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助力企业抗洪救灾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面对极端强降雨造成的洪涝灾害,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党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梳理有关抗洪救灾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红利”,为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助力企业渡过难关贡献税务力量。


  一、增值税


  1、在自然灾害中,受损商品等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个人所得税


  1、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山西省范围内,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


  2、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五、契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六、资源税


  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山西省范围内,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七、车船税


  1、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八、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九、印花税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十、征收管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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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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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税收征管服务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便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疫情期间办理税务事项,减轻办税缴费负担,现将加强征管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选择“非接触式”办税方式,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纳税人可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龙江税务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税缴费。线上办税咨询服务渠道详见附件1;“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附件2)所列214项税收业务均可足不出户在网上办理。如有其他相关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服务热线4001119955、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进行详情咨询。对中高风险地区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理的业务,可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无需进行“刷脸”验证。


  二、在疫情期间,实行纳税申报容错管理。对中高风险地区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依法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和发票领用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可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选择发票邮寄送达方式办理发票领用,或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助领取发票。


  四、及时办理申报业务,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2020年以来,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请纳税人参照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清单(详见附件3),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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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发改产业函[2021]658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0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清单制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行业协会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园区、信息平台等广泛宣传政策,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应知尽知。要指导企业根据国家要求对号入座,应享尽享,避免一些企业因不了解政策而错过申报期。


  二、按时提交材料。对符合要求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请于4月14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给省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对于符合国家要求的软件企业,请于4月16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给省软件行业协会。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4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黄钦,020-83138617;省工信厅,曾强,020-83133402;省集成电路行业协会,蒋振韬,020-82110975,13642313065;省软件行业协会,龚萍、丁雨,020-38263103,3826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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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8
文号:粤发改产业函[202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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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关税[2020]3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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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2
文号:财关税[2020]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高技[2021]413号 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计,可先提交未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并于4月16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填报系统中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


  四、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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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9
文号:发改高技[2021]4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附件2: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


 附件1:


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2


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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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地税发[2018]54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综改示范区局:


  为优化税收环境,更好服务我省经济转型发展,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晋地税发[2017]118号)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优惠资料由报税务机关备查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收优惠事项留存备查,按照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原则执行。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以及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税收优惠事项留存备查清册》(以下简称《清册》,见附件)列示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要求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按照《清册》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纳税人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减免税优惠时,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应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进行办理,对已纳入《清册》的优惠事项,不需再对纳税人提供的优惠事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征管信息系统需要填写的减免事项备案资料由受理人员在系统中直接填选;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网报平台的提示勾选所办优惠事项留存备查的资料,直接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后,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要求,按照规定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核查。纳税人发现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未能按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水资源税、环保税以及自然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暂不执行留存备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执行。


  五、税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税收优惠事项留存备查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清册》实行动态管理,省局将根据总局有关规定,适时做出调整。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对办税服务人员开展全面培训,确保办税服务人员准确掌握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相关政策;要优化服务,对纳税人开展精准辅导,引导纳税人优先使用网上办税平台办理税收优惠备查事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便捷顺畅办理相关业务。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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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8
文号:晋地税发[2018]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税发[2019]84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确保《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全面落地,现将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统筹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省委省政府将推行“不来即享”政策兑现机制列为2019年重点工作,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实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抓好省局关于深化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工作部署,将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改革协同推进,最大程度地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应,拆除“隐形门槛”,使人民群众获得更多实打实的改革红利。


  二、精简办税资料,做好实现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基础工作


  (一)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事项办税资料。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公告》确定的“不来即享”税收优惠事项时,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享受减免税政策依据等信息,不再查验或者要求纳税人报送其他附列资料,并通过办税、宣传、辅导和培训等方式告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公告》规定,自行归集和保存原办理优惠事项所需附列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二)持续优化和提升电子税务局性能。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和纳税服务处要加快完成减免税种、减免税政策依据与减免性质代码、优惠事项代码、减免方式代码、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校验匹配规则的配置,实现税收优惠备案登记信息计算机自动校验,直接写入核心征管系统功能,使纳税人办理优惠事项和自行申报无缝对接。同时纳税服务部门要按照《公告》和本通知附件《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留存备查资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及时向纳税人推送留存备查资料和事项承诺书,在纳税人实名办税和真实承诺的基础上,受理“不来即享”税收优惠事项。由于国家税收政策适时变化调整相关内容的,省局不再另行发文,由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相关处室业务需求动态调整。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各业务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在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优化升级完成之前或发生技术故障时,仍应按现行处理模式,安排人员继续做好纳税人减免税信息备案登记补充完善和人工操作,确保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事项无停滞无障碍。


  (三)加强和完善办税服务有关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省局《公告》,尽快熟悉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办理流程。加强办税辅导,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税,做好操作应用辅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作操作指引和视频。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事项办税资料报送后,办税服务厅要严格执行实名办税制度,按照本通知附件《目录》及相关文件规定,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各单位要用好税务网站、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增强的扩大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知晓度和影响力。


  (四)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要紧紧依靠大数据分析、风险应对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增值税税控系统、“双随即、一公开”和税收日常检查管理等手段,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管理。要紧盯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以后的税收数据总体变化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高度关注免税项目发票开具规模、申报减免税额规模变化,做好税收数据分析、捕捉和发现税收风险点,及时推送风险核查任务。对发现不符合享受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和基准制度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放的开”“管的好”“服的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将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统筹部署,加强对网上业务处理工作领导,特别在推行初期,既要注重办税服务厅管理,也要注重网上办税管理。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网上咨询有人答、网上业务有人办、网上困难有人解。


  (二)狠抓督办落实。省局已将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列为2019年督办重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事项报送资料工作要求,确保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服务措施落地生根。加强对变相设立“门槛”、额外随意通知纳税人另行报送资料等不当行为的查处,注重对税收优惠事项实地核查后续管理工作督查督办,切实防范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导致企业经营活动受阻和停摆的现象发生。


  (三)做好跟踪反馈。各地要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推行过程中的意见收集和整理,开展政策措施效应分析评估,查找不足,并积极探索实践继续完善和丰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内涵,持续推进我省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反馈。


  附件:《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留存备查资料目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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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8
文号:甘税发[2019]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优化办税流程,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纳税人应享尽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甘肃省税务系统推行和深化税收优惠事项“不来即享”办理流程明确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是指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依托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实现税收优惠事项办理“自行申报、网上处理、先行享受、后续监管”,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即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作机制和流程。


  二、采用“不来即享”方式办理税收优惠的范围,包括直接申报、备案登记、核准办理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事项,对即征即退方式享受税收优惠、免税项目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和二手房交易等税务机关事后难以监管的事项暂不提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服务。


  三、取消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业务范围事项事前报送相关附列资料,改为纳税人留底备查,由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依职权实地查验或者获取。


  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办理流程为:


  (一)“不来即享”税收优惠申报办理流程


  第一步,纳税人办税人员或委托经办人(以下简称“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认证。


  第二步,在申报期限内,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按税种分别选择纳税申报表点击进入。


  第三步,完整填写所属期限纳税申报表,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填入“减免税额”等对应栏次,生成应纳税额。


  第四步,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校验反馈申报受理结果。


  第五步,纳税人按电子税务局告知事项,自行归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申报办理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的,应自申报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0年。


  (二)“不来即享”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


  第一步,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认证。


  第二步,通过“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模块进入。


  第三步,选择减免税种、减免政策依据、减免项目、减免税期限等信息,阅读并同意遵守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的留存备查事项告知说明。


  第四步,由经办人代表纳税人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并签字确认。


  第五步,提交备案登记信息,税务机关后台进行逻辑校验,写入核心征管系统,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手机短信反馈信息备案登记结果。


  第六步,在相关业务发生时,按期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准确计算填写减免税额和应纳税额,自行享受优惠。


  第七步,纳税人按电子税务局告知事项,自行归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留存备案办理优惠事项的相关资料的期限,应自提交备案登记表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0年;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申报办理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不来即享”税收优惠核准办理流程


  第一步,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认证。


  第二步,通过“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模块进入。


  第三步,选择减免税种、减免政策依据、减免项目、减免税期限等信息,阅读并同意遵守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的留存备查事项告知说明。


  第四步,经办人代表纳税人做出对登记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并予以签字确认。


  第五步,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后台进行逻辑校验,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短信反馈申请是否受理。


  第六步,纳税人按照电子税务局告知事项,自行归集留存相关材料。


  第七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上门时提交留存相关材料,并由税务人员带回税务机关归档。


  第八步,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减免税决定,录入电子税务局或核心征管系统,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手机短信反馈结果。


  第九步,纳税人根据减免税决定,填写相关申报表,享受税收减免税额。


  作出减免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征管档案期限规定,完整保存优惠事项有关资料。


  五、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行判断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填报并上传享受优惠的税种、政策依据和优惠期限等信息,在申报纳税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不再报送(提交)其他办税资料。同时,按照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告知的内容和期限,归集和留存能够证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监管中调取和查验。


  六、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时不能全面完整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资料与实际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税收优惠事项时,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附列资料,不再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纳税人实名办税和真实承诺的基础上,按照纳税人填报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据、税种和期限,补充和完善减免税登记信息,受理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和申请。


  八、甘肃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业务范围,并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发布。


  九、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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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2020]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去产能和调结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兰州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去产能和调结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口径。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口径,确保政策落地。一是对仅部分关停的企业,关停部分的房产、土地与未关停部分可以直接划分清楚的,按其关停部分的房产原值和土地面积享受优惠政策;关停部分的房产、土地与未关停部分不能直接划分的,可按关停部分产能占比、面积占比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划分。二是停产停业、关闭的时间未超过两年的,按其实际停产停业、关闭的时间计算享受优惠政策。


  二、关于名单发布。省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我省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已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的,随文下发执行;本文印发后,再认定发布的企业,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后,由税务部门直接执行。省级认定部门每年将经核查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通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


  三、优化办税手续。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时,除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外,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再报送相关资料,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对符合条件申请退税的纳税人,要尽快为其办理退税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应开辟绿色通道或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四、加强效应评估。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效应分析评估,密切关注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做好减免税统计和政策效应分析,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附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2、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docx


  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发布的关停企业名单.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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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2
文号:甘财税[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税[2016]23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财税[2016]36号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5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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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1
文号:黔财税[2016]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税[2016]22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财税]2016]36号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二)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文件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l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4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

201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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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1
文号:黔财税[201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税[2016]23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财税[2016]36号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5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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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1
文号:黔财税[2016]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国税发[2016]95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按照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残疾人创业就业,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精准帮扶,助推残疾人同步小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残疾人通过创业就业参与社会劳动,是残疾人改善其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也是实现其人生价值和权利的关键,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既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又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省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和大扶贫战略行动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通过信息共享,细化工作措施,便利优惠政策落实,优化管理服务,积极为全省残疾人创业就业创造条件,确保残疾人、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充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快全省残疾人同步小康的进程。


  二、强化落实,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支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不折不扣地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认真落实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安置残疾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额。


  2.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符合安置残疾人条件的,即可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加强协作,建立多部门合作长效工作机制


  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民政、社保和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明确联合工作内容、方式和职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服务质效。


  (一)联合开展政策宣传。一是国税、地税部门整理汇集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办理流程等编印成宣传画册,制作浅显易懂,形象生动的宣传资料,向残疾人、残疾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免费发放。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主流媒体和各部门官方网站、短信平台、12366税收热线、微信及QQ群等现代化信息平台,多角度、全方位向社会、残疾人及企业单位宣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三是通过税务部门纳税人学堂和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残疾人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在各级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残联部门办理残疾证窗口及社区等发放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提供宣传和咨询服务。


  (二)联合开展调查走访。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残联和社区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自主就业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开展联合调查走访活动。一是采取召开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宣传优惠政策,了解残疾人安置情况,收集服务需求,综合运用各项政策,切实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和困难。二是对安置单位的残疾人进行调查走访了解残疾人工作、工资待遇和权益保障等情况,宣传政策,收集问题意见,帮助解决残疾人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三是召开自主创业残疾人座谈会或进行实地走访,深入了解残疾纳税人的所需所盼,为其提供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帮扶。


  (三)联合开展数据交换。各级国税、地税、民政、社保和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制定残疾人相关数据信息交换管理办法和方式,实现残疾人数据信息共享。残联部门定期将残疾人相关数据传递给省国税、地税局。社保部门按国税、地税提供的安置残疾人身份证信息,将安置单位缴纳其社保情况的信息传递给省国税局、地税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将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民政、残联和社保部门。


  四、优化服务,提升管理服务质效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创新管理服务模式,为残疾人、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个性化的服务。


  (一)在办税流程上进行简化。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实行前台受理,即时登记备案,后台流转办理,避免办理残疾人优惠事项多头多次跑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收到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报送的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等相关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托共享数据,进行安置和退税申请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退还税款享受税收优惠,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资料。


  (二)在服务措施上进行优化。一是主动上门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自主创业残疾纳税人开展上门宣传讲解政策,免费送达发票等主动上门服务项目,并对残疾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由专人提供全程服务和首问责任制服务,为残疾纳税人提供个性化办税服务,切实减轻残疾纳税人办税负担。二是配备“税户服务员”。选拔业务强、素质高的税务干部作为残疾纳税人专属“税户服务员”,实行一对一专人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咨询,定期发送税收风险提醒信息,及时解决涉税事项办理上的问题和困难。三是为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项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全程跟踪办理。


  (三)在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一是建立管理服务台账。各级税务机关依托当地民政部门和社区,在本辖区开展残疾人创业就业摸底调查,了解残疾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情况,按类型分户建立管理服务台账,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二是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安置残疾人企业、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在税收扶持政策、办理程序、服务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持续不断地优化办理程序和服务措施,对需上级部门完善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及时报上级部门研究解决。三是通过残疾人相关数据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开展残疾人优惠政策相关信息比对,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疑点数据信息进行逐一核查,对发现的风险点,及时调查处理,防范骗税风险。


  五、主动作为,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纳税服务提升年”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对接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工作要求,与民政、社保、残联和社区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政策的综合效用,有力推动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创新工作方法。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管理和效能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各项工作相互促进、整体推进。


  (三)强化舆论宣传。通过简报、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进行深入宣传,争取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广大残疾人和社会各界的了解、关心和支持,为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贵州省民政厅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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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23
文号:黔国税发[2016]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地税函[2016]4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薄弱环节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薄弱环节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8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做好中央第十三巡视组反馈问题的自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策落实和巡视整改的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促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创业的重要源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的重要意义。针对中央第十三巡视组指出的“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薄弱环节”问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做出积极贡献。


  二、多措并举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层层负责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确保责任落地、工作落地。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政策落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强化系统督查与绩效考评,切实解决落实中的各种问题,祛除“中梗阻”,全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政策落实工作负总责,亲自过问政策落实情况;分管局领导要督促和指导相关业务部门抓好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一以贯之,持续推进。2014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等一系列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各单位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并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以贯之,持续推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效。


  (三)问题导向,完善制度。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对人民来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种渠道反映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问题,要限定办理时限,查清问题根源,找准解决措施,及时予以回应。要把解决已暴露的小问题与预防大问题相结合,把解决当前发现的问题与加强长期性制度建设相结合,从各环节制度的“建立、补充、修订”入手,举一反三,以小见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深入开展全方位、无死角自查整改工作


  为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扎实落地,自2016年11月11日起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情况自查整改工作。


  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自查范围为2014年10月1日政策调整以来至2016年4月底,其中,对2015年及2016年1-4月份的自查整改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已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办函[2016]79号)进行布置,各单位要继续抓好落实。除此以外,各单位还应将2014年10-12月份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查范围为2014年至2016年前三季度。


  各单位应认真对照本次自查内容,深入细致开展自查工作,务求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一)自查内容


  全面自查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宣传辅导、纳税服务、办税流程、信息系统、统计分析、督导检查等各环节工作,对照政策规定及税务总局和自治区要求,检查政策执行效果及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包括:


  1.宣传辅导是否持续全面。是否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站等平台持续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内容是否涵盖政策、减免条件及办理流程等;是否对新办企业进行针对性宣传辅导;是否定期对税务干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等。


  2.纳税服务是否精准到位。办税服务厅是否配备政策咨询辅导人员;辅导人员是否准确熟知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规定以及办理流程;是否在宣传栏明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3.办税流程是否清晰简洁。办税服务厅是否张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是否严格执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填写申报表有关栏次即为自动备案的要求;是否存在设置前置条件、要求纳税人另外提供备案资料等情况。


  4.信息系统是否便捷高效。是否已开通网上申报系统;是否通过征管系统向小微企业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是否设置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提示信息等。


  5.统计分析是否及时准确。是否按时、全面统计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是否对小微企业统计口径进行校验,以保证数据准确性;是否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是否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及时查找问题并进行完善;是否实施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机制等。


  6.督导检查是否周密严格。各单位是否定期对下级机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是否全面,过程是否专业,结论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已将落实小微企业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是否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诉求平台,是否落实首问责任制等。


  (二)工作要求


  全面自查的目的是为整改落实树靶子、立目标。各单位要在各环节、系统性自查的基础上,找准薄弱环节,查清问题本质,从自查发现问题开始,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具体要求如下:


  1.逐户梳理,应享尽享。对符合条件而没有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逐户查找原因,说明情况,及时整改;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也要及时发现,追缴税款,防止多享受税收优惠。


  2.严格问责,整改到位。自查要求全面彻底,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各单位自行部署开展检查工作,自治区地税局适时组织抽查。如发现有自查内容不全面、环节有遗漏、问题未纠正、整改不彻底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并按绩效考评要求予以扣分。


  3.摸清底数,强化分析。各单位要以此次自查整改为契机,再次摸清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数据,跟踪分析税收优惠对典型企业的效果。同时要以此次自查整改为对照,定期开展“回头看”,持续掌握优惠政策执行实效。


  (三)报送要求


  请各单位于2016年11月22日前完成自查及整改工作,并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自治区地税局报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查整改报告及相应的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附件2)。自查整改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整体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及整改结果。


  联系人及电话:耿凌艳,0771-5538112;龙茜,0771-5582936;吴永丰,0771-5538092。


  附件:


  1.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自查情况统计表


  2.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查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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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1
文号:桂地税函[2016]4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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