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黔财税[2016]23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财税[2016]36号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5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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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1
文号:黔财税[2016]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税[2016]44号 贵州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操作管理办法

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文件精神,做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规范开展已享受优惠企业的相关工作,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制定了《贵州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操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

 

贵州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操作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为切实加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落实好所得税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税务机关传递需核查的企业信息 

 

  (一)传递时间。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均可顺延)分两批传递,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传递一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传递一次,两次企业名单重复的需作注明。 

 

  (二)传递内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年度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优惠情况描述、减免税额等,由省税务机关填制《贵州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信息传递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税收优惠信息传递单》),与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下同。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省税务机关整理的《税收优惠信息传递单》逐户提供)一并传递。 

 

  (三)接收机关。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优惠信息传递单》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传递给省发展改革委;享受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优惠信息传递单》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传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一)核查职责。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税收优惠信息传递单》内企业是否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进行核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税收优惠信息传递单》内企业是否符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进行核查。 

 

  所有参与核查工作的人员对核查知悉的被核查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二)核查方式。参与核查的专家对被核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相关印证资料等进行实地核查,可同时核查企业与享受优惠有关的财务核算、生产经营等情况。 

 

  (三)核查内容。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核查登记注册地以及备案、职工构成、核心关键技术、研发费比重以及归集、主营销售(营业)收入占比、生产手段能力以及资质、安全质量及环保、产品线宽或投资额、生产经营期限、首次获利年度等情况; 

 

  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核查登记注册地、职工构成、核心关键技术、研发费比重及归集、主营销售(营业)收入占比、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环境、安全质量及环保、首次获利年度等情况;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核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核查的有关内容外,还应核查企业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或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中的一个;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除核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核查的有关内容外,还应核查企业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在国家规定重点软件领域内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境内研发费占比,或软件出口规模和研发人员占比三个方面中的一个。 

 

  (四)核查时限。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在收到《税收优惠信息传递单》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后两个月内完成核查工作。 

 

  (五)提出核查建议。参与核查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应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做好记录,如实填写《税收优惠核查情况表》(见附件2-4),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核查情况,判断被核查的企业是否符合其填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并提出核查建议。 

 

  参与核查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在《税收优惠核查情况表》签字确认核查情况、核查建议。 

 

  委托核查的,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在《税收优惠核查情况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机构公章。 

 

  (六)出具核查意见。 

 

  牵头核查的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综合核查情况、核查建议、企业实际等,由业务部门填制《贵州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核查意见》(见附件5,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核查意见》)。 

 

  三、核查意见反馈及复核 

 

  (一)反馈时间、内容、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在出具《税收优惠核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税收优惠核查情况表》、《税收优惠核查意见》反馈省税务机关(第一批核查结果应在每年5月31日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前反馈),由省税务机关分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核查结果无异议,将《税收优惠核查意见》送达被核查企业。 

 

  (二)复核处理。如税务机关或被核查企业对《税收优惠核查意见》有异议,可自收到《税收优惠核查意见》起15日内填写《贵州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复核申请单》(见附件6),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复核。复核时限、内容、职责、方式等与核查的一致,复核意见为最终结论。参与同一企业复核的专家原则上不得与核查的专家重复,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如核查意见为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复核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出具复核意见后按复核意见执行。 

 

  四、核查意见运用 

 

  省税务机关收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馈的《税收优惠核查情况表》、《税收优惠核查意见》后,应及时传递给被核查企业所属市(州)、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税收优惠核查情况表》、《税收优惠核查意见》后,对经核查(复核)不符合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及时辅导企业取消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补充(更正)申报,追征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工作情况报告 

 

  每年10月15日前,省税务机关应将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优惠户数、减免税金额、增减变动、取消优惠等)、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典型方法、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将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组织核查(复核)、核查(复核)措施、典型方法、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情况分别提交给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于10月底前联合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局。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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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26
文号:黔财税[2016]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国税发[2016]95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按照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残疾人创业就业,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精准帮扶,助推残疾人同步小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残疾人通过创业就业参与社会劳动,是残疾人改善其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也是实现其人生价值和权利的关键,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既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又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省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和大扶贫战略行动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通过信息共享,细化工作措施,便利优惠政策落实,优化管理服务,积极为全省残疾人创业就业创造条件,确保残疾人、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充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快全省残疾人同步小康的进程。


  二、强化落实,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支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不折不扣地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认真落实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安置残疾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额。


  2.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符合安置残疾人条件的,即可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加强协作,建立多部门合作长效工作机制


  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民政、社保和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明确联合工作内容、方式和职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服务质效。


  (一)联合开展政策宣传。一是国税、地税部门整理汇集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办理流程等编印成宣传画册,制作浅显易懂,形象生动的宣传资料,向残疾人、残疾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免费发放。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主流媒体和各部门官方网站、短信平台、12366税收热线、微信及QQ群等现代化信息平台,多角度、全方位向社会、残疾人及企业单位宣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三是通过税务部门纳税人学堂和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残疾人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在各级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残联部门办理残疾证窗口及社区等发放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提供宣传和咨询服务。


  (二)联合开展调查走访。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残联和社区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自主就业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开展联合调查走访活动。一是采取召开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宣传优惠政策,了解残疾人安置情况,收集服务需求,综合运用各项政策,切实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和困难。二是对安置单位的残疾人进行调查走访了解残疾人工作、工资待遇和权益保障等情况,宣传政策,收集问题意见,帮助解决残疾人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三是召开自主创业残疾人座谈会或进行实地走访,深入了解残疾纳税人的所需所盼,为其提供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帮扶。


  (三)联合开展数据交换。各级国税、地税、民政、社保和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制定残疾人相关数据信息交换管理办法和方式,实现残疾人数据信息共享。残联部门定期将残疾人相关数据传递给省国税、地税局。社保部门按国税、地税提供的安置残疾人身份证信息,将安置单位缴纳其社保情况的信息传递给省国税局、地税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将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民政、残联和社保部门。


  四、优化服务,提升管理服务质效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创新管理服务模式,为残疾人、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个性化的服务。


  (一)在办税流程上进行简化。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实行前台受理,即时登记备案,后台流转办理,避免办理残疾人优惠事项多头多次跑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收到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报送的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等相关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托共享数据,进行安置和退税申请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退还税款享受税收优惠,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资料。


  (二)在服务措施上进行优化。一是主动上门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自主创业残疾纳税人开展上门宣传讲解政策,免费送达发票等主动上门服务项目,并对残疾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由专人提供全程服务和首问责任制服务,为残疾纳税人提供个性化办税服务,切实减轻残疾纳税人办税负担。二是配备“税户服务员”。选拔业务强、素质高的税务干部作为残疾纳税人专属“税户服务员”,实行一对一专人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咨询,定期发送税收风险提醒信息,及时解决涉税事项办理上的问题和困难。三是为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项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全程跟踪办理。


  (三)在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一是建立管理服务台账。各级税务机关依托当地民政部门和社区,在本辖区开展残疾人创业就业摸底调查,了解残疾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情况,按类型分户建立管理服务台账,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二是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安置残疾人企业、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在税收扶持政策、办理程序、服务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持续不断地优化办理程序和服务措施,对需上级部门完善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及时报上级部门研究解决。三是通过残疾人相关数据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开展残疾人优惠政策相关信息比对,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疑点数据信息进行逐一核查,对发现的风险点,及时调查处理,防范骗税风险。


  五、主动作为,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纳税服务提升年”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对接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工作要求,与民政、社保、残联和社区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政策的综合效用,有力推动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创新工作方法。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管理和效能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各项工作相互促进、整体推进。


  (三)强化舆论宣传。通过简报、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进行深入宣传,争取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广大残疾人和社会各界的了解、关心和支持,为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贵州省民政厅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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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23
文号:黔国税发[2016]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按照该办法要求,对需要在我省内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企业办理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执行。


  二、企业采取网络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真实、完整填报的纸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三、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就其享受的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减计收入、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单独办理备案,其享受的优惠事项由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三)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当将其经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作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要求企业补充更正留存备查资料、取消或停止税收优惠等,应按规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企业;责令企业限期备案等应按规定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企业。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发文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的优惠事项可不重复办理,但留存备查资料按本公告准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规程〉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规程〉的通知》(黔地税发[2012]66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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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9
文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关于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我省纳税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需要把握的几项政策要点明确如下:

 

一、住房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享受《通知》所列契税税收优惠,为证明其为“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应提交的资料: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书面查询结果;不能提供书面查询结果的,纳税人提供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不能查询证明和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家庭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其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参照上述。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房屋类型

 

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所列契税、营业税税收优惠,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三、政策的执行时间

 

《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的,无论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均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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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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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二)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三)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通知第二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问题


  (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二)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三)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


  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五)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的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发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贯彻落实。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关于享受优惠的主体。享受优惠的主体是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2.关于总、分支机构企业享受优惠的判断原则。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自贸港以外分支机构因素;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3.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二)三大产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关于“新增”投资时间的确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2.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公告》列举了4种形式:一是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二是境外投资新设企业;三是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四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3.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1.关于资产“购置”的形式。企业取得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自行开发、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形式。《公告》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


  2.关于资产购置时点的确定。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资产的购置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其他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3.关于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扣除时间


  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政策,是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间应与无形资产计算摊销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明确,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4.关于资产的加速折旧和摊销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方法的,对其新购置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摊销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5.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6.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由于政策发布较晚,存在企业在前面月(季)度预缴申报时未能及时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本《公告》明确,企业之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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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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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琼府[2020]41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的规定,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第三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第四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紧缺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六条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海南省税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提出确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确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依托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税收优惠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并根据查核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


  第十条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20年版)


  1.旅游业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旅游战略研究人才


  旅游行业研究人才


  旅游市场研究人才


  旅游服务与管理人才


  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人才


  景区开发与管理人才


  旅文创新人才


  旅行社经营管理人才


  酒店管理人才


  餐饮管理与服务人才


  会展策划与管理人才


  旅游信息管理与分析人才


  特级导游


  酒店高级培训师等


  2.现代服务业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战略性研究人才


  商务谈判人才


  国际贸易救济人才


  商务法律人才


  翻译人才


  食品工程师


  产业规划与分析人才


  经济分析和产品分析人才


  市场运作与监控人才


  涉外公证人才


  司法鉴定法医人才


  司法鉴定物证类人才


  司法鉴定行业环境损害类人才


  国际商事仲裁人才


  管理咨询人才


  招商专业服务人才


  营销管理人才等


  3.高新技术产业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高端制造业研发制造人才


  船舶研发设计制造人才


  海洋工程研发设计制造人才


  汽车研发设计制造人才


  环保工程师


  石化工程师


  节能减排项目运作人才


  污染防治处理专业人才


  工艺研究工程师


  实验室分析员


  高级软件测试工程师


  自动化设备工程师


  数字集成电路设计工程师


  新能源开发利用及项目运作人才等


  4.农业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种业管理人才


  体系编制推广人才


  种业成果推广应用人才


  动植物遗传育种人才


  种质资源开发研究人才


  种植养殖加工人才


  项目策划人才


  南繁建设营运人才等


  5.医疗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研发项目负责人


  药品研发人员


  药物质量研究员


  药物合成技术人员


  动物实验研究员


  有机合成研究员


  药理分析人员


  病理诊断人员


  临床研究带头人


  临床检验人员


  临床实验(CRO)人员


  药品检测人员


  医疗器械高级技术顾问


  医药物流管理人才


  战略采购经理


  医药零售管理人才


  执业医生


  执业药师


  康复师等


  6.教育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科研团队成员


  教师


  研究员


  教育管理人才


  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人才等


  7.体育领域就业创业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体育产业管理人才


  项目赛事运营与开发人才


  体育项目管理与推广人才


  体育教练员


  赛事项目经理


  赛事执行专员


  海外赛事BD人才等


  8.电信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信息化咨询顾问


  电子工程师


  芯片设计工程师


  芯片设计架构师


  弱电智能化设计师


  表面处理工程师


  贴片技术(SMT)工程师


  印刷线路板布局(PCB Layout)工程师


  真空镀膜工程师


  工业(IE)工程师


  工艺(PE)工程师


  新产品导入(NPI)工程师


  射频(RF)工程师


  电讯设计师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等


  9.互联网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管理人才


  产品(项目)经理


  软件工程师


  硬件工程师


  大数据分析工程师


  大数据处理与应用人员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人员


  界面设计(UI)师


  WEB前端开发工程师


  多媒体(游戏)开发工程师


  算法工程师


  系统架构工程师


  网络安全工程师


  移动开发工程师


  运维工程师


  信息安全工程师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研发工程师


  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研发工程师


  数字媒体技术人员


  智能科学与技术人员等


  10.文化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文体项目经营管理人才


  文献资料开发人才


  文献采编人才


  考古专业人才


  文物鉴定人才


  文物保护人才


  文物修复人才


  陈列宣教人才


  文物藏品资料管理人才


  编剧、导演、作曲、指挥、表演人员


  舞美设计人才


  舞台技师


  文学绘画雕塑创作人才


  新闻采编和播音人才


  文博艺术策展人才


  动漫设计创作人才


  广告设计师


  平面设计师


  新媒体运营人才


  拍卖师等


  11.维修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汽车维修人才


  船舶维修人才


  航空维修人才


  医疗器械维修人才等


  12.金融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金融管理人才


  战略研究人才


  行业研究人才


  市场研究人才


  科技金融人才


  基金经理


  投资银行业务人才


  授信审批人才


  固定收益外汇大宗商品(FICC)人才


  交易所投资人才


  产业投资咨询人才


  保险精算人才


  供应链金融业务人才


  航运金融业务人才


  离岸金融业务人才


  跨境金融人才


  跨境国际贸易融资人才


  绿色金融人才


  文化金融人才


  互联网金融人才


  创业金融人才


  财富管理人才


  金融产品研发人才


  金融公关人才


  金融数据分析人才


  金融法律人才


  金融财会人才


  金融审计人才


  金融监管人才


  担保业务人才


  保理业务人才


  保险资产管理人才


  再保险业务人才


  核保理赔人才


  融资租赁人才


  征信评估人才


  合规与反洗钱人才


  风险管理人才等


  13.航运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港口土建项目管理员


  港口及航道规划建设运营人才


  航运管理人才


  船舶服务人才


  涉外港口业务员


  涉外法务专员


  港口现场指导员(调度员、中控员、计划员)


  外事代表


  注册验船师


  船员资格人员(含船员、渔业船员)


  飞行员


  航空人员资格人员(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航空安全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空乘人员等)


  推进器研发人才


  卫星导航开发人才


  气动设计工程师


  建模计算工程师


  空天信息科技人员等


  14.物流、建筑、海洋油气、统计类等


  物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物流业研究人才、物流项目开发人才、物流园区配送中心规划设计人才、物流计划工程师、供应链专员、国际采购经理、国际货代管理师、关务专员;


  建筑规划项目管理人才、建筑设计及研究人才、城乡规划及研究人才、风景园林设计及研究人才;


  海洋油气工程跟踪管理人才、海洋油气资源评价人才、海洋油气勘探人才、海洋油气地质评价人才;


  研究类统计专业人才、分析类统计专业人才、法律类统计专业人才等


  15.其他


  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


  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其他外国人员(C类)。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


  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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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7
文号:琼府[202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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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

为确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以下简称4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告,以下简称76号公告),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广西区境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76号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二、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三、广西区内跨地市、同一地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区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2),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以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


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3收入明细表


4农户小额贷款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日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国家推行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后,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并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全面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要求,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协商一致,就全区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作出公告。

  二、《公告》主要有哪些内容?

  本公告主要有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公告》执行范围。二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三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明确了区内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四是明确了《公告》执行时限。

  三、《公告》的执行范围是什么?

  凡在广西区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及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四、广西区内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是什么?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以下简称《目录》)。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五、广西区内跨地市、同一地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应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六、《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公告》适用于2015年以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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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2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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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桂地税函[2016]4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薄弱环节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薄弱环节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8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做好中央第十三巡视组反馈问题的自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策落实和巡视整改的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促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创业的重要源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的重要意义。针对中央第十三巡视组指出的“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薄弱环节”问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做出积极贡献。


  二、多措并举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层层负责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确保责任落地、工作落地。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政策落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强化系统督查与绩效考评,切实解决落实中的各种问题,祛除“中梗阻”,全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政策落实工作负总责,亲自过问政策落实情况;分管局领导要督促和指导相关业务部门抓好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一以贯之,持续推进。2014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等一系列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各单位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并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以贯之,持续推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效。


  (三)问题导向,完善制度。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对人民来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种渠道反映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问题,要限定办理时限,查清问题根源,找准解决措施,及时予以回应。要把解决已暴露的小问题与预防大问题相结合,把解决当前发现的问题与加强长期性制度建设相结合,从各环节制度的“建立、补充、修订”入手,举一反三,以小见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深入开展全方位、无死角自查整改工作


  为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扎实落地,自2016年11月11日起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情况自查整改工作。


  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自查范围为2014年10月1日政策调整以来至2016年4月底,其中,对2015年及2016年1-4月份的自查整改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已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办函[2016]79号)进行布置,各单位要继续抓好落实。除此以外,各单位还应将2014年10-12月份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查范围为2014年至2016年前三季度。


  各单位应认真对照本次自查内容,深入细致开展自查工作,务求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一)自查内容


  全面自查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宣传辅导、纳税服务、办税流程、信息系统、统计分析、督导检查等各环节工作,对照政策规定及税务总局和自治区要求,检查政策执行效果及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包括:


  1.宣传辅导是否持续全面。是否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站等平台持续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内容是否涵盖政策、减免条件及办理流程等;是否对新办企业进行针对性宣传辅导;是否定期对税务干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等。


  2.纳税服务是否精准到位。办税服务厅是否配备政策咨询辅导人员;辅导人员是否准确熟知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规定以及办理流程;是否在宣传栏明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3.办税流程是否清晰简洁。办税服务厅是否张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是否严格执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填写申报表有关栏次即为自动备案的要求;是否存在设置前置条件、要求纳税人另外提供备案资料等情况。


  4.信息系统是否便捷高效。是否已开通网上申报系统;是否通过征管系统向小微企业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是否设置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提示信息等。


  5.统计分析是否及时准确。是否按时、全面统计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是否对小微企业统计口径进行校验,以保证数据准确性;是否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是否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及时查找问题并进行完善;是否实施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机制等。


  6.督导检查是否周密严格。各单位是否定期对下级机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是否全面,过程是否专业,结论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已将落实小微企业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是否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诉求平台,是否落实首问责任制等。


  (二)工作要求


  全面自查的目的是为整改落实树靶子、立目标。各单位要在各环节、系统性自查的基础上,找准薄弱环节,查清问题本质,从自查发现问题开始,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具体要求如下:


  1.逐户梳理,应享尽享。对符合条件而没有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逐户查找原因,说明情况,及时整改;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也要及时发现,追缴税款,防止多享受税收优惠。


  2.严格问责,整改到位。自查要求全面彻底,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各单位自行部署开展检查工作,自治区地税局适时组织抽查。如发现有自查内容不全面、环节有遗漏、问题未纠正、整改不彻底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并按绩效考评要求予以扣分。


  3.摸清底数,强化分析。各单位要以此次自查整改为契机,再次摸清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数据,跟踪分析税收优惠对典型企业的效果。同时要以此次自查整改为对照,定期开展“回头看”,持续掌握优惠政策执行实效。


  (三)报送要求


  请各单位于2016年11月22日前完成自查及整改工作,并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自治区地税局报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查整改报告及相应的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附件2)。自查整改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整体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及整改结果。


  联系人及电话:耿凌艳,0771-5538112;龙茜,0771-5582936;吴永丰,0771-5538092。


  附件:


  1.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自查情况统计表


  2.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查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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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1
文号:桂地税函[2016]4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公告如下:


  一、凡在广西区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税务总局23号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公告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目录》所列示的清单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动情况适时更新《目录》。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3号公告”)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研究决定,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需说明的事项


(一)主要有哪些内容?


本公告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执行范围;二是明确了纳税人可根据经营情况及相关税收优惠规定自行判断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明确了执行时限。


(二)执行范围是什么?


凡在广西区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税务总局23号公告及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三)公告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内容与税务总局23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有哪些变化?


1.根据税务总局授权,对优惠事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完善了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层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的内容,同时对全文废止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目录》的优惠项目一共有82项。


2.在税务总局23号公告的基础上,明确我区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目录》会更新吗?


根据税务总局23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情况及管理需要,适时更新。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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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20]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税费优惠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3日



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税费优惠政策


  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切实减轻复工复产企业税费负担,确保经济平稳运行,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运输和其他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期限终了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有困难的,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以上中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区小微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20%。


  以上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六、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3号)的执行截止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其余不变。


  七、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广西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八、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九、自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十、疫情期间,对我区各级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收取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减按50%征收。


  十一、自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费的,经执收单位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资源费,但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以上政策发布前,企业和个人已按原政策口径多缴税费的,准予在今后抵减应缴税费或退回。以上政策之间、以上政策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之间出现交叉的,选择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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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3
文号:桂财税[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方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11日起,本政策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备案实施方式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对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事项,只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不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可以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采取网络方式备案。对采取网络方式备案的,应在省级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登陆网上办税窗口办理。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电子备案信息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二、其他事项及相关表单格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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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5
文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8年湖南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v

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为做好本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见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见附件2)、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见附件3)的规定,对2018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享受2017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企业应在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备案资料提交至企业所属的税务管理部门。


  二、注意事项


  1、请各企业认真研读本通知中提及的政策文件,提前做好财务审计、软件产品检测等前期工作,尤其要根据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工作。


  2、请各企业严格按照《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政策附表及说明》(附件4)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备案资料,并同时将文件附件中的自评价综合表电子版报送至我委软件和信息服务处。对资料提供有疑问的可以向我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进行咨询。


  3、对自身条件判断没有把握的企业应提前履行备案手续,列入税务部门第一批提交核查的名单当中。如经核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避免加收滞纳金。对政策存在疑问的可以向我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进行咨询。


  4、税务部门将申报资料送我委审查时,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资料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资料不齐全的,会给予企业一次补正资料的机会,由我委直接通知企业补充资料。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邮箱:hnjxwrjc@163.com


  联系人:省经信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宋虹  张戈


  联系电话:0731-88955538   0731-88955461


  附件:


  1.《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政策附表及说明》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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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发[2020]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 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税总发[2020]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政治意识,精准落实落细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和防止违规征税收费当成严肃重大的政治任务扛牢抓实,作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强力推进。要坚持高位推动,落实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坚持既有经验做法的同时,要聚焦热点、紧盯难点、排查盲点,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创新推出更实更细举措,保障税费优惠政策精准落地。


  二、依法组织收入,严禁违规征税收费。面对经济税源萎缩、税费收入下滑、支出压力加大等严峻形势和不利影响,各级税务机关要保持清醒头脑,统筹处理好组织税费收入、落实优惠政策、保障财政支出的关系,坚持依法规范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落实总局“五个坚决”不放松。要高度重视收入质量,决不允许单纯追求收入增量而降低对收入质量的要求,尤其要重点关注关键时间节点、一次性大额税款、涉及土地和房地产税收等可能存在异常的收入,做好排查、分析和监控工作,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等方法及时发现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并及时制止。


  三、推进部门协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社等部门协同,落实财税收入分析联席会议制度,算清、算细、算准经济税源(费源)账、疫情影响账、政策测算账,及时向地方党政汇报财税收入情况,在此基础上推动各级人大合理调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使税费预算安排符合税源实际。要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精准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和依法组织收入的要求,及时回应各方关切。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明纪律压实责任。省局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贯彻依法组织收入原则的情况开展日常风险排查和专项执法督察。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自觉接受、配合内外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毫不含糊坚决纠正,并深挖问题根源,举一反三改进,加强源头治理,防止问题反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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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5
文号:湘税发[2020]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财法[2016]13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住建委、房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通知》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规定,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二、各级财政、地税、住建等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对内应抓好培训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知晓政策规定、掌握操作办法;对外应做好宣传工作,利用政府网站、工作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进行宣传和解释,帮助纳税人了解信息、及时办税。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样表见附件1,各地可根据查询系统情况适当修改),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传递给地税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查询结果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交书面诚信保证书(见附件2)。


  四、各地要加强沟通配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纳税人完税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提高纳税服务效率。


  五、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


  2.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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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4
文号:赣财法[2016]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按照76号公告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和做好资料留存备查。各地国税机关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二、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外,其他优惠事项应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到国税机关进行纸质备案。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


(二)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其二级分支机构享受“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时由该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之外,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62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3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办法》有效落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本公告中对需省局明确的事项进行统一规范。


二、主要内容


1.明确补充留存备查资料问题。《办法》中提出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为不增加纳税人负担,本公告明确,除《办法》规定要求外,各地国税机关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2.明确备案实施方式问题。《办法》中提出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考虑到目前网络备案方式暂不成熟,本公告明确,企业应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到国税机关进行纸质备案。


3.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办理问题。考虑到赣州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特殊性,本公告明确,针对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享受“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之外,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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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3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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