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用户体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相关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一)自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青岛市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1.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含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跨区迁移、注销(含简易注销)、纳税人归类登记(含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成品油纳税人归类等)。


  2.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含变更领票人、份数调整、最高开票限额调整)、领用、冲红、验旧、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代开作废、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


  3.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4.申报征收类: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含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事项。


  (二)自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客户端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手机税税通、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将暂停提供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费)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纳税人端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申报、大厅申报;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1日8时起,青岛市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正式上线运行,“青岛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业务办理重要提示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1.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所需发票。


  2.为不影响发票系统停机期间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18日零时至25日17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3.请成品油经销企业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及时下载成品油库存。


  (二)请纳税人按时完成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因申报比对不符造成税控盘被锁死的,请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资料,完成核实处理工作,对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进行解锁操作。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未完成解锁操作的,将不能正常开具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后,除特定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抵扣凭证,即使已经通过扫描认证,仍需要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签名确认发票用途,特定企业在办税服务厅勾选确认。原扫描认证的一般纳税人请尽量选择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认证。


  (四)10月份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征缴期,系统停机升级期间,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客户端版)将暂停提供服务,办税服务厅可正常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缴纳业务,请广大缴费人合理安排时间,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缴费业务带来影响。


  五、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影响。


  (二)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三)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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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人发票使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1月20日上线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基本公共服务。


  二、仅需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同时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发票。


  四、需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退税勾选等操作,但未申领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税务UKey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五、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及其操作手册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http://qingdao.chinatax.gov.cn/bsfw2019/xzzx/)。


  六、各办税服务厅为您提供公共服务平台的咨询服务;您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拨打12366-9-1咨询公共服务平台有关登录、安装、操作及使用环境配置等问题。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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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关于四川省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合作,为全省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从即日起至3月31日24:00,四川省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


  全省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网上办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业务:1.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2.关注“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访问“办税服务”功能;3.下载“四川税务”手机APP(可通过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二维码扫码、“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APP下载”菜单、苹果应用商店等渠道下载)。在提交发票业务办理申请时,选择邮寄方式领取,四川邮政将免费为您邮寄,让您足不出户领取发票。


  温馨提示: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途径,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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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9]21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税[2018]18号)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19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如下:


  1.青岛市一念慈善基金会


  2.青岛市环境卫生协会


  上述单位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2019年至2023年五个年度。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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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9
文号:青财税[2019]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9]22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认定条件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的条件。


  二、工作程序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填写《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的区(市)税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为提高政务服务质量,确保“一次办好”,资料报送方式可以选择电子方式(见附件2)、书面报送或者邮寄方式。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资料纸质件或电子版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


  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资料纸质件或电子版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后,名单将由确认单位分别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网站和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进行发布。


  三、时间安排


  非营利组织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时间:次年4月底前。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时间:次年5月底前。


  四、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日常监管,对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税[2018]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官网暂未发布附件)


  1.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网上报送操作说明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汇总表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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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9
文号:青财税[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8]18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青财税[2019]22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自2019年12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财政、税务部门要与民政、人社、教育、卫生计生等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及时掌握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全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权限,共同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条件及工作程序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符合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填写《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的区(市)税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审核汇总后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后,名单将由确认单位分别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网站发布。


  三、时间安排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两次。


  非营利组织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上半年为4月30日,下半年为11月30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时间:上半年5月底前,下半年12月底前。


  四、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日常监管。对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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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30
文号:青财税[2018]1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青财税[2018]8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青财税[2018]18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1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各区(市)财政、税务部门要与民政、人社、教育、卫生计生等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及时掌握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全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权限,共同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程序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填写《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上报市主管税务机关,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汇总后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税务机关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于每年的5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定期公布。


  三、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日常监管。对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0]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8日


  附件1


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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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8
文号:青财税[2018]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青财税[2020]5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支持企业发展,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四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四大类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三)对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纳税人,可申请减按70%的比例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


  自2020年4月1日开始,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系统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二)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提报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三)纳税人核准减免税后多缴纳的款项,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三、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困难减免税,不得重复申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的困难减免税。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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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青财税[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20]8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展览、电影放映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展览、电影放映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已按行业享受2020年第一季度困难减免税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免征税款,应将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二、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等事项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一致。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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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文号:青财税[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20]23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税[2018]29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审核,认定山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等9个单位具备2019-2023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山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等14个单位具备2020-2024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见附件)。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及时报告省级财税部门,由省级财税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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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9
文号:鲁财税[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决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3日起,在石家庄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新办纳税人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确认为试点纳税人。具体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下文类同)在其官方网站(http://hebei.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2020年10月13日至25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范围为石家庄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20年10月26日起,将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河北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河北电子专票由河北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河北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为河北省代码1300,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2020年10月13日起,石家庄市范围内需要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石家庄市税务局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石家庄市税务局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试点纳税人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试点纳税人向规定受票范围内的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试点纳税人向规定受票范围外的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开具纸质专票,暂不得开具电子专票。


  七、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hebei.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查验平台”)查验电子专票信息;可以通过查验平台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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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决定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6日起,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大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二、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票样见附件。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四、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宁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ningbo.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五、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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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

  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设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电脑版)》和《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一并取消。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平推式发票

  规格一:210mm*139.7mm

  联次:三种,分别为单联、两联和四联。单联为发票联。两联依次为发票联和存根联。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收款单位记账联和其它联,仅供代开发票专用。

  规格二:148mm*101.6mm

  联次:单联,为发票联。


  2.卷式发票

  规格:76mm*127mm

  联次:单联,为发票联。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在原有金额版面基础上,新设“伍角”版面。

  版面:伍角、拾元(内含1至10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等五种版面。

  规格:175mm×77mm

  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规格:241mm×177.8mm

  联次:六联,依次为发票联、抵扣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存根联。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规格:241mm×177.8mm

  联次:五联,依次为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记账联、存根联。


  (五)发票换票证

  规格:220mm×120mm

  联次:四联,依次为存根联、换票联、抵扣联、税务机关存查联。


  (六)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

  版面:壹至贰拾元版、贰拾壹至壹佰元版两种

  规格:210mm*80mm

  联次:两联,依次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新版普通发票目录见附件1,发票式样见附件2。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特征

  (一)所有新版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监制章均采用红色防伪专用油墨印制。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背涂为黑色。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采用带有“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自发显色防伪等四项防伪功能的无碳纸张印制。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换票证》和《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的发票联均采用带“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等三项防伪功能的纸张印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开专用)》的发票联经复写后的文字呈现紫蓝色。


  四、有关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国税机关检举揭发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目录(2016版)

  2.新版普通发票式样

  3.新旧发票对应关系表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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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6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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