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等印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启用新业务印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业务印章的种类
启用的新业务印章包括业务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出口退税专用章、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税务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新业务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业务专用章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证明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时使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应使用公章和其他专项印章的除外。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用于办理代开发票业务。
(三)征税专用章用于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
(四)退库专用章用于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
退库凭证时使用。
(五)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用于开具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税款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时使用。
(六)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用于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纳、支付和管理业务时使用。
(七)出口退税专用章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类涉税事项。
(八)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类涉税事项。
(九)税务行政复议专用章用于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类涉税事项。
三、新业务印章的启用时间
新业务印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且其信息系统配置升级完成后启用,同时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业务印章样式.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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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现将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为圆周直径40毫米,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
二、税收业务印章适用范围
(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
(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启用
税收业务专用章自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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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晋税函[2020]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限时办结”业务事项优化提速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税服务质效,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省局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限时办结”业务事项的办理时间再优化、再提速,制定了《山西省办税事项“限时办结”优化提速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抓好业务事项“限时办结”工作是全系统提高办税服务质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抓手,是保障《纳税服务规范》落细落实,保证纳税人申办事项快速办结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对照《清单》要求,明确岗位及人员职责,明晰各业务环节办理时限,确保优化提速要求执行到位。在此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提速。
二是自查自纠,全面整改。各市、县级税务机关应从7月1日至7月20日,开展一次对2020年上半年“限时办结”业务事项超期未办结的自查自纠工作,对照《纳税服务规范》办结时限要求梳理排查,查找是否存在“限时办结”事项超期未办、久托不办等问题。特别是对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如: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的核准,纳税信用补、复评及修复,税务注销等重点业务事项,应逐条逐项分析超时未办结原因,查找责任人员,及时督促纠正,全面整改到位,并于7月25日前将自查整改完成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在各地自查整改结束后,通过数据分析查看各地整改落实情况。
三是常态监督,保障落实。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并纳入监督考核。省局将对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易发、多发的重点业务风险事项,依托内控监督平台制作补充风险防控指标,实施风险布防。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限时办结”业务事项优化提速的宣传工作,广泛告知纳税人此项便利化措施;要积极运用内控平台指标,强化对“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情况的内控预警和监督检查工作,将其作为考核基层单位严格执行《纳税服务规范》的重要内容,建立信息化、常态化的内控预警和监督考核机制,进一步保障工作要求执行到位。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省局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对故意违反要求,屡教不改的人员,要追究问责、严肃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山西省办税事项“限时办结”优化提速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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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新的税务机关开始陆续挂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主管税(费)征收业务部门使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二、盟市、计划单列市和旗县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业务时统一加盖“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并通过编号区分具体办理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及编号与税务机关对应关系另行发布。
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样章).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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