳税申报表的设计理念、报表体系、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扎实落实到位。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专栏、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开展分类、分级的纳税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各环节要求、纳税申报表填报、申报系统操作等相关事项;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3.相关事项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专栏专页/企业纳税人/征管服务/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端软件(介质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采用“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优惠事项,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对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税务部门向其他部门转请资料的,可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资产损失申报


  纳税人2017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将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资产损失按损失情形和资料归集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资产损失的类别汇总资产损失相关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归集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


  (二)申报阶段


  1.相关资料


  各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应及时督促纳税人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出具相应的申报受理凭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当年发生研发支出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纸质资料。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更正申报


  今年,市局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工作。各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分局还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3.其他事项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分局应当利用信息手段加强提示与辅导,持续推进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各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2)核定征收企业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3)延期申报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各分局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分局应及时梳理2017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为了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三)结清税款阶段


  各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各分局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四)数据汇总阶段


  各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五)总结分析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各分局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应对纳税人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绩效分析和总结工作,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优惠政策执行结果和效应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不少于3个);


  2.应享受未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分析;


  3.第三方涉税信息对比情况;


  4.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5.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6.全面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


  在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中,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要求专题分析小微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绩效考评要求专题报告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享受加计扣除前10名的企业,针对技术研发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术成果相应的绩效等)进行逐户分析。


  (六)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


  各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相关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汇算清缴申报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差错率、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等。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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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沪国税函[2018]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8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8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各征收管理局应在2019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明确了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的相关措施。各征收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对内、对外培训和宣传工作,把学习、消化、运用新纳税申报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同时,应充分做好其他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1.机制保障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区(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管科技、数据风险、信息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征收管理局要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1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发挥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各征收管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各征收管理局应于2019年3月8日之前将区(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2.培训辅导


  各征收管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组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源管理和检查评估部门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内容、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落实到位。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专栏、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同时,也要针对有需求的纳税人开展分类、分级的专题辅导工作;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3.相关事项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 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参照市局发布的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税收优惠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3)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申报阶段


  1.相关资料


  各征收管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应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出具相应的申报受理凭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更正申报


  今年,市局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工作。各征收管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征收管理局还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3.其他事项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征收管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征收管理局应当利用信息手段加强提示与辅导,持续推进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各征收管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2)核定征收企业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3)延期申报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各征收管理局应督促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征收管理局应及时梳理2018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为了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三)结清税款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各征收管理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进一步简化优化汇算清缴退税办理流程。同时,各征收管理局应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积极推广以电子退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宜。


  (四)数据汇总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五)总结分析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征收管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各征收管理局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还应对201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对享受加计扣除前10名的企业,针对技术研发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术成果相应的绩效等)进行逐户分析。


  (六)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相关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征收管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汇算清缴申报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差错率、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等。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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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8
文号:沪税函[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

为做好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一)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支机构均进行汇算清缴。


省内跨市、青岛辖区内跨区(市)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应依《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告》(青岛市国税局2015年1号)的规定,根据税务登记中选择的“适用会计制度”,选择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1)纳税人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交“76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管理目录》)中的“备案资料”规定的相关资料。


2015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政策规定执行。


(2)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要求报送资料。


(3)纳税人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4)纳税人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据材料。


(5)纳税人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优惠,凡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企业)位于我市辖区内的,应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青地税公告[2011]第5号)规定,报送《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


(6)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7)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8)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规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9)纳税人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报送相关书面资料。


5.涉及所得税鉴证资料报送,应按照总局相关涉税鉴证资料的报送要求,结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资料报送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108号)的规定报送涉税鉴证资料。


6.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其分支机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3)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应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所属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 表1至13行次)的电子申报。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报,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省内跨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申报表样均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中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按照“25号公告”的要求,报送相关证据材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进行汇总,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继续填写《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财务会计报表。


(三)资料报送说明:


纳税人已在网上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留存企业备查;按照《管理目录》规定仅需报送《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已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备案信息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备案表》;其他涉税资料,按照各涉税事项资料的填报要求,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资料下载


(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为方便纳税人网页和客户端申报,我局对2014版年度纳税申报表开发的EXCEL版的离线申报模板进行了更新(可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该模板实现了表间表内关系的自动计算功能,并可将其中的数据直接导入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我市国税系统各主管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为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提供“自助式”申报。


(二)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未涉及多缴税款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应在汇缴申报期后办理补充申报。


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时,均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使用的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资产损失相关表格,均可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载。


五、政策培训和咨询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本通告及相关政策链接将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qd-n-tax.gov.cn/)进行宣传。本着以“纳税人自主学习、自主申报为主,税务机关培训辅导为辅”的原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已根据纳税人的需求提供以下培训辅导和咨询服务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一)现场培训辅导。各区(市)国税局将于2016年3月至4月自行组织开展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培训辅导工作。市局规定培训内容和要求,各区(市)局负责组织专题培训。培训内容以年度申报表为主线,结合各相关附表的政策规定、报表的填报要求以及涉税备案事项的管理规定,认真解读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要求;同时结合金税三期上线,做好使用网页或客户端申报纳税人的汇缴申报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的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可根据各区(市)局通告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参加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辅导。


(二)多渠道咨询平台。纳税人可通过国税网站、税企邮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区(市)国税局的纳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短信平台、手机税税通等多种渠道咨询税收政策、解决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六、特别提醒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及年度纳税申报中涉及“职工薪酬”、“捐赠支出”、“特殊行业准备金”业务的纳税人,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按“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修改要求进行填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我市于2016年5月正式启用金税三期新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有可能会影响申报数据的传输质量和速度,为避免网络拥堵对正常申报的影响,请纳税人尽可能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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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7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一)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总纳税企业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支机构均进行汇算清缴。


  2.省内跨市、青岛辖区内跨区(市)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应依《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告》(青岛市国税局2015年1号)的规定,根据税务登记中选择的“适用会计制度”,选择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1)纳税人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相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交《76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管理目录》)中的“备案资料”规定的相关资料。


  (2)纳税人涉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除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备案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要求进行资料报送。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涉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第49号)的要求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4)纳税人涉及股权激励或技术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5)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要求报送资料。


  (6)纳税人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7)纳税人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据材料。


  (8)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及《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房地产预售许可、开发计划等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附件一),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9)纳税人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书面资料。


  5.涉及所得税鉴证资料报送,应按照总局相关涉税鉴证资料的要求报送涉税鉴证资料。


  6.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报送:


  除应报送本通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相关资料外,同时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3)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应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所属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 表1至13行次)的电子申报。


  (4)“三证合一”后,总分机构已变更为新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总分支机构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将原税务登记中申报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号变更为新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如不及时进行变更,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进行汇总,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继续填写《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报,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省内跨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申报表样均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中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按照《25号公告》的要求,报送相关证据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财务会计报表。


  (三)资料报送说明:


  纳税人已在网上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上传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留存企业备查;按照《管理目录》规定仅需报送《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已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备案信息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备案表》;其他涉税资料,按照各涉税事项资料的填报要求,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资料下载


  (一)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


  为方便纳税人使用网页和客户端申报,帮助纳税人提升申报质量,我局对2014版年度纳税申报表开发的EXCEL版的离线申报模板进行了更新,预计3月15日后可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详情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qd-n-tax.gov.cn/)通知,该模板实现了表间表内关系的自动计算功能,并可将其中的数据直接导入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网页和客户端申报不成功的,纳税人可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我市国税系统各主管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为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提供“自助式”申报。


  (二)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办理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时,均应重新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使用的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资产损失相关表格,均可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载。


  五、政策培训和咨询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本通告及相关政策链接将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qd-n-tax.gov.cn/)进行宣传。


  本着以“纳税人自主学习为主,税务机关培训为辅”的原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提供以下培训辅导和咨询服务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一)培训辅导。各区(市)国税局将于2017年2月至4月自行组织开展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培训辅导工作。市局提供培训内容和要求,各区(市)局负责组织专题培训。培训内容以年度申报表为主线,结合各相关附表的政策规定、报表的填报要求以及涉税备案事项的管理规定,解读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要求;同时结合金税三期上线,做好使用网页或客户端申报纳税人的汇缴申报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的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可根据各区(市)局通告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参加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辅导。


  (二)咨询平台。纳税人可通过国税网站、税企邮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区(市)国税局的纳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短信平台、手机税税通等多种渠道咨询税收政策、解决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六、特别提醒


  (一)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责任。


  (二)由于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处于升级中,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预计将于3月15日正式开放,详情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qd-n-tax.gov.cn/)通知。同时,为避免网络拥堵对正常申报的影响,请纳税人尽可能在2017年5月中旬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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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16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外,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十条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2017年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了修订,涉及税收征管系统以及电子申报系统的升级,因此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开始时间定为2018年4月1日。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76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其中,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需随财务报表一并增加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8)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4)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6]3号)的要求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 


  (6)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1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 


  (1)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跨省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3)在国税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的下列汇总纳税企业类型或事项遵循以下规定:一是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先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填报所属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表A100000表1至13行次)。“五证合一”后,总分机构均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将税务登记信息中的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税务登记号变更为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不进行变更,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二是跨省、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填报《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在电子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财务报表


  上述(一)(二)款纳税人已采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的资料,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总局如发布新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并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应根据新规定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修订事宜 


  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政策变化以及便于纳税人填报的原则,对2017年度汇算清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了修订,由41张表整合为37张表,修订的主要表单如下:


  1.《企业基础信息表》增加“重组事项”、“股东分红情况”等的申报内容;


  2.《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增加“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项目的列示;


  3.《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为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可结转3年扣除的表样;


  4.删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其内容分别整合到《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5.《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项目列示更加详细;


  6.删除《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变化:一是区分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不再按项目填报研发费用,三是研发费用的列示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研发费用占比调整为近3个年度的数值。


  9.《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的填报口径增加“不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


  填报说明和其他修订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4号)。汇算清缴所需表格,纳税人可从青岛国税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青岛地税局网站(http://www.qdds.gov.cn/)下载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二)风险提示服务事宜 


  2017年度汇算清缴青岛国税局、青岛地税局将继续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0号)。 


  (三)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 


  纳税人应如实、准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为帮助纳税人做好汇算清缴申报及相关资料报送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青岛国税局、青岛地税局提供以下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1.培训辅导。税务机关制作了关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修订及填报的培训视频,纳税人可通过青岛国税局网站“纳税人学堂”在线或下载收看。同时各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将于汇算清缴期间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辅导工作,培训内容主要是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出台的政策和管理要求,纳税人可根据各区(市)国税局、地税局通告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参加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辅导。


  2.纳税咨询。纳税人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纳税人对汇算清缴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版块等渠道向12366进行咨询,或通过青岛国税局网站在线访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实时咨询涉税问题。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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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0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服务好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义务,降低办税成本,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修订);


  2.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


  (1)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2.财务报表。


  上述(一)(二)款,采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事宜


  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部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在修订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简化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表单和填报项目,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二)网上申报相关功能操作


  离线申报模板。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已开通网页申报,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申报缴税”即可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为保障填报顺利,提升填报数据准确性,青岛市税务局推出“离线申报模板”,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行下载,在申报前进行预填验算,或按照操作说明填报完毕后导入网页申报,避免网页申报拥堵。


  减税提醒功能。企业登陆网页申报界面后,系统会判定其身份,对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千帆计划企业和非营利组织自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生成相关数据,并带出相应表单,提醒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报结束后,系统会弹出享受优惠事项及金额的提示。


  (三)风险提示服务


  2018年度汇算清缴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为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四)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


  为帮助企业做好年度纳税申报及相关资料报送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青岛市税务局提供以下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1.培训辅导。青岛市税务局制作了关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汇算清缴相关政策的培训视频,挂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纳税人学堂”,可供在线或下载收看。同时各区(市)税务局将于汇算清缴期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辅导工作,企业可根据各区(市)税务局通告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参加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辅导。


  2.纳税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板块等渠道进行咨询,或通过青岛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实时咨询涉税问题。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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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在2020年6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


  2.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19年修订)》(A200000),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事宜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再次部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8张表单的样式和填表说明以及5张表单的填表说明,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下载中心-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


  (二)网上申报相关功能操作


  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即可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为保障填报顺利,提升填报数据准确性,青岛市税务局推出“离线申报模板”,企业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下载中心-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在申报前进行预填验算,或按照操作说明填报完毕后导入网上申报系统。


  电子税务局对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千帆计划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自动判定其身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生成相关数据,并带出相应表单,提醒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报结束后,系统会弹出享受优惠事项及金额的提示。如自动判定身份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风险提示服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筹安排,2019年度汇算清缴期间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四)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


  1.培训辅导。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本年培训辅导将不采用现场培训模式,改为网上视频培训。青岛市税务局制作了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等培训视频,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青税书屋”中下载或在青岛税务公众号“微课堂-青税微课”在线观看(微信APP扫描下方二维码)。




  2.纳税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板块等渠道进行咨询。


  (五)资料报送事宜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上述第三条第三款的五项涉税事项资料的报送,本年企业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格时,网上申报系统自动提示资料清单,企业可上传资料附件,完成涉税事项资料的报送。不选择网上报送涉税事项资料的企业,仍可到办税厅报送纸质资料。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企业尽量采用网上申报等“非接触”办税方式。2020年4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受理涉税事项纸质资料,选择报送涉税事项纸质资料的企业可在2020年5月1日后再行报送。上述通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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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办税指南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其他税收优惠项目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三张附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所规定的表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深圳国税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局www.szd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九)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九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六、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二)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申报表的填报。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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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1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居民企业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及申报期限

  在本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的总机构在穗分支机构应参加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年版),并附送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纳税申报表应提交最新表格,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年度申报同时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表A105090,然后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逐项(或逐笔)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表A105090及A105091,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存在政策性搬迁情况的纳税人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6)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并按重组交易类型分别提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股权收购)》、《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资产收购)》、《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7)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8)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9)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10)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借款利息支出的,应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11)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纳税人,应在发生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2)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提供棚户区改造支出书面说明材料。

  (13)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14)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1)总机构应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2)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应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表A105090及A105091,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的,可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7.有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3)依照税收规定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应提供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需要提交的书面资料。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5年版)》。

 

  2.有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三、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两种申报方式。

 

  四、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其他具体纳税事宜,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可登录门户网站下载。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12366.gov.cn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zds.gov.cn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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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6
文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其他税收优惠项目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其中,深圳国税提供网页在线申报方式和客户端申报方式,深圳地税提供网页在线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三张附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所规定的表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深圳国税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局www.szd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九)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九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六、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税收风险,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广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服务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二)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申报表的填报。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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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01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温馨提示——此篇通知与后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冲突,深圳税务发后文关于明确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相关事宜的通知予以纠正



  为做好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自行在申报表填报享受优惠减免,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其中,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事项的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需到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相关项目,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其中,深圳国税局提供网页在线申报方式和客户端申报方式,深圳地税局提供网页在线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其中,深圳国税局提供申报错误网上更正功能)。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九)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九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六、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税收风险,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广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服务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二)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申报表的填报。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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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2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相关事宜的通知

温馨提示——深圳税务4月12日前发布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要求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深圳税务特发此篇通知修正错误。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8年15号公告)要求,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包括清单申报损失和专项申报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中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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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自行在申报表填报享受优惠减免,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其中,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事项的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需到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相关项目,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其中,深圳国税局提供网页在线申报方式和客户端申报方式,深圳地税局提供网页在线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深圳国税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局www.szd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其中,深圳国税局提供申报错误网上更正功能)。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九)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九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六、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税收风险,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广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服务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二)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申报表的填报。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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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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