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政便字[199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 《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前发(94)财税字第104号《关于停止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中所附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
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汇贷款项目表》中涉及有金额单位的指标项目,除“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和“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金额
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外,其余项目金额单位均为万美元。
二、《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指标项目中的流转税是指原税制征收的增值税、产品税和新税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94)财税字第104号文件标题中“增值税”前的“的”字有误,应改为“以”字。
附件:
1.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2.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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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财税字[1995]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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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字[1995]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建设部:
你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建设[199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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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字[1995]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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