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国税函[2017]3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持续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本市持续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创新转型的重要一年。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聚焦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领域和重要目标,持续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断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水平,为服务国家战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的2017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明确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稳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降低企业负担、巩固提升实体经济、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为核心,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新动能持续增强。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国资国企等改革工作不断深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经济职能作用,对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新动能培育与传统动能改造提升、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融合互动、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具有重要作用。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提升站位,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地方改革任务推进、市场主体需求,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主动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内容


  要坚持全面落实和重点突出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认真全面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又要紧扣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三去一降一补”、发展“四新经济”、扶持小微企业、促进节能环保等方面,着力做好以下税收政策的落实:一是继续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围绕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要求,持续推进政策落实。根据国家“关于增值税税率由四档简并至三档”的统一部署,做好新政策的对接落地和政策宣传。二是贯彻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贯彻实施好已有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措施。及时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税收政策”,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红利。三是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创新创业税收政策。进一步做好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奖励递延纳税等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的政策;四是落实好节能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稳妥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准备工作,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坚决依法收好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坚决打击偷骗税等“四个坚决”要求,树立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涵养税源的理念,坚决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各单位、各部门要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形成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聚焦重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靠前一步,注重落实质效。要积极做好新出台和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对接落实,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联合公众媒体和机构举办主题宣传与特色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确保应知尽知。要以纳税人的需求为着力点,分析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堵点”和“痛点”,确保应享尽享。强化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第三方的沟通协调,创新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涵,在优惠政策落实中主动借力,将政策落实关口前移。


  (三)跟踪反馈,确保效应显现。深入调研、细化分析,做好税收政策执行反馈工作,推动政策积极效应持续显现。一是积极思考,主动研究。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法[2014]10号)的要求,按季度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各单位对于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的事项,应按照《上海市税收业务事项操作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市局对口处室进行主动立项。二是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工作动态、税务简报等渠道,及时反映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经验做法。三是巩固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管服”相结合,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提升政策落实实效。


  另经梳理,将近期本市税务部门应予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近期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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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4
文号:沪国税函[2017]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19]3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上海税务系统提升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质量水平的重要一年。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本市税务系统2019年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围绕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按照本市税务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减税降费措施落地,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增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是今年税务部


  门的政治任务和“头号工程”。近年来,本市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


  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对降低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并于近期推出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等减税措施。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措施,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切切实实地拿出“实”办法、“硬”措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全面把握、聚焦重点,落实好包括减税降费措施在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发挥宏观经济政策作用和服务微观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实施减税降费,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举措。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两方面共同推进,一方面,要聚焦当前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地;另一方面,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推进包括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创业就业、鼓励创新、保障民生、推动绿色发展、支持改革发展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2019年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国家战略实施及本市重点工作推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着重落实以下方面政策措施(具体详见附件):


  (一)落实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对国家今年推出的一系列普惠性与结构性减税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落实年初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加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幅度减免“六税两费”,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执行好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对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等改革措施。落实其它已出台减税降费措施。


  (二)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税务总局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措施,结合本市税务部门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见措施,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落实国家出台的普惠性和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确保民营企业享受减税降费红利。


  (三)落实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措施


  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增长首要是为保就业,就业优先政策要全面发力。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各项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加大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国家扩大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政策。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以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按规定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落实鼓励创新税收政策措施


  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落实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至75%。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落实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落实保障民生税收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落实对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六)落实支持绿色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发挥“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减排激励效应。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七)落实服务改革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落实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做强做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落实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加强组织、多措并举,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全部落地


  (一)加强组织,狠抓责任落实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作为今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市区两级税务部门要以成立的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为抓手,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降费工作相结合,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聚焦重点落实减税降费措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多措并举,推进政策实施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着力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创新方式、加大力度,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要结合大数据技术,加强政策落实风险分析监控,确保政策落实无盲区。加强政策执行反馈,针对今年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完善政策和征管的建议。各区税务局,第二、三税务分局,各稽查局,以及市局各业务处室,第一至三季度每季度应至少报送一篇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通过OA和纸质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第四季度报送全年反馈报告目录。市局将择优向税务总局报送。


  (三)抓好督促考评,务求全面落实


  税务总局今年将以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减税降费工作督导督查。本市税务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将工作做在前头、做在实处,圆满完成税务总局布置的各项任务。市局今年已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严格实施考评督促,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特此通知。


  附件:近期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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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5
文号:沪税函[2019]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办发[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今年是全面脱贫攻坚决胜之年,进一步做好税收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十分重要。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助力脱贫攻坚税费政策,支持全面脱贫攻坚工作。税务总局前期发布了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详见附件),从六大方面梳理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全面予以落实。今年,税务总局、市局将落实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纳入绩效考评。为进一步促进相关政策落实,更好发挥税收政策支持脱贫攻坚作用,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政策宣传再加强


  各单位要通过税务网站(网页)、税务微信公众号、12366税务热线等渠道,对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开展再宣传,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立足上海不是脱贫攻坚战场,是重要扶贫支援力量的实际,重点宣传如下税收支持政策:一是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对目标脱贫地区开展扶贫捐赠;二是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鼓励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三是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在沪创业就业;四是新版指引中其他有关政策。


  二、落实政策更精准


  主动融入区委区政府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有关机制,注重收集本地区参与脱贫攻坚企业有关信息。加强与扶贫工作部门、政府合作交流办、人社部门等单位的对接沟通,及时获取参与扶贫企业名单,做好“点对点”政策宣传辅导,实现精准落实。加强申报表填写讲解辅导,帮助企业及时正确享受优惠政策。加强申报情况分析,发现不正确申报,要及时提醒纠正。


  三、政策反馈要及时


  各政策落实单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随时收集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建议,并按照绩效考评要求,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送政策执行有关情况。要重视与其他部门信息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答疑解惑。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市局。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研究和指导,确保税收政策落地见效,更好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脱贫攻坚的支持引导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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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9
文号:沪税办发[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财税[2016]14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认真研究,现对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所称“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指拟购住房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住房情况查询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进行认定。即: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纳税人申请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及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在取得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的五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四、各级财政、地税、住建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并完善住房情况查询信息传递的方式和途径,确保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五、各级财政、地税、住建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每月终了15日内,各级地税部门应将税收政策落实情况送财政、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应将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等情况送财政、地税部门。同时,要切实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效果,执行中遇到和发现问题,要及时逐级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执行,其中契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在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


  附件: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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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5
文号:云财税[2016]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为有效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事项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一)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的,企业需留存减免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额的相关文件和年度计算资料。


  (二)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留存享受过渡期优惠的相关文件。


  除《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明确企业办理备案需提交的备案资料、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以及本公告增列的上述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增补备案资料和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二、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方式


  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条件,办理优惠政策事项的备案方式,在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企业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但依照《办法》相关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暂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企业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省内跨州市,以及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办法》附件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执行。2015年度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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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08
文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7年第3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的范围界定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下”范围界定


  (一)建筑物下:是指群体建筑物下,以群体建筑物地图边界为准。群体建筑物包括在矿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村庄、工矿区等,其中村庄、工矿区压覆范围内为非采区的不属于“三下”填充开采减税范围。


  对于“矿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村庄、工矿区”的认定,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中的《划定矿区范围坐标表》及所附图纸中所载明的地上建筑物、且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确定。


  (二)铁路下:是指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三)水体下:是指地表水体下。地表水体主要为河流、湖泊(水库)等。享受“三下”填充开采资源税优惠的河流、湖泊(水库)等为县级以上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且登记在案的河流、湖泊(水库)。


  1.河流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保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2.湖泊(水库)安全范围:以基本原始面和设计面的有效范围为准。


  以上要求的安全距离是指采区塔式塌陷区边界与建筑物、铁路、水体之间的距离。


  二、充填开采减税


  (一)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税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方式、开采“三下”矿产的批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关内容复印件;


  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6.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或有关部门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在铁路下充填开采,需分矿区提供);


  7.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及有关备案证明。


  (二)“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基数


  “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由纳税人或设计部门根据“三下”范围,按照向下塔式投影所对应的投影范围进行储量计算,在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中载明,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基数,以目前仍未动用的“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准。


  (三)充填开采资源税减征额计算


  为简便征收,纳税人每月充填开采采出矿产资源的减税销售额或销售量,按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进行计算和申报。


  纳税人的“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一经确认,可长期适用。对新增储量或其它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从变化月份次月起,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


  三、衰竭期矿山减税


  衰竭期矿山减税备案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税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年限、剩余可采储量或剩余服务年限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生产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及有关备案证明;


  5.矿产资源储量平衡表(分矿区提供)。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资源税减税的纳税人名单在税务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大厅公示。


  五、为做好减税备案的后续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纳税人资源税减税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税备案的减税事项,应当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减税事宜。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0月30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解读《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为确保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本着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税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联合拟定了《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关于‘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以及“各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认真落实好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掌握办税条件和程序,避免纳税争议和执法风险,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拟定了本《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公告的内容

 

  (一)明确了“三下”的范围

 

  明确了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的具体范围。包括建筑物、铁路、水体的种类,建筑物、铁路、水体占地面积的确定方法。

 

  (二)明确了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基数的确定方法

 

  由纳税人或设计部门根据“三下”范围,按照向下塔式投影所对应的投影范围进行储量计算,在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中载明,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基数,以目前仍未动用的“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准。

 

  (三)明确了充填开采减税备案资料

 

  纳税人申请享受充填开采相关税收优惠,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资料外,还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或有关部门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在铁路下充填开采,需分矿区提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进行备案。

 

  (四)明确充填开采资源税减征额的计算

 

  为简便征收,纳税人每月充填开采采出矿产资源的减税销售额或销售量,按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进行计算和申报。百分比一经确认,可长期适用。对新增储量或其它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从变化月份次月起,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

 

  (五)明确了衰竭期矿山减税备案材料

 

  纳税人申请享受衰竭期矿山税收优惠, 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资料外,还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生产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储量平衡表(分矿区提供)进行备案。

 

  (六)明确了减免税备案后续管理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税备案后,应将名单在税务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根据后续管理的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资源税减税情况进行核实。

 

  三、关于《公告》执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是对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的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而本《公告》则是对其中具体事项的补充和明确。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税备案的减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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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6]9号 浙江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改委、经信委(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


二、为便于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可通过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上传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更正或补充年度纳税申报)和备案资料。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整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汇总填制《**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汇总表(第*批)》(见附件2),提交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其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提交给省经信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提交给省发改委。


三、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进行核查,并出具《**年度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结果汇总表(第*批)》(见附件3)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具体核查意见。其中,3月20日前提请核查的,于5月20日前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6月20日前提请核查的,于8月20日前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四、2015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市县(区)税务机关应在6月10日之前上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在2016年6月20日前将名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备案资料一次性提交给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


五、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税务部门应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将核查结果及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联合汇总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以及备案要求的宣传辅导,优化办税服务,既要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也要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汇总表(第*批)(略)


3.**年度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结果汇总表(第*批)(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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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1
文号:浙财税政[20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财政厅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茶叶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茶叶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从2016年12月14日起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意,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方式: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电话(传真):0571-87056552。


  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2016年12月14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茶叶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支持我省茶叶流通市场发展,促进茶叶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专门经营茶叶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茶叶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茶叶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事项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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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6]26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茶叶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支持我省茶叶流通市场发展,促进茶叶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专门经营茶叶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茶叶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茶叶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事项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茶叶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解读


  2016年12月30日,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茶叶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2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贯彻《通知》有关规定,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第二条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其中,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中的植物类。我省茶叶生产兴盛,品牌丰富,茶叶市场是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茶叶市场发展有助于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为支持我省茶叶市场发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制定了本《通知》, 决定将茶叶确定为财税[2016]1号文件第二条农产品列举的范围。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基本内容


  对专门经营茶叶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茶叶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茶叶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的房产、土地范围,优惠办理手续等其他事项按照财税[201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与财税[2016]1号文件一致,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解读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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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30
文号:浙财税政[2016]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按照23号公告执行。


  二、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通过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上传相关资料。相关资料不再单独报送税务机关。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以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5日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结合“放管服”要求,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公告主要对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企业报送资料途径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23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该流程并非是履行备案手续,而是由税务部门受理资料,再将相关资料转请经信委、发改委进行核查过程的资料报送流程。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9号)第二条规定,为便于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可通过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上传年度纳税申报(包括更正或补充年度纳税申报)和相关资料。鉴于我省从2016年开始已实现通过电子平台报送资料,为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因此公告明确该类企业不需将相关资料再单独报送税务机关。


  三、施行时间


  明确公告施行时间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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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5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联系人:许磊


  电子邮件:3187234971@qq.com


  电话及传真:0571-87055750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4日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有效地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8]第9号)精神,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如下:


  一、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各项目税收优惠不叠加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优惠不叠加享受。


  四、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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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9]7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经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18号)同时废止。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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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4
文号:浙财税政[20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9]8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经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重点群体人员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19号)同时废止。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社保、扶贫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扶贫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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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4
文号:浙财税政[20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9]9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税费征收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进一步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


  四、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同时废止。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方便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办理纳税事务,确保专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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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5
文号:浙财税政[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科发规[2019]94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企业防风险”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经贸摩擦带来的影响,大力支持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造更加宽松的创新创业环境,经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共同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科技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科研机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等名单,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做好政策辅导,提示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享受,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务部门根据科技部门提供的“卡脖子”重点科技型企业清单,重点关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加快重点企业出口退税进度,符合条件的实行优先流转、优先审核、优先核准、优先退库。


  三、科技、税务等部门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认定和政策辅导,促进创新企业快速成长。税务部门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所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落实好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政策。


  四、科技部门每半年向税务部门提供比对清单,税务部门对取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各类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高层次专家、学者等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以及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税务部门落实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等所得税政策,对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科技、税务等部门在全省联合推广应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分析应用和服务指导,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研发项目实施及经费投入情况,高效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七、科技、税务部门共同加强科技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资格认定管理,降低企业税务风险,提高管理服务效能。完善工作会商机制,联合开展“三服务”活动,促进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及时掌握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和科技创新动态,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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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6
文号:浙科发规[2019]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丽水市政府委托我单位代为起草。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二、通过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三、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地址:丽水市中山街207号;邮政编码:323000;


  联系电话2293281;传真:2293320;


  电子邮件:541229622@qq.com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1月04日—11月12日


  感谢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丽水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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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相关规定,现就我省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及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二、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湖北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三、省内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以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7号公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税规[2009]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湖北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8日



关于《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近期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发布《公告》?

   近年来,为激发市场活力,给企业“减负、松绑”,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总局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并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全面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要求,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协商一致,经总局授权,就全省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作出公告。


   二、《公告》主要有哪些内容?

   本公告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公告》执行范围。二是经总局授权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三是经总局授权明确了省内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四是明确了《公告》执行时限。


   三、《公告》的执行范围是什么?

   凡在我省境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及该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四、省内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是什么?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湖北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五、省内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省内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六、《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公告》适用于2015年以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7号公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税规[2009]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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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原则,全面落实优惠事项办理办法

 

  (一)依法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事项。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类所得税优惠事项,并及时将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向纳税人公开,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高效、便民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管理效能,简明制度、简化程序、简便操作,帮助和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

 

  二、建立机制,强化优惠事项日常管理

 

  (一)建立领导负责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政策落实工作的统筹安排、任务分解、宣传培训、跟踪服务、通报反馈、工作协调和督查考核,确保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

 

  (二)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税企通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全方位、持续性开展宣传,确保每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享尽知”。

 

  (三)建立全程服务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全程服务+跟踪问效”机制,狠抓工作落实。上级单位要及时跟踪下级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有偏差的,应及时提醒纠正;对于效果不明显的,要分析原因,补缺补差。

 

  (四)建立信息支撑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思维,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强化内外信息整合,形成分户税收优惠管理信息链,闭环运行。

 

  (五)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督查考核,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务部门重要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形成一级督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三、严格管理,把好优惠事项备案关口

 

  (一)严格备案事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依规采取的以申报代替备案、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或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资质、证书、文件资料等三种方式进行备案申请的,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备案方式,不得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二)严格备案时限。在预缴期享受优惠事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要求其在预缴申报环节履行备案手续。但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在其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重复履行备案手续。

 

  (三)严格备案流程。办税服务大厅负责受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工作,受理备案时对纳税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核。采取现场方式备案的纳税人,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并于受理后及时在综合征管软件或征管核心系统中录入备案信息。办税服务大厅在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应及时将资料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采取网上备案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大厅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四、风险防控,强化优惠事项后续管理

 

  (一)收集涉税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应从工商、科技、财政等部门获取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相关的外部信息,并结合日常户管信息、风险防控预警信息、企业申报信息等内部信息,形成信息间的相互补充和印证,提升优惠事项风险识别的精准度。

 

  (二)开展风险分析。县区级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逐户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政策适用准确性进行复核,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有规定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等情况,发现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有关规定处理。市州级和县区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辖区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综合分析趋势性的优惠政策执行风险疑点,筛选出容易发生风险的领域、环节或纳税人群体,并于汇算清缴结束后,将优惠政策执行风险疑点信息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三)组织风险应对。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省级税务机关将根据各地上报疑点信息和全省税收风险防控系统筛查的风险信息,确定下发全省所得税优惠事项重点核查企业名单。各市州级税务机关应在省级税务机关下发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掌握的疑点信息,确定本级重点核查对象,及时组织开展风险应对。根据风险等级,分别由市州局组织专业管理团队、县区局评估部门或组织专业管理团队、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对评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涉税问题,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四)实施情况反馈。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开展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回归分析,做好优惠事项后续管理总结工作,并于10月底前向省级税务机关上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核查结果汇总表》及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续管理的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典型案例等。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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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政府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我州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六大行业的纳税人可申请2020年一、二季度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根据租金减免程度,可申请出租房产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具体减免标准为:


  (一)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下同),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二)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的,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三)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2020年全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四、其他情形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2号)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或办税大厅提交减免申请


  及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网上申请,资料上传,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办税流程,依照困难减免核准程序从快办理。


  六、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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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时,既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又需要提交“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在首次备案时,一次性报送有效期内的“证书”、“文件”等相关资料即可,无需重复报送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优惠政策事项备案,企业应当留存以下主要备查资料:

 

  (一)企业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二)市地级人民政府减征或免征的文件。

 

  三、省局对备案资料不作增加规定。

 

  四、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待网络方式备案条件成熟后,再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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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1
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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