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求指引(1.0)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目前正值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为了帮助您更加准确、快速的完成申报,我们结合申报表填写常见问题及企业所得税重点涉税事项编写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1.0)》,敬请关注。


  附件: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1.0).pdf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1.0)(2021年4月)


  目录


  1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内容


  1.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1.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 A000000


  1.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1.4《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1.5《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1.7《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1.8《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1.9《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1.1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11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1.12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2 申报表填写要点


  2.1 A 类


  2.1.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2.1.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


  2.1.3 主表 A100000


  2.1.4 损益类


  2.1.5 纳税调整类


  2.1.6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2.1.7 优惠类


  2.1.8 境外所得类


  2.1.9 汇总纳税类


  2.2 B 类


  2.2.1 正确填报表头项目


  2.2.2 准确填写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


  2.2.3 不征税收入填报是否准确


  2.3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2.3.1 正确选择申报表单


  2.3.2 填报行次是否准确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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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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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24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箱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邮箱:gzswcchxwsc@126.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3.公平竞争审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1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1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1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X月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以下简称综合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中的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综合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1个税种。


  二、为什么实行综合申报?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在2019年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2020年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综合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综合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11个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离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综合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综合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还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多税种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三、怎么进行综合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综合申报模块,纳税申报时,统一使用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功能。


  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


  四、怎么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年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企业在8月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一并填报税源信息。


  五、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六、综合申报的税种纳税期限有何变化?


  1.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公告》发布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维持按季申报缴纳。


  2.资源税:《公告》发布前,资源税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公告》对资源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


  七、纳税期限不一致的税种能综合申报吗?


  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可以综合申报。


  例如,2021年10月征期,某企业需申报缴纳多个税种,其中按季申报的有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年申报的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车船税,按次申报的有耕地占用税、契税。该企业可在10月征期内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综合申报模块,实现在同一入口、同一界面、同一报表一次性申报上述全部税种。


  八、已按原纳税期限申报的税款如何处理?


  1.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1年第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2.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1年4月、5月(税款所属期)资源税的,可在2021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九、综合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综合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十、综合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目前,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综合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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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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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1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

 《2021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已经编写完成,在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申报操作、涉税风险三个层面进行了解读和提示,对2021年最新出台和近年制定的重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系统性分类阐释和延伸解读,使纳税人加深对政策的理解,清晰把握政策要点;并以图表的形式,对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申报表新变化以及报表间主要逻辑关系进行演示,便于纳税人掌握和运用;同时结合政策要点和以前年度汇算清缴中易出现的问题,加以整理和分析,进行风险提示,增强纳税人应对风险的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1日


  相关附件:


  2021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 新政导读篇


  第一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篇


  一、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1


  第二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篇 2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


  二、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3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4


  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


  五、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优惠政策 7


  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


  七、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税 12


  八、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和股息红利所得优惠税政策 13


  第三类: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篇 13


  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税收政策 14


  二、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政策 15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15


  四、促进重组改制税收政策 17


  第四类:落实扩大内需战略篇 18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 18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20


  三、佣金和手续费支出扣除政策 21


  四、不征税收入税收政策 22


  第五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篇 23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政策 23


  二、鼓励企业融资税收政策 25


  (一)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25


  (二)延续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优惠政策 26


  (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26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政策 29


  四、简化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 30


  第六类:全面推动乡村振兴篇 30


  一、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30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0


  (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31


  二、推动惠农金融发展 31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1


  (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31


  (三)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1


  (四)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2


  三、巩固扶贫攻坚成果 32


  四、鼓励投资运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33


  第七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篇 33


  一、民族自治地区税收政策 34


  二、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 34


  三、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 35


  四、房地产企业预售税收政策 36


  第八类:繁荣发展文化产业篇 37


  一、文化体制改革优惠政策 37


  二、动漫文化产业优惠政策 38


  第九类:推动绿色和谐发展篇 40


  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40


  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 41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定期优惠政策 42


  四、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43


  第十类:改善民生福祉水平篇 44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政策 44


  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政策 45


  三、社会统筹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46


  四、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46


  五、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46


  (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 46


  (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 47


  (三)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 49


  六、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 49


  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51


  第十一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篇 53


  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53


  (一)支持物资供应 53


  (二)鼓励公益捐赠 54


  (三)促进复工复产 55


  二、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政策 56


  三、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 56


  第十二类:加强安全体系建设篇 57


  一、维简费政策 58


  二、安全生产费政策 58


  三、劳动保护费政策 59


  四、购入安全生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 59


  五、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保险费税前扣除政策 60


  (一)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60


  (二)差旅费中的人身意外保险 61


  (三)责任保险费 61


  (四)存款保险费 62


  六、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税前扣除政策 62


  第二部分 申报引导篇


  一、报表体系 65


  二、表单选填(提示) 66


  三、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措施 67


  四、基础信息 68


  五、纳税调整(限额扣除) 69


  六、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 70


  七、纳税调整(捐赠支出) 71


  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2


  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 73


  十、弥补亏损 74


  十一、免税收入 75


  十二、减计收入 76


  十三、研发费加计扣除 77


  十四、所得减免 78


  十五、抵扣所得额(创投) 79


  十六、减免所得税(1) 80


  十七、减免所得税(2) 81


  十八、税额抵免 82


  十九、核定征收(B类) 83


  二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84


  二十一、A200000表 85


  二十二、A201020表 86


  第三部分 风险提示篇


  一、收入类 88


  二、成本支出 89


  三、期间费用 90


  四、主表与财务报表 91


  五、纳税调整项目 92


  六、优惠事项管理 93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 94


  八、高新技术企业编号 95


  九、汇总纳税申报 96


  十、A类预缴申报表 97


  十一、A类预缴申报 98


  十二、B类预缴申报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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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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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追溯实施涉及退还多缴税款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21年1月1日以来多缴纳的税款(以下称退税)。一些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或者所留联系方式有误等原因,税务机关经努力尚未能取得联系并协助办理退税事宜。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请尚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或直接与税务工作人员联系,核对确认应退税额、退款账户等信息。我们将按规定尽快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或抵扣应纳税款。若考虑退税金额较小等原因,不愿申请办理退税的,也请尽快联系告知我们。我们将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意见,若今后再申请办理退税,我们仍将按规定办理。


  感谢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


  联系方式:010-64515677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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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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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21]14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8日


  附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二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本目录执行。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执行。


  本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高新技术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产业


  (一) 农林业


  1. 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种苗)生产、加工、包装、检验、鉴定技术和仓储、运输设备的开发与应用


  2. 动物疫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3. 数字(信息)农业、林草技术开发与应用


  (二) 新能源


  4. 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5. 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6. 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燃油(柴油、汽油、航空煤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7. 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8. 海洋能、地热能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9. 5MW及以上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0. 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及海底电缆制造


  11. 能源路由、能源交易等能源互联网技术与设备


  12. 高效制氢、运氢及高密度储氢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加氢站及车用清洁替代燃料加注站


  13. 移动新能源技术开发及应用


  14. 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发电互补技术开发及应用


  (三) 核能


  15. 先进核反应堆及多用途模块化小型堆建造与技术开发


  (四) 钢铁


  16. 高性能轴承钢,高性能齿轮用钢,高性能冷镯钢,高性能合金弹簧钢,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用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用钢,低铁损高磁感取向电工钢,高性能工模具钢,建筑结构用高强度抗震钢筋、钢板及型钢,超高强度桥梁缆索用钢,高性能管线钢,高性能耐磨钢,高性能耐蚀钢,高强度高韧性工程机械用钢,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用钢,电力装备用特殊钢,油气钻采集输用高品质特殊钢,高性能不锈钢,高温合金,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非调质钢,汽车等机械行业用高强钢,高纯度、高品质合金粉末,复合钢材,半导体用高纯高性能钢


  (五) 医药


  17.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儿童药、短缺药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连续反应、系统控制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基本药物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及降低成本,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18. 重大疾病防治疫苗、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重组蛋白质药物、核酸药物,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抗体偶联、无血清无蛋白培养基培养、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纤维素酶、碱性蛋白酶、诊断用酶等酶制剂,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


  19. 新型药用包装材料与技术的开发和生产(中性硼硅药用玻璃,化学稳定性好、可降解、具有高阻隔性的功能性材料,气雾剂、粉雾剂、自我给药、预灌封、自动混药等新型包装给药系统及给药装置)


  20.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开发,实验动物标准化养殖及动物实验服务,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中药饮片炮制技术传承与创新,中药经典名方的开发与生产,中药创新药物的研发与生产,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民族药物开发和生产


  21.新型医用诊断设备和试剂、数字化医学影像设备,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高端放射治疗设备,电子内窥镜、手术机器人等高端外科设备,新型支架、假体等高端植入介入设备与材料及增材制造技术开发与应用,危重病用生命支持设备,移动与远程诊疗设备,新型基因、蛋白和细胞诊断设备


  22.高端制药设备开发与生产,透皮吸收、粉雾剂等新型制剂生产设备,大规模生物反应器及附属系统,蛋白质高效分离和纯化设备,中药高效提取设备,药品连续化生产技术及装备


  (六)机械


  23.高档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五轴及以上联动数控机床,数控系统,高精密、高性能的切削刀具、量具量仪和磨料磨具


  24. 机器人及集成系统:特种服务机器人、医疗康复机器人、公共服务机器人、个人服务机器人、人机协作机器人、双臂机器人、弧焊机器人、重载AGV、专用检测与装配机器人集成系统等。机器人用关键零部件: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全自主编程等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末端执行器等。机器人共性技术:检验检测与评定认证、智能机器人操作系统、智能机器人云服务平台


  (七)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


  25. 车体、转向架、齿轮箱及车内装饰材料轻量化应用


  26. 全自动运行系统(FAO),基于车车通信的列车自主运行系统(TACS),智能运维系统


  (八) 汽车


  27. 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高效车用内燃机研发能力建设


  28. 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技术:传感器、车载芯片、中央处理器、车载操作系统和信息控制系统、车网通信系统设备、视觉识别系统、高精度定位装置、线控底盘系统、智能车用安全玻璃;新型智能终端模块、多核异构智能计算平台技术、全天候复杂交通场景高精度定位和地图技术、传感器融合感知技术、车用无线通信关键技术、基础云控平台技术;新型安全隔离架构技术、软硬件协同攻击识别技术、终端芯片安全加密和应用软件安全防护技术、无线通信安全加密技术、安全通讯及认证授权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测试评价体系架构研发,虚拟仿真、实车道路测试等技术和验证工具,整车级和系统级测试评价方法,测试基础数据库建设


  (九)船舶


  29. 智能船舶、无人船艇开发和相关智能系统及设备开发,船舶全寿命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开发


  30. 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替代燃料、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机动车船技术;混合动力、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优化动力总成系统匹配


  (十)航空航天


  31. 航空发动机开发制造


  32. 机载设备、任务设备、空管设备和地面保障设备系统开发制造


  33. 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


  34. 航空航天用新型材料开发生产


  35. 航空航天用燃气轮机制造


  36. 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造


  37. 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


  38. 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试验系统开发制造


  39. 航空器地面维修、维护、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40. 卫星地面和应用系统建设及设备制造


  41. 航空器专用应急救援装备开发与应用


  42. 航空器、设备及零件维修


  43. 先进卫星载荷研制及生产


  44. 无人机总体、材料、通信、控制系统等开发制造


  45. 航空航天用太阳能电池开发生产


  (十一)轻工


  46. 新型塑料建材(高气密性节能塑料窗、大口径排水排污管道、抗冲击改性聚氯乙烯管、地源热泵系统用聚乙烯管、非开挖用塑料管材、复合塑料管材、塑料检查井);防渗土工膜;塑木复合材料和分子量>200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及板材生产


  47. 应用于工业、医学、电子、航空航天等领域的特种陶瓷生产及技术、装备开发;陶瓷清洁生产及综合利用技术开发


  (十二)纺织


  48. 纺织行业生物脱胶、无聚乙烯醇(PVA)浆料上浆、少水无水节能印染加工、“三废”高效治理与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十三)建筑


  49. 节能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十四)信息产业


  50.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51. 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8微米以下集成电路制造,及球栅阵列封装(BGA)、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A)、芯片规模封装(CSP)、多芯片封装(MCM)、栅格阵列封装(LGA)、系统级封装(SIP)、倒装封装(FC)、晶圆级封装(WLP)、传感器封装(MEMS)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52. 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53. 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54. 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频微波印制电路板、高速通信电路板、柔性电路板、高性能覆铜板等)等电子产品用材料


  55. 数字化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智能设备嵌入式软件、集散式控制系统(DCS)、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数据采集与监控(SCADA)、先进控制系统(APC)等工业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MES),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工程(CAE)、工艺规划(CAPP)、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工业云平台、工业APP等工业软件;能源管理系统(EMS)、建筑信息模型(BIM)系统等专用系统


  56. 半导体照明设备,光伏太阳能设备,片式元器件设备,新型动力电池设备,表面贴装设备(含钢网印刷机、自动贴片机、无铅回流焊、光电自动检查仪)等


  57. 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电子纸显示、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液晶面板产业用玻璃基板、电子及信息产业用盖板玻璃等关键部件及关键材料


  58. 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59. 音视频编解码设备、音视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电视系统设备、数字电视广播单频网设备、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


  60. 网络安全产品、数据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61. 智能移动终端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技术开发和制造


  62. 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


  63.医疗电子、健康电子、生物电子、汽车电子、电力电子、金融电子、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电子、图像传感器、传感器电子等产品制造


  64.无线局域网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65. 卫星导航芯片、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66.应急广播电视系统建设


  67.量子通信设备


  68.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TFT-LCD)、发光二极管(LED)及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OLED)、电子纸显示、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


  69. 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含高效散热覆铜板、导热胶、导热硅胶片)等


  70. 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


  71. 防伪技术开发与运用


  72. 核电仪控系统核心芯片及相关软件


  73. 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服务及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区块链信息服务


  74. 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硬件设备制造与软件系统开发及集成创新应用,工业互联网设备安全、控制安全、网络安全、平台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技术产品研发及应用,工业互联网网络建设与改造,标识解析体系建设与推广,工业云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


  75. 宽带数字集群设备、采用时分双工(TDD)方式载波聚合的230MHz频段宽带无线数据传输设备等下一代专网通信设备,基于LTE-V2X无线通信技术的车联网直连通信设备等车联网无线通信设备


  76. 灾害现场信息空地一体化获取技术研究与集成应用


  77. 量子、类脑等新机理计算机系统的研究与制造


  78. 先进的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及高纯晶体硅材料(多晶硅的综合电耗低于65kWh/kg,单晶硅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大于22.5%,多晶硅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21.5%,磧化镉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17%,铜锢蘇硒电池转化效率大于18%)


  (十五)人工智能


  79. 人工智能芯片


  80. 工业互联网、公共系统、数字化软件、智能装备系统集成化技术及应用


  81. 网络基础设施、大数据基础设施、高效能计算基础设施等智能化基础设施


  82. 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语音语义图像识别、多传感器信息融合等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83. 无人自主系统等典型行业应用系统


  84. 人工智能标准测试及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85. 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智能制造工厂、园区改造


  86. 智能人机交互系统


  87. 可穿戴设备、智能机器人、智能家居


  88. 智能医疗,医疗影像辅助诊断系统


  89. 智能安防,视频图像身份识别系统


  90. 智能交通,智能运载工具


  91. 智能教育


  92. 智慧城市


  93. 智能农业


  二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


  1. 高产高效青贮饲料专用植物新品种培育、开发


  2. 中药材种植、养殖


  3. 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4.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二) 采矿业


  5.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三) 农副食品加工业


  6. 安全高效环保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含维生素、蛋氨酸),动物促生长用抗菌药物替代产品开发、生产


  (四) 纺织业


  7. 采用数字化智能化印染技术装备、染整清洁生产技术(酶


  处理、高效短流程前处理、针织物连续平幅前处理、低温前处理及染色、低盐或无盐染色、低尿素印花、小浴比气流或气液染色、数码喷墨印花、泡沫整理等)、功能性整理技术、新型染色加工技术、复合面料加工技术,生产高档纺织面料;智能化筒子纱染色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8. 符合环保要求的特种动物纤维、麻纤维、桑柞蚕丝、彩色棉花、彩色桑茧丝类天然纤维的加工技术与产品生产


  (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9. 精细化工:催化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化学品和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N-N二甲基甲酰胺除外),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密封胶、胶粘带,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


  10. 水性油墨、电子束固化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油墨、环保型有机溶剂生产


  11. 氢燃料生产、储存、运输、液化


  12. 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生产


  13. 新型肥料开发.生产:高浓度钾肥、复合型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杆及垃圾腐熟剂、特殊功能微生物制剂


  14. 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生产,以及相关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与应用、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


  15. 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飞机蒙皮涂料、稀土硫化钟红色染料、无铅化电子封装材料、彩色等离子体显示屏专用系列光刻浆料、小直径大比表面积超细纤维、高精度燃油滤纸、锂离子电池隔膜、表面处理自我修复材料、超疏水纳米涂层材料


  (六)医药制造业


  16. 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


  17. 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的开发、生产


  18.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


  19. 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及宫颈癌、疟疾、手足口病等新型疫苗生产


  20. 药品制剂生产: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


  21. 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生产


  22. 动物专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23. 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生产


  24. 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生产


  25. 细胞治疗药物研发与生产(禁止外商投资领域除外)


  26. 疫苗、细胞治疗药物等生产用新型关键原材料、大规模细胞培养产品的开发、生产


  (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27. 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的连续共聚改性[阳离子染料可染聚酯(CDP、ECDP)、碱溶性聚酯(COPET)、高收缩聚酯


  (HSPET)、阻燃聚酯、低熔点聚酯、非结晶聚酯、生物可降解聚酯、采用绿色催化剂生产的聚酯等];阻燃、抗静电、抗紫外、抗菌、相变储能、光致变色、原液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化学纤维的高效柔性化制备技术研发;智能化、超仿真等功能性化学纤维生产;原创性开发高速纺丝加工用绿色高效环保油剂生产


  28. 高性能纤维及制品的开发、生产:碳纤维(CF)、芳纶(AF)、芳砚纶(PSA)、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UHMWPE)、聚苯硫醍纤维(PPS)、聚酰亚胺纤维(PI)、聚四氟乙烯纤维(PTFE)、聚苯并双噁哩纤维(PBO)、聚芳噁二哩纤维(POD)、玄武岩纤维(BF)、碳化硅纤维(SiCF)、聚酸酵酮纤维(PEEK)、高强型玻璃纤维(HT-AR)、聚(2,5-二羟基-1,4-苯撑毗唳并二咪嗟)(PIPD)纤维


  29. 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葵二甲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环己烷二甲


  醇醋(PCT)、二元醇改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G)


  30. 利用新型可再生资源和绿色环保工艺生产生物质纤维,包括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Lyocell\以竹、麻等为原料的再生纤维素纤维、聚乳酸纤维(PLA)、甲壳素纤维、聚羟基脂肪酸酯纤维(PHA)、动植物蛋白纤维等


  (八)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1. 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制品的开发、生产、应用


  32. 新型光生态多功能宽幅农用薄膜、无污染可降解农用薄膜开发、生产


  (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3. 节能、环保、利废、轻质高强、高性能、多功能建筑材料开发、生产


  34. 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


  35. 新技术功能玻璃开发、生产: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硫系玻璃及制品、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制品(管、板、地渦、仪器器皿等)、光学性能优异多功能风挡玻璃(光透射率270%)、镀膜隐私风挡玻璃、隔音风挡玻璃、太阳能风挡玻璃、导电变色风挡玻璃、电加热风挡玻璃、抬头显示风挡玻璃、信息技术用极端材料及制品(包括波导级高精密光纤预制棒石英玻璃套管和陶瓷基板)、高纯(>99.998%)超纯(>99.999%)水晶原料提纯加工


  36. 薄膜电池导电玻璃、太阳能集光镜玻璃、建筑用导电玻璃生产


  37. 光学纤维及制品生产:传像束及激光医疗光纤、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倒像器及玻璃光锥


  38. 水泥、电子玻璃、陶瓷、微孔炭砖等窑炉用长寿命节能环保(无铭化)耐火材料生产


  39. 多孔陶瓷生产


  40. 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制品生产: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含高速油封材料)、特种摩擦材料(含高速摩擦制动制品)、特种胶凝材料、特种乳胶材料、水声橡胶制品、纳米材料


  41. 有机-无机复合泡沫保温材料生产、建筑高性能节能保温材料、现代集中农业养殖业保温隔离材料生产


  42. 高技术复合材料生产: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和预浸料、耐温〉300C树脂基复合材料成型用工艺辅助材料、可生物降解树脂基复合材料、增材制造用树脂基复合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包括体育用品、轻质高强交通工具部件)、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包括深水及潜水复合材料制品、医用及康复用复合材料制品)、碳/碳复合材料、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基和玻璃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及制品、压力>320MPa超高压复合胶管、大型客机航空轮胎、聚酯结构发泡材料(用于轻质高强交通工具部件、风电叶片芯材、建筑建材等领域)


  43. 精密高性能陶瓷原料生产:碳化硅(SiC)超细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99%,平均粒径Clpni)、高纯超细氧化铝微粉(纯度>99.9%,平均粒径<0.5gm),低温烧结氧化错(ZrO2)粉体(烧结温度<1350°C).高纯氮化铝(A1N)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卩m)、金红石型TiO2粉体(纯度>98.5%)、白炭黑(粒径99%,粒径<1卩(11)


  44. 高品质人工晶体及晶体薄膜制品开发、生产:高品质人工合成水晶(压电晶体及透紫外光晶体)、超硬晶体(立方氮化硼晶体)、耐高温高绝缘人工合成绝缘晶体(人工合成云母)、新型电光晶体、大功率激光晶体及大规格闪烁晶体、金刚石膜工具、厚度0.3mm及以下超薄人造金刚石锯片


  45. 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烧结墙体材料生产无害化处置固体废弃物


  46. 非金属矿山尾矿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


  (十)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力口工业


  47. 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及其产品生产: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神化镣、磷化镣、磷化钢、氮化镣),高温超导材料,记忆合金材料(钛镣、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细(纳米)碳化钙及超细(纳米)晶硬质合金,超硬复合材料,贵金属复合材料,轻金属复合材料,散热器用铝箔,中高压阴极电容铝箔,锂电池电极用铝箔,电解铜箔,大断面、复杂截面铝合金型材,铝合金精密模锻件,电气化铁路架空导线,超薄铜带,耐蚀热交换器铜合金材,高性能铜镣、铜铁合金带,皴铜带、线、管及棒加工材,耐高温抗衰钙丝,镁合金铸件,无铅焊料,镁合金及其应用产品,泡沫铝,钛合金冶炼及加工,原子能级海绵皓,鸽及钥深加工产品


  48. 符合稀土新材料要求的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十一)金属制品业


  49. 航空、航天、船舶、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研发、制造(专用铝板、铝镁合金材料、摩托车铝合金车架等)


  (十二)通用设备制造业


  50. 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数控坐标镇貌加工中心、数控坐标磨床


  51. 大型(装炉量1吨以上)多功能可控气氛热处理设备、程控化学热处理设备、程控多功能真空热处理设备及装炉量500公斤以上真空热处理设备、全纤维炉衬热处理加热炉制造


  52. FTL柔性生产线制造


  53. 机器人及工业机器人成套系统,机器人专用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全自主编程等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末端执行器、工业智能网关的开发与制造


  54. 高端精密工具制造、纳米复合涂层及高端加工设备生产制造


  55.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


  56. X作压力>25MPa的整体式液压多路阀,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


  57. 阀岛、功率0.35W以下气动电磁阀、200Hz以上高频电控气阀设计与制造


  58. 使用温度在T20C以下或530°C以上的阀门生产


  59. 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制造


  60. 压力1OMPa以上非接触式气膜密封、压力lOMPa以上干气密封(包括实验装置)的开发、制造


  61. 重复精度小于等于0.03度,轴向跳动小于等于0.02mm气动执行器设计、制造


  62. 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设备制造:声屏障、消声器、阻尼弹簧隔振器


  63. 汽车用高分子材料(摩擦片、改型酚醛活塞、非金属液压总分泵等)设备开发、制造


  64. 第三代及以上轿车轮毂轴承、高中档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轴承、高速线材和板材轧机轴承、高速铁路轴承、振动值Z4以下低噪音轴承、各类轴承的P4和P2级轴承、风力发电机组轴承、航空轴承、飞机发动机轴承及其他航空轴承、医疗CT机轴承、深井超深井石油钻机轴承、海洋工程轴承、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系统高速轴承(转速>1.2万转/分钟)、工业机器人RV减速机谐波减速机轴承制造


  65. 高密度、高精度、形状复杂的粉末冶金零件及汽车、工程机械等用链条的制造


  66. 高精度、高强度(12.9级以上)、异形、组合类紧固件制造.


  67. 微型精密传动联结件(离合器)制造


  68. 机床、工程机械、铁路机车装备等机械设备再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医用成像设备等高端医疗器械及其关键部件再制造,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再制造


  69. 电影机械制造:2K、4K数字电影放映机,数字电影摄像机,数字影像制作、编辑设备


  70. 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港口危险化学品、油品应急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


  (十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71. 石油勘探、钻井、集输设备制造:工作水深大于1500米的浮式钻井系统和浮式生产系统及配套海底采油、集输设备


  72. 页岩气装备制造


  73. 环保节能型现场喷涂聚氨酯防水保温系统设备、聚氨酯密封膏配制技术与设备、改性硅酮密封膏配制技术和生产设备制造


  74. 汽车动力电池专用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


  75. 精密模具(冲压模具精度高于0.02毫米、型腔模具精度高于0.05毫米)设计、制造


  76. 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77. 土壤污染治理及修复设备制造


  78. 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温室自动灌溉设备、营养液自动配置与施肥设备、高效蔬菜育苗设备、土壤养分分析仪器),配套发动机功率200千瓦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低油耗低噪音低排放柴油机,大型拖拉机配套的带有残余雾粒回收装置的喷雾机,高性能水稻插秧机,棉花采摘机及棉花采摘台,适应多种行距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液压驱动或机械驱动),花生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甘蔗收割机,甜菜收割机、自走式葡萄收获机


  79. 林业灾情监控设备制造:林区快速救援装备、高精度导航定位设备,无人机火情、灾情监测预警设备,灭火、除虫设备


  80. 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81. 农用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资源化利用设备制造


  82. 节肥、节(农)药、节水型农业技术设备制造


  83. 电子内窥镜制造


  84. 眼底摄影机制造


  85. 医用成像设备(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设备、X线计算机断层成像设备、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设备等)、医疗影像智能辅助诊断系统及关键部件的制造


  86. 医用超声换能器(3D)制造


  87.硼中子俘获治疗设备制造 ’


  88. 图像引导适型调强放射治疗系统制造


  89. 血液透析机、血液过滤机制造


  90. 全自动生化监测设备、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高通量基因测序系统制造


  91. 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92. 天然药物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制造


  93. 生物医药配套耗材生产设备研发、制造


  94. 非PVC医用输液袋多层共挤水冷式薄膜吹塑装备制造


  95. 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制造


  96. 高端放射治疗设备制造


  97. 高端手术器械、理疗康复设备、可穿戴智能化健康装备制造


  98. 危重病用生命支持设备制造


  99. 移动与远程诊疗设备制造


  100. 呼吸机、ECMO、监护仪、PCR仪制造


  101. 微创手术医疗设备开发、生产:3D成像、电子显微系统、手术机器人、机械臂等


  102. 被激光和二氧化碳激光治疗类产品的研发、生产


  103. 新型支架、假体等高端植入介入设备与材料及增材制造技术开发与应用


  104. 新型纺织机械、关键零部件及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制造


  105. 高新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106.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制造:耐高温及耐腐蚀滤料、低NOx燃烧装置、烟气脱氮催化剂及脱氮成套装置、烟气脱硫设备、烟气除尘设备、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含重金属废气处理装置


  107. 水污染防治设备制造:卧式螺旋离心脱水机、膜及膜材料、50kg/h以上的臭氧发生器aokg/h以上的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消毒装置、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含重金属废水处理装置


  108.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资源利用设备、日处理量500吨以上垃圾焚烧成套设备、垃圾填埋渗滤液处理技术装备、垃圾填埋场防渗土工膜、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装置、废钢铁处理设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109. 尾矿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110. 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


  111. 废旧纺织品回收处理设备制造


  112. 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设备制造


  113.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装置制造


  114. 余热余压余气利用设备制造


  115. 日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海水淡化及循环冷却技术和成套设备开发、制造


  116. 钢铁、造纸、纺织、石化、化工、冶金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工业设备制造


  117.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


  118.新型重渣油气化雾化喷嘴、漏汽率0.5%及以下高效蒸汽疏水阀、1000°C及以上高温陶瓷换热器制造


  119.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利用及设备制造(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120. 核反应堆主工艺设备设计、研发、制造


  (十四)汽车制造业


  12L汽车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升功率不低于70千瓦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5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4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上柴油发动机、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 •


  122.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双离合器变速器


  (DCT)、无级自动变速器(CVT)、电控机械变速器(AMT)、汽油发动机涡轮增压器、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自动变速器执行器(电磁阀)、液力缓速器、电涡流缓速器、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燃油共轨喷射技术(最大喷射压力大于2000帕)、可变截面涡轮增压技术(VGT)、可变喷嘴涡轮增压技术(VNT)、达到中国第六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智能扭矩管理系统(ITM)及耦合器总成、线控转向系统、颗粒捕捉器、低地板大型客车专用车桥、吸能式转向系统、低拖滞盘式制动器总成、铝制转向节、大中型客车变频空调系统、汽车用特种


  橡胶配件,以及上述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


  123. 汽车电子装置研发、制造: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组合仪表,ABS/TCS/ESP系统,电路制动系统(BBW),变速器电控单元(TCU),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车载故障诊断仪(OBD),发动机防盗系统,自动避撞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自动驾驶系统、车载电子操作系统、车载电子操作系统应用程序开发(APP)、抬头显示技术、智能网联汽车避让转向辅助系统、碰撞报警系统(FCW)、自动制动控制系统(ABC)、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电子驻车制动系统(EPB)、线控制动系统、自适应巡航系统(ACC)、前视摄像系统、轮速传感器、车联网技术


  124.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能量型动力电池单体;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8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及前驱体材料,电池负极材料(比容量>50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膜(厚度<12^01,孔隙率35%-6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控制器,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系统(高效区:85%工作区效率>80%),车用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750V,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燃料电池发动机(质量比功率>350W/kg)、燃料电池堆(体积比功率>3kW/L).膜电极(钳用量<0.3g/kW)、质子交换膜(质子电导率>0.08S/cm).双极板(金属双极板厚度2,5kW/kg);高速减速器(最高输入转速>12000rpm,噪声低于75dB)


  125. 车载充电机(满载输出工况下效率295%)、双向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设备(输出电压250V-950V,电压范围内效率>88%)和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技术开发及装备制造


  126. 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传感器、车载芯片、中央处理器、车载操作系统和信息控制系统、车网通信系统设备、视觉识别系统、高精度定位装置、线控底盘系统;新型智能终端模块、多核异构智能计算平台技术、全天候复杂交通场景高精度定位和地图技术、传感器融合感知技术、车用无线通信关键技术、基础云控平台技术;新型安全隔离架构技术、软硬件协同攻击识别技术、终端芯片安全加密和应用软件安全防护技术、无线通信安全加密技术、安全通讯及认证授权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测试评价体系架构研发,虚拟仿真、实车道路测试等技术和验证工具,整车级和系统级测试评价方法,测试基础数据库建设


  127. 与L3/L4/L5自动驾驶相关的硬件制造: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


  128. 充电桩、储能充电桩制造 


      (十五)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29. 达到中国摩托车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大排量(排量〉250血)摩托车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制造


  130. 民用飞机设计、制造、维修:干线、支线飞机,通用飞机


  131. 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维修


  132. 民用直升机设计、制造


  133. 民用直升机零部件制造


  134. 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制造


  135.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维修


  136. 航空航天用新型材料开发、生产


  137.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制造


  138.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民用机场设施、民用机场运行保障设备、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飞行试验地面设备、飞行模拟与训练设备、航空测试与计量设备、航空地面试验设备、机载设备综合测试设备、航空制造专用设备、航空材料试制专用设备、民用航空器地面接收及应用设备、运载火箭地面测试设备、运载火箭力学及环境实验设备


  139. 民用卫星设计、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


  140. 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141.星上产品检测设备制造 .


  142. 豪华邮轮及深水(3000米以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


  143. 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装备的设计


  144.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


  145. 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


  146. 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设计


  147. 游艇的设计


  148. 智能船舶的设计及相关智能系统的研发 .


  149. 客船导航和通讯系统研发、制造


  (十六)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50.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关键辅机设备制造:安全阀、调节阀


  151. 火电设备的密封件设计、制造


  152. 输变电设备及关键组部件制造


  153. 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2.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 '


  154. 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动力線氢电池、锌線蓄电池、钠盐电池、锌银蓄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等


  155. 太阳能空调、采暖系统、太阳能干燥装置制造


  156. 生物质干燥热解系统、生物质气化装置制造


  157. 高压真空元件及开关设备,智能化中压开关元件及成套设备,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智能型(可通信)低压电器,非晶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制造


  (十七)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58. 高清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


  159. TFT-LCD.OLED、AMOLED.激光显示、量子点、3D显示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6代及6代以下TFT-LCD玻璃基板除外)


  160. 电子书材料(电子墨水屏等)的研发、制造


  161. 直径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制造


  162. 直径12英寸及以上硅片制造


  163. 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微显投影设备模块等关键件制造


  164. 激光投影设备制造


  165. 超高清及高新视频产品制造:4K/8K超高清电视机、4K摄像头、监视器以及互动式视频、沉浸式视频、VR视频、云游戏等高新视频端到端关键软硬件等


  166. <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制造


  167. 集成电路设计,线宽28纳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11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掩膜版制造,MEMS和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及BGA、PGA、CSP、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168.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万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169. 量子、类脑等新机理计算机系统的研发、制造


  170. 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用刻蚀机、PVD、CVD、氧化炉、清洗机、扩散炉、MFC等开发、制造


  171. 集成电路封装及测试设备制造


  172. 计算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及板卡制造


  173. 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制造


  174. 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制造


  175. 100TB及以上存储系统制造、8TB及以上SSD固态硬盘制造及智能化存储设备制造


  176.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177. 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178. 电子专用材料开发、制造(光纤预制棒开发与制造除外)


  179. 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80.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分子固体电容器、超级电容器、无源集成元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单层、双层及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高密度高细线路(线宽/线距<0.05mm)柔性电路板等


  181. 触控系统(触控屏幕、触控组件等)制造及组装


  182. 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设备研发、制造


  183. 发光效率1401m/W以上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发光效率1401m/W以上发光二极管外延片(蓝光)、发光效率1401O1/W以上且功率200mW以上白色发光管制造


  184. 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生产


  185. 可录类光盘生产


  186. 3D打印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


  187. 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88. 光通信测量仪表、速率40Gbps及以上光收发器制造


  189. 超宽带(UWB)通信设备制造


  190. 无线局域网(含支持WAPI)、广域网设备制造


  191. lOOGbps及以上速率时分复用设备(TDM)、密集波分复用设备(DWDM)、宽带无源网络设备(包括EPON、GPON、WDM-PON等)、下一代DSL芯片及设备、光交叉连接设备(OXC)、自动光交换网络设备(ASON).40Gbps以上SDH光纤通信传输设备制造


  192. 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制造


  193. 第四代及第五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光传输设备、网络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194. 应用于第五代移动终端(手机、汽车、无人机、虚拟现实与增强显示等)的视觉传感器(数字相机、数字摄像头、3D传感器、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等)及其核心元组件(光学镜片与镜头、激光器、感光芯片、马达、光电模块等)、物联网终端的开发、制造


  195. 云计算设备(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云及云服务设备高精密机构件等)、软件和系统开发


  196. 整机处理能力大于6.4Tbps(双向)的高端路由器、交换容量大于40Tbps的交换机开发、制造


  197.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


  198. 基于声、光、电、触控等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中医药电子辅助教学设备,虚拟病理、生理模型人设备的开发、制造


  199.可穿戴智能设备、智能无人飞行器、服务消费机器人等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200.智能家居平台系统及设备制造


  (十八)仪器仪表制造业


  201. 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与装置制造: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大型可编程控制器(PLC),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新型传感器及现场测量仪表


  202. 自动化、智能化、多功能材料力学性能测试仪器,工业CT、三维超声波探伤仪等无损检测设备制造


  203. 大型精密仪器、高分辨率显微镜(分辨率小于200nm)开发、制造


  204.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205.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206. 安全生产新仪器设备制造


  207. VXI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国际规范)制造


  208.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制造


  209.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


  210.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


  211. 无线远传智能水表制造


  212. 水库大坝安全智能监控仪器制造


  213.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214.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


  215. 市政管网和输水管道渗漏监测仪器制造


  216. 核仪器、仪表研发和制造


  三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中的产业


  (一)制造业


  1. 游艇、邮轮研发、制造、维修保养及配套产业,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研发与建造


  2. 生物质材料研发与应用


  3. 新能源汽车制造(按照《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等执行)


  4. 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5. 建筑与海洋防护用环保涂料


  6. 海洋可再生能源装备研发及制造


  7. 航天食品、航天生物医药、航天医学研究及应用


  8. 深远海搜救打捞装备和技术研发应用


  9.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研发与生产


  10.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相关的设备研发、制造、检验、维修、销售及配套产业


  11. 航空飞行器、航空发动机、航空机载产品的研发、制造与维修保养等运营服务及其配套产业


  12. 航天器及其地面设施研发、制造、维修、保养,太空资源勘测与应用


  (二)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 商业航天发射、商业卫星测控等服务


  14. 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三)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 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


  旅游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产业


  (一) 农林业


  1.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


  (二) 旅游业


  2. 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旅游装备设备,以及休闲、登山、滑雪、潜水、探险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开发与营销服务


  3. 文化旅游、健康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海洋旅游、森林旅游、草原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民族风情游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等服务


  (三) 文化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振兴,民族和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文化街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与发展,民族文化艺术精品的国际营销与推广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


  (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演出场所经营


  2.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中的产业


  (一)住宿和餐饮业


  1. 酒店、特色化中小型家庭旅馆、乡村民宿


  2.分时度假、在线租赁、房屋分享等各类共享型居住产品开发与推广


  (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 旅行社及旅游旅行代理服务


  4. 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及目的地营销


  5. 线上旅游服务


  6. 休闲渔业


  7. 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森林康养基地、森林体验基地、国家森林步道、自驾车营地(含房车)、商务宿营地、农林旅游景区


  8. 城市综合体概念的旅游社区、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景区景点建设、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演艺


  现代服务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产业


  (一) 农林业


  1. 气象卫星工程(卫星研制、生产及配套软件系统、地面接收处理设备、卫星遥感应用技术)和气象信息服务


  (二) 现代物流业


  2. 农产品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农产品、食品、药品冷链物流,食品、药品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


  3. 物流信息服务技术、货物跟踪识别定位技术、智能仓储分拣配送技术、物流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三)科技服务业


  4. 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标准化服务、计量测试、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普及


  5. 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


  6. 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业务


  7. 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地理、国际贸易等领域信息资源开发服务


  8. 数字化技术、高拟真技术、高速计算技术等新兴文化科技支撑技术建设及服务


  9. 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10. 在线数据处理和数据安全服务,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大数据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认证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认证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


  11. 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和科技鉴证等服务


  12. 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评估、运营、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


  13. 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14. 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应用体验验证服务


  15. 工业服务:现代高端装备的维护与维修、数字化生产线改造与集成、工业服务网络平台、工业电商、智能装备远程运维管理系统、智慧工厂设备监测诊断平台、预测性维护系统、专业维修服务和供应链服务、工业管理服务(包括设备运维管理咨询、设备运维与管理服务、工业APP和设备管理软件(SaaS))、数据及数字化服务(PaaS、laaS、数据分析服务和其它创新数据服务)


  16. 网络安全集成、安全维护、安全运营、风险评估、教育培训、咨询、应急响应等安全服务


  17. 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运营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及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四) 商务服务业


  18. 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


  19. 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


  20. 资产评估、校准、检测、检验等服务


  21. 会展服务(不含会展场馆建设)


  22. 供应链管理服务(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资金融通、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进行一体化整合的服务)


  (五) 教育


  24. 互联网+教育,远程教育


  (六) 卫生健康


  23. 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医疗大数据应用


  (七) 文化


  26. 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含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数字文化创意软件、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制作、新型媒体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动漫创作、制作、传播、出版、衍生产品开发


  27. 广播影视制作、发行、交易、播映、出版、衍生品开发,网络视听节目技术服务、开发


  28. 新闻出版内容监管技术、版权保护技术、出版物的生产技术、出版物发行技术开发与应用,电子纸、阅读器等新闻出版新载体的技术开发、应用和产业化


  29. 电影数字化服务和监管技术开发及应用


  (八) 体育


  30. 体育经纪与代理、广告与会展、表演与设计服务


  31. 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


  32. 体育旅游、健康与康复、金融与资产管理服务


  (九) 养老与托育服务


  25. 智慧健康和养老


  (十)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


  33. A力资源招聘、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


  (一)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国际船舶管理机构、船员外派机构


  2. 物流业务相关仓储设施建设,特别是自动化高架立体仓储设施,包装、加工、配送业务相关的仓储一体化设施建设、经营


  3. 与快递服务相关科技装备及绿色包装的研发应用、绿色物流设施设备的研发应用


  4. 托盘及集装单元共用系统建设、经营


  5. 农村、社区连锁配送


  6. 一般商品的共同配送、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和特殊药品低温配送等物流及相关技术服务的提供和运用


  7. 大宗商品进出口分拨物流中心建设


  (二) 批发和零售业


  8. 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公司


  9.商贸企业的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


  (三) 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


  10. 电子商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各类专业资产交易平台建设、经营


  11. 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办公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四)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物流信息、商务、会计、税务咨询服务


  13. 工程咨询服务


  14.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软件开发、离岸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15. 现代高端装备的维护与维修、数字化生产线改造与集成、专业维修服务和供应链服务


  16. 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


  17. 知识产权服务


  (五)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研发


  19. DNA编码化合物库技术研发


  20. 智能器件、机器人、神经网络芯片、神经元传感器等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应用


  21.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研发


  22. 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研发


  23. 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研发


  24. 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澳、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研发


  25. 海上石油污染清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及相关产品开发,海水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海洋生物爆发性生长灾害防治技术、海岸带生态环境修复技术研发


  26. 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技术研发与应用


  27.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研发与应用


  28. 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研发


  29. 清洁生产技术开发与服务


  30.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开发与服务


  31. 绿色建筑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与运行管理综合技术研发与利用


  32. 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研发与应用


  33.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专业化建设、经营和技术咨询服务


  34. 化纤生产及印染加工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产品和新技术


  35. 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与应用


  36. 防沙治沙与沙荒修复技术研发


  37. 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研发


  38. 现代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与应用


  39. 农药新型施药技术研发与应用


  40. 民用卫星应用技术研发


  41.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42. 研究开发中心


  43. 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44. 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与应用


  45. 物联网技术研发与应用


  46. 区块链技术研发与应用


  47. 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产业


  48. 城乡规划编制服务(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三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中的产业


  (一) 批发和零售业


  1. 拍卖公司建设与运营


  (二)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 铁路客货运输,铁水联运及粤海轮渡铁路客货运输,高速铁路快件运输


  3. 农林渔产品、食品、药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集配中心


  4. 船舶登记、管理、维修、保养、检验检测和相关服务,邮轮与国际航运、飞机物资供应业务,船用燃油和天然气、船用产品、物料供应等船舶供应,航运航空保税燃油和保税LNG加注服务


  5. 水上客货运输及辅助业务,港口装卸、仓储、拖轮、理货业务,邮轮港口业务、邮轮运输业务


  6. 国际无船承运人业务


  7. 国际寄递物流


  8. 国际航空货运服务


  9. 国际航线挂靠、集装箱中转业务、集装箱拆拼箱


  10. 国际航空器和航材物流、交易市场及衍生业务


  11. 全球集拼分拨系统研发及运营管理


  12. 国际货代、船代、报关、报检等相关代理业务


  13. 仓储、运输、货代、船代、拣选、包装、装卸、分拣、搬运、流通加工、配送、逆向物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 5G和6G技术开发及商业化应用


  15. 通用或高端通用处理器、存储器和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硬件研发及应用


  16. 软硬件产品测试验证工具研发和应用


  17. 互联网信息服务


  18. 互联网平台


  19. 工业软件


  20. 开源软件社区


  21. 量子信息技术开发及应用


  22. 车联网及自动驾驶技术研发及测试、应用


  23. 北斗卫星导航应用


  24. 电子竞技线上服务平台建设


  25. 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设备的开发和制造


  26. 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及应用、网络和数据安全服务 .


  27. 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和交易技术与方法应用


  28. 动漫及游戏制作、发行、交易、衍生品开发


  (四)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 航运仲裁、航运经纪、航运咨询、海损理算、航运交易、航运信息服务、船员服务、海事培训、船舶交易、船舶租赁等航运服务业


  30. 展览服务,质检技术服务


  31. 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32. 跨国公司区域总部


  33. 国际化会展设施投资、建设与运营


  34. 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


  35. 服务外包


  36.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业务相关设备、仪器、物业租赁


  (五)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7. 中医药服务标准、知识产权推广与应用


  38. 深远海服务保障基地建设


  39. 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


  40. 航空人员培训、航空航天科普、航空航天文创


  41. 国内外科研机构或基地及其分支机构、国际科技创新机构建设与运营


  42. 资源库(馆、中心)、科学数据中心建设与运营


  43. 工业设计服务


  44. 农林产品商标品牌建设


  45.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相关的研发和技术服务


  (六)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6. 绿色港口建设,港口船舶LNG加注、岸电标准和供应服务体系,港口和船舶岸电改造及建设,港口船舶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技术开发及应用


  47. 救助与打捞基地建设、救助飞行基地建设、救助打捞人员培训、智能航运测试与示范


  48. 节能节水、低碳循环、治污减排、监测监控等核心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成套产品研发与产业化


  49. 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开发、节能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和运营、节能诊断与环境监测咨询等服务


  (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 国际艺术品展示交易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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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8
文号:财税[202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或大厅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非居民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方式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可以不提供纸质资料。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可以到申报大厅或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年度申报,网上申报的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非居民)(2019版)。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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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改善纳税申报体验,减轻办税负担,我局结合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修订情况,全面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报系统(包括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和相关网报软件客户端)的“智能填报”功能,并增加了报表逻辑校验和风险预警提示等功能。现相关软件已完成优化升级,即日起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工作正式启动,并自2018年5月31日截止。请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为帮助您更好地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内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及其二级分支机构(中央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境内跨市州、跨县区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办理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途径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途径如下,请纳税人自愿选择:


  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https://12366.gs-n-tax.gov.cn


  客服电话:09318112366


  2.税友亿企赢客户端:


  http://service.17win.com/downloadCenter.html


  客服电话:4007112366


  3.航信客户端:


  http://61.178.108.252:9000


  客服电话:95113


  4.百旺客户端:


  http://61.178.20.154:9105/hlwsb


  客服电话:400-649-1366


  五、汇算清缴补(退)税款处理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其他事项


  今年我局将继续为您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风险提示基于您的申报信息,并结合税收政策规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您的申报疑似风险点进行提示,旨在帮助您降低申报风险。如果您核实确认提示信息确属风险或差错的,建议及时修正申报信息;如核实后确认不属于风险或差错的,请忽略该提示信息。不论您是否修改相关风险提示信息,均不影响您的正常申报。


  为确保您能在申报时顺利享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请您在办理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网报系统提交本企业2017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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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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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0年修订);


  2.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A200000),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2.财务报表。


  网上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纸质资料。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事宜


  为落实2020年出台的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部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12张表单的样式和填报说明以及2张表单的填报说明,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


  (二)网上申报相关功能操作


  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即可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申报除了按照申报表表内、表间关系设置校验之外,增加以下提醒功能:


  1.自动判定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千帆计划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身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生成相关数据,并带出相应表单。申报结束后,系统会弹出享受优惠事项及金额的提示。


  2.前三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提醒以及退抵税申请跳转功能,存在多缴税款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一键跳转退抵税申请,该功能将于2021年4月上线。对于汇算清缴当年度形成多缴税款的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申请退抵税。


  3.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涉税事项资料报送,企业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格时,系统自动提示资料清单,企业可上传资料附件,完成涉税事项资料的报送。不选择网上报送涉税事项资料的企业,仍可到办税厅报送纸质资料。


  企业如对电子税务局自动判定身份、多缴税款金额等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风险提示服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筹安排,2020年度汇算清缴期间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四)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


  1.培训辅导。青岛市税务局制作了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等培训视频,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青税书屋”中下载或在青岛税务公众号“微课堂-青税微课”在线观看。


  2.纳税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板块等渠道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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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执法方式,税务总局决定,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推出“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的行动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现将简化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扶贫捐赠等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五、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12号)中的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03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提高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稳定性,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近年来,税务总局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根据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了多次修订,在第一时间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满足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政策的要求。但是,从另一方面看,频繁修订报表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纳税人适应新报表的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部署和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有关要求,税务总局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推出“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的行动举措。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报表稳定性,提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便利化、智能化、个性化水平,结合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了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新版报表”),并制发《公告》。


  二、主要变化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类型较多,原表单采用了完整列举的展现形式,在全面宣传、落实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该方式也存在不足:一是需随政策变化进行调整,稳定度不高;二是对于大部分纳税人来说,不相关政策展示过多,精准度不够。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优化办税体验,新版报表采用了“分类填报”的设计思路。对于绝大部分企业,只需填报一张主表,并在主表上填写相应的具体事项即可完成申报,办税负担进一步减轻。


  (一)精简附表数量


  一是删减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和原《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将相关栏目集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二是简化《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行次和填报方式。


  (二)优化主表栏目


  一是删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征管信息系统已有的“预缴方式”和“企业类型”两个栏次。


  二是删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信息”栏次。


  三是将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附列资料相关栏次,整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栏次。


  四是优化“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政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政策和“所得减免”政策的计算顺序,与年度申报表的计算逻辑保持一致。


  (三)调整填报方式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第8行“减:所得减免”、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或特定事项。


  二是《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和第2行“一次性扣除”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


  三是《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公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今后如政策调整,一般不再修订表单,纳税人根据网站上发布的最新《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相应事项填报即可。


  (四)完善民族自治地区减免税填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部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更准确的计算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情况。


  三、申报事项的分类和填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所有预缴申报事项进行了精准分类,纳税人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时,可分类别查找具体事项,并进行填报。相关具体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该表有4部分内容涉及具体申报事项,分别是“附报事项”、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第8行“减:所得减免”、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1.附报事项:纳税人发生“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事项,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事项时,应在相关行次中填写具体事项名称和相关情况。


  2.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纳税人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7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免税收入优惠事项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减计收入优惠事项主要包括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3.第8行“减:所得减免”:纳税人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8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所得减免优惠事项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4.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纳税人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13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该表有2部分内容涉及申报具体事项,分别是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第2行“一次性扣除”。


  1.加速折旧、摊销:纳税人享受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政策时,应在表A201020第1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相关资产情况。


  2.一次性扣除:纳税人享受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时,应在表A201020第2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相关资产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如今后政策调整,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最新分类事项进行填报。


  四、网络申报的智能服务


  为进一步推行精细化、便利化、智能化、专业化服务,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了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的智能服务功能。一是对政策进行精准分类,并提供辅助选项帮助纳税人选择具体事项,纳税人按照原填报习惯填写即可,无需手动填写事项名称。二是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申报系统继续提供智能识别、智能计算、智能填报的智能化服务。三是进一步扩展了智能计算功能,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减免等政策,申报系统可帮助纳税人自动计算或校验优惠金额,避免计算错误导致享受优惠不充分。因此,相对于纸质申报方式,网络申报将更大幅度地减轻办税负担、降低涉税风险、提高申报质量,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完成预缴申报。


  五、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3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第1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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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提醒

  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税务机关进一步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将企业所得税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扩展到预缴环节,通过“非接触”方式帮助纳税人扫描涉税风险,提高税收遵从度。


  一、体检服务知多少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纳税人税收优惠的享受金额、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帮助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


  二、服务对象全覆盖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对象为网上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三、提示流程无变化


  为提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功能的使用体验,税务机关秉承操作简便、扫描精准的原则设计风险扫描流程,风险扫描“一触即发”。风险扫描前,纳税人需要提前一天将本企业的财务报表信息通过互联网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企业所得季度预缴申报表后,选择“政策风险体检”,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将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推送给纳税人。


  四、提示结果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功能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自行决定风险修正。针对系统推送的体检报告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进行申报数据调整,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纳税人完成体检报告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政策风险体检”进行扫描确认,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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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1]134号 北京市关于转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试点政策是“两区”建设方案的重要内容,本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深刻认识试点政策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重大意义。抓住机遇,主动担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试点取得显著成效。


  二、职责分工


  成立试点政策落实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税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政策落实,统筹推进试点政策实施,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政策评估,研判政策实施效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主管处级领导作为联络员。


  中关村管委会要牵头组织对创投机构的宣传培训工作,具体联系对接示范区内相关创投机构,会同相关单位为创投机构提供服务指导,通过信息发布、政策宣讲、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培训,挖掘典型案例。


  北京市税务局要协助中关村管委会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共享数据信息。


  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要配合相关单位工作,做好数据、信息、案例共享,共同推进政策实施。


  有关各区要严格按照工作小组的要求,制定各区政策落实方案,确保政策落地落细。


  三、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反馈政策执行效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组织开展调研,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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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2
文号:京财税[2021]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现将四川省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办理方式。


  二、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根据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先自行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不能准确判定的,应形成书面处理意见,附相关留存备查资料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必要时会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结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该公告授权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制定“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的具体处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公告》再次强调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办理方式,并明确了相关工作流程。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结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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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7
文号: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1]151号 北京市关于转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试点政策是“两区”建设方案的重要内容,本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深刻认识试点政策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重大意义。抓住机遇,主动担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试点取得显著成效。


  二、职责分工


  成立试点政策落实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税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政策落实,统筹推进试点政策实施,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政策评估,研判政策实施效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主管处级领导作为联络员。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要牵头组织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具体联系对接示范区内相关企业,会同相关单位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通过信息发布、政策宣讲、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培训,挖掘典型案例。


  北京市税务局要协助中关村管委会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共享数据信息。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要配合相关单位工作,做好数据、信息、案例共享,共同推进政策实施。


  有关各区要严格按照工作小组的要求,制定各区政策落实方案,确保政策落地落细。


  三、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反馈政策执行效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组织开展调研,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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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1
文号:京财税[2021]1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2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精心组织科学部署


  聚焦变化,落实责任担当。各区(分)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聚焦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修订版报表对内、对外的培训辅导;依照市局相关部署,充分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同时,根据市局工作部署持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优化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服务,切实加强纳税人办税安全防护和干部自我防护,确保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细化分工,建立机制保障。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区(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数据风险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2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各区(分)局应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二、创新思路,强化培训优化辅导


  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养。各区(分)局应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组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部门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内容、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落实到位。


  创新方式,优化宣传辅导。在巩固2020年“非接触式”培训辅导成果的基础上,各区(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深化拓展“非接触式”培训辅导的范围和渠道;同时,创新优化现场培训辅导及办税服务方式,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此外,针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要健全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分类分级研究,并通过电话、微信、视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及时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细致落实,优化申报提高质量


  关注优惠,确保应享尽享。各区(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各区(分)局要加强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辅导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同时,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利用信息手段加强对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平均从业人数等指标的比对分析,避免出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享未享、不应享享受的情况。


  规范管理,确保申报准确。各区(分)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于次季度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同时,市局将继续结合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各区(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四、部门协同,加强联动提升质效


  内部协同,优化反馈机制。各区(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外部联动,畅通沟通渠道。汇算清缴期间,各区(分)局要继续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现有良好的沟通机制、管理信息和服务功能,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软件集成电路、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落实上,畅通渠道,实现多部门联动服务共治的机制,提升汇算清缴的工作质效。


  五、强化排摸,确保应报清理应退


  明确对象,实现应报尽报。各区(分)局应及时梳理2020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实现100%。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


  及时排摸,清理应补应退。各区(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持续简化优化汇算清缴退税办理流程。各区(分)局应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积极推广以电子退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宜。


  六、总结梳理,深挖数据助力后续


  回顾梳理,及时总结报告。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深入分析,助力后续管理。各区(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0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0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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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六)《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税收优惠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汇算清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还将继续联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运用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对存在争议的研发项目,企业可以提请税务部门帮助转请科技部门判断。


  (二)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在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就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推出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服务。该项服务的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


  (四)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更正申报。


  (五)涉税事项咨询


  为防控疫情传播,纳税人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的,建议最大限度地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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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1
文号:沪税函[202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提示

尊敬的非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网上申报或大厅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版)》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非居民纳税人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


  5.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6.其他有关资料。


  非居民企业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可以不重复提供纸质资料。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申报,网上申报的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输入企业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新)—企业所得税年报(非居民)(2019版)—填写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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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为保障我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由自治区国税系统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统一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4日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4月19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据此,为保证我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由原来的2016年5月31日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一)本公告适用的纳税人仅限于由国税部门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本公告仅适用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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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4
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做好“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将“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企业在新疆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自治区境内注册成立的建筑企业法人设立的跨地(地州、县市)项目部,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跨地(省、地州、县市)经营的建筑企业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在进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的同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国税机关在对建筑企业项目部提供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行报验登记后,应及时将报验信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向当地地税机关推送,以便地税机关开展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的管理。 

 

  五、实行总分机构管理的建筑企业,按现行税收征管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9日 

 

  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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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09
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关于补充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按照方便纳税人办税,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化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优惠事项仅指《税务总局公告》中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居民企业。


三、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二)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1.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三)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


1.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小额贷款”等投资公司不需提供)。


(四)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2.审核认定部门的认定文件(适用于重大技改企业)。


(五)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说明;


2.审核认定部门的认定文件(适用于重大技改企业)。


(六)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适用于旅行社);


2.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1A到5A级景区审核认定文件(适用于从事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内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城区以外的A级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


3.符合生产和加工旅游纪念品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并且销售额占主营业务收入50%(含50%)以上的说明(适用于旅游纪念品生产和加工企业)。


(七)促进自治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的情况说明(适用于新办出口企业);


2.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的出口生产企业情况说明(适用于出口生产企业)。


(八)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收入明细情况的说明;


2.审核认定部门的认定文件(适用于重大技改企业)。


四、跨地(州、市)、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税务总局公告》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五、本办法中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六、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全部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变相审批,不得随意增加备案资料。


七、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八、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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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8
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海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修订了《青海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青海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也不包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八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十条 结合我省地域特点和实际情况,全省划分4个区域,在4个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分别按以下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西宁市及东川工业园、各园区 海东市 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 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 

 

  农、林、牧、渔业    4—10 4—9 4—8 3—7 

 

  制造业      6—15 6—15 6—15 5—8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3 4—13 4—10 4—8 

 

  交通运输业    8—15 8—15 8—15 7—10 

 

  建筑业      8—20 8—15 8—12 8—10 

 

  饮食业      8—25 8—25 8—20 8—15 

 

  娱乐业      15—30 15—30 15—30 15—30 

 

  采矿业      10—22 10—25 10—28 10—3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0—25 10—20 10—15 10—1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25 10—20 10—15 10—13 

 

  其他行业         10—30 10—25 10—20 10—20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及应纳所得税额的鉴定工作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或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不得对账务健全企业采取核定征收。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合理确定年度检查面,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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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5
文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海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修订了《青海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青海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也不包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八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十条 结合我省地域特点和实际情况,全省划分4个区域,在4个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分别按以下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西宁市及东川工业园、各园区 海东市 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 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


  农、林、牧、渔业 4—10 4—9 4—8 3—7


  制造业 6—15 6—15 6—15 5—8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3 4—13 4—10 4—8


  交通运输业 8—15 8—15 8—15 7—10


  建筑业 8—20 8—15 8—12 8—10


  饮食业 8—25 8—25 8—20 8—15


  娱乐业 15—30 15—30 15—30 15—30


  采矿业 10—22 10—25 10—28 10—3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0—25 10—20 10—15 10—1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25 10—20 10—15 10—13


  其他行业 10—30 10—25 10—20 10—20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及应纳所得税额的鉴定工作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或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不得对账务健全企业采取核定征收。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合理确定年度检查面,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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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5
文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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