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切实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渝国税发[2015]117号)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现将我市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要求


  (一)备案时间


  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原则上应在首次申请减免税的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二)备案资料


  办理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增值税征前减免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附件1)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2.增值税即征即退


  (1)《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2)


  (2)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a.促进残疾人就业纳税人需提供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b.软件产品纳税人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c.利用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不提供该材料)。


  d.上述未列明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税项目优惠资格备案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并如实报送相关资料。


  (三)退税资料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应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退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附件3、附件4、附件5)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附件6)


  3.与申报即征即退税款相对应的原缴款证明复印件


  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1)促进残疾人就业纳税人,除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外,需提供其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2)软件产品纳税人需提供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3)上述未列明的增值税退税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并如实报送相关资料。


  (四)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办理流程


  (一)备案办理


  1.办税服务厅(室)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本事项为即办事项。文书受理岗根据纳税人申报信息录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并当场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退税办理


  1.退税受理


  办税服务厅(室)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文书受理岗根据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退税信息,并按规定时限转退税审核岗审核。


  2.退税审核


  退税审核岗对纳税人提供的退税材料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审核通过后,办税服务厅(室)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将终审后签章齐全的退税相关资料转收入核算部门办理退税事宜。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室)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告知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理由。


  3.退库办理


  收入核算部门对退税审核部门移交的退税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按规定转国库办理退税。复核中发现退税相关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应退回退税审核部门补充修改,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


  三、监督管理


  (一)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加强风险管理,适时开展风险分析。要将增值税减免退税办理纳入风控工作重点监控,对监控发现疑点问题,及时开展风险应对。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要求,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事后管理。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有关事宜时,应建立受理、核准、风控、政策四权分离减免税办理流程,即:减免税备案受理、减免税退税核准、风险防控及纳税评估、税收优惠政策解释工作分别由办税服务厅(室)或专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机构、风控部门和货物劳务税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形成相互制约机制。减免税受理岗与退税审核岗必须分开设置,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并实行轮换制度。


  (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重庆市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附件2:《税务资格备案表》


  附件3: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促进残疾人就业)


  附件4: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


  附件5: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软件产品)


  附件6:《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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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30
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使用出口发票,现就出口发票使用及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填写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


  二、出口发票有关栏目开具规则


  (一)发票联次


  出口企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自行选择五联版或者二联版,其中第一联用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第二联是记账联,其余联次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后应将电子文档打印并作为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出口发票(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打印后留存企业备查)。


  (二)“税率”栏目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1、2)。


  (三)“金额”栏目


  出口发票“金额”栏以人民币开具。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应在“金额”栏填写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出口企业(含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确需填写CIF等其他作价方式出口金额(人民币)的,应填写《出口金额差异对照表》(见附件3),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申报,向税务人员提供《出口金额差异对照表》及其相对应的出口发票。税务人员经核对无误后,予以“一窗式”比对通过。


  (四)“备注”栏目


  若出口企业在出口发票“金额”栏填写的是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如果“金额”栏填写的是非FOB出口金额,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FOB出口金额(人民币):xxxxx”。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出口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按上述格式自行在“备注栏”添加其他项目。


  三、出口退(免)税申报填写规则


  (一)“出口发票号码”栏目只填写出口发票的发票号码,发票代码无需填写。


  (二)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时,填写该笔业务“首张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号码后两位”,如:xxxx01-10.


  (三)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不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时,发票号码分段填写,发票分段之间以“;”分隔,如:xxxx11-15;xxxx22-25.最多只能分两段填写。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三、四款,第三条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发票开具指引(金税盘版)附件.rar


  2.出口发票开具指引(税控盘版)


  3.出口金额差异对照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6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使用出口发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发布后,出口企业反映在出口发票开具和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5号公告》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本公告,同时废止了《5号公告》有关条款。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自行选择五联版或二联版。


  (二)《公告》提供了开具出口发票的操作指引。


  (三)《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时,“金额”栏目可以填写非FOB出口金额(人民币),但有此情况的企业需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申报,才能“一窗式”比对通过。


  (四)《公告》简化了出口发票“备注”栏目的填写内容。若出口企业在出口发票“金额”栏填写的是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在“备注栏”仅需填写合同号;如果“金额”栏填写的是非FOB出口金额,需在“备注栏”填写合同号和FOB出口金额(人民币)。


  (五)《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填写“出口发票号码”时,若报关单对应的出口发票有多张且不连续时,可以分段填写。


  三、《公告》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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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6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我省自2017年7月1日起,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前,纳税人应缴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


  二、出口发票的开具


  (一)发票联次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联是记账联,第二联是发票联,第三联用于退(免)税申报,第四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后应将电子文档打印并作为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出口发票(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打印后留存企业备查)。


  (二)“税率”栏目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三)“备注”栏目


  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


  合同号:XXX;提运单号:XXX;装船口岸:XXX;目的地:XXX;FOB美元金额:XXX;汇率:XXX。


  (四)“金额”栏目


  发票金额栏以人民币开具。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项目


  购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等可不填写,但须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需填写购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


  (六)清单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可汇总开具发票。汇总开具发票的,同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退(免)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录入规则


  若单张发票最高限额小于对应出口报关单FOB人民币离岸价,可将出口金额拆分,并开具多张号码连续的出口发票。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录入申报数据时,“金额”栏目填写多张发票的汇总金额,“出口发票号码”栏目填写“第一张发票的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的截止号码”。


  四、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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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2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衔接工作,现将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公告如下:


  一、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四川省税务局”字样。


  二、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作。


  三、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我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四、《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刻制和使用,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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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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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下同)的印制、使用衔接工作,现将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四川省普通发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对现行普通发票票种进行了清理,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保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银行代收费、旅客运输)、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企业冠名机打平推式发票、企业冠名卷式发票、冠名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冠名定额发票、冠名客运定额发票等票种。普通发票票种目录、普通发票式样见附件。


  取消通用类客运定额发票后,部分客运行业纳税人需要定额发票又确实不能印制使用冠名客运定额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对应面额的二联通用定额发票。


  二、普通发票联次增减


  纳税人提出增减普通发票联次的,应向所属县级税务机关提交普通发票联次增减申请,由县级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省税务机关审核。


  三、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标准


  我省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小额或零星标准为:对同一付款人单次收款金额低于或等于50元。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


  四、丢失发票作废申明


  我省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含)以上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于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五、提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别


  单位或个人取得我省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依法提请税务机关鉴别发票真伪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待鉴别发票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鉴别同一发票票种和代码的发票原件在20份(含)以上的,申请人可以在该类发票中选择提供部分原件。除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外,单位或个人申请发票鉴别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住所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做出鉴别后,向申请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普通发票票种目录


  2.普通发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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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定《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5日


  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成都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成都综试区注册,并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 出口货物通过成都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海关监管代码为“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及其它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海关监管代码。


  (三)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免税金额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上的出口金额,如出口金额不为人民币的,需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出口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出口日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折算汇率。出口企业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四条 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首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免税出口销售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第五条 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应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和企业在服务平台上填报的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规范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成都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免税金额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上的出口金额,如出口金额不为人民币的,需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三)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首月),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并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但适用本公告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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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财税[2019]4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18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精神,现将经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18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二批)公布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


  1.广元市教育基金会


  2.洪雅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四川省抗癌协会


  5.四川省城市商业银行协会


  6.四川省宠物协会


  7.四川省钒钛钢铁产业协会


  8.四川省扶贫基金会


  9.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


  10.四川省护理学会


  11.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协会


  12.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3.四川省社区卫生协会


  14.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


  15.四川省文化产业商会


  16.四川省五粮液慈善基金会


  17.四川省现代物流发展促进会


  18.四川省循环经济协会


  19.四川省医师协会


  20.四川省医学会


  21.四川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22.四川天泽慈善基金会


  以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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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31
文号:川财税[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科规[2019]9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好我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


  2.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名单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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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6
文号:川科规[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成都市税务系统轻微税收违法行为举报(拒开发票)快速响应电话

序号

单位

电话号码

接听时间

1

成都市

天府新区税务局

028-68381066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2

高新区税务局

028-87359799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3

锦江区税务局

028-67691939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4

青羊区税务局

028-82823178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5

金牛区税务局

028-87653446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6

武侯区税务局

028-85371740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7

成华区税务局

028-96366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8

龙泉驿区税务局

028-962600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9

青白江区税务局

028-83668589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0

新都区税务局

028-83970234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1

温江区税务局

028-82724209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2

双流区税务局

028-85823461转5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3

郫都区税务局

028-87841313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4

简阳市税务局

028-27023137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5

都江堰市税务局

028-87229505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6

彭州市税务局

028-83871289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7

邛崃市税务局

028-88746852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8

崇州市税务局

028-82188352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19

金堂县税务局

028-84992115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20

新津县税务局

028-63253880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21

大邑县税务局

028-88377997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22

蒲江县税务局

028-88555020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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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财税[2020]25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二批)和2020年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精神,现将经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二批)和2020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布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


  一、获得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1.成都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成都市麓湖社区发展基金会


  3.泸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四川省川联不锈钢产业商会


  6.四川省导游协会


  7.四川省会计学会


  8.四川省计算机学会


  9.四川省建筑业协会


  10.四川省金融学会


  11.四川省奶业协会


  12.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13.四川省水利学会


  14.四川省体育场馆协会


  15.四川省袁焕仙研究会


  16.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


  17.雅安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二、获得2020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1.凉山州教育基金会


  2.攀枝花市教育基金会


  3.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4.四川省创新创业促进会


  5.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6.四川省高校后勤协会


  7.四川省华侨公益基金会


  8.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


  9.四川省科研单位院所长协会


  10.四川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


  11.四川省贫困地区人才培育研究基金会


  12.四川省青少年宫协会


  13.四川省投资促进会


  14.四川省玉阶文化基金会


  15.四川省早期教育行业协会


  16.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


  以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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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10
文号:川财税[2020]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一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等23家单位为2020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一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等23家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


  二、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四、以上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应税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一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2020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一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湖南省教育基金会


  2、湖南省影响公益基金会


  3、湖南省顺超公益基金会


  4、湖南宋祖英助学基金会


  5、湖南省鲁商慈善基金会


  6、湖南省力邦公益基金会


  7、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8、湖南省桂阳县教育基金会


  9、湖南中车株机公益基金会


  10、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


  11、湖南省山东商会


  12、湖南省广州商会


  13、湖南省体育总会


  14、湖南省学前教育学会


  15、湖南省现代物流学会


  16、湖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学会


  17、湖南省稻米协会


  18、湖南省羽毛球协会


  19、湖南省银行业协会


  20、湖南省融资担保协会


  21、湖南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22、湖南省循环农业产业发展协会


  23、湖南省臸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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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23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大财法[2018]384号文件的规定,开展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经大连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申请认定(以下资料均应提供一式两份):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4.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材料及第5项、第6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7项、第8项规定的材料。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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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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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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