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尚未实现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但已实现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三)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四)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三、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属于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缴纳税款后,国税机关即时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税机关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原因。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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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4
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等印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启用新业务印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业务印章的种类


  启用的新业务印章包括业务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出口退税专用章、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税务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新业务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业务专用章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证明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时使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应使用公章和其他专项印章的除外。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用于办理代开发票业务。


  (三)征税专用章用于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


  (四)退库专用章用于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


  退库凭证时使用。


  (五)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用于开具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税款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时使用。


  (六)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用于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纳、支付和管理业务时使用。


  (七)出口退税专用章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类涉税事项。


  (八)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类涉税事项。


  (九)税务行政复议专用章用于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类涉税事项。


  三、新业务印章的启用时间


  新业务印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且其信息系统配置升级完成后启用,同时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业务印章样式.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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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暂停互联网税收业务服务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服务体验,加强系统运行保障,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20年4月25日0时至27日8时开展互联网业务网络升级改造工作。届时涉及互联网税收业务暂停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新疆电子税务局(含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自然人扣缴客户端、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出口退税系统网上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邮政代征等系统所有业务暂停办理。


  部分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发票勾选认证、成品油购进数据选择、进项发票查询、海关缴款书采集及勾选功能。纳税人自开发票功能不受影响(使用离线开票方式)。


  (二)发票查验平台的本地查询功能。增值税发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查验。(域名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三)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的纳税记录开具、申报收入查询、申诉记录查询功能无法使用,其他功能不受影响。


  二、正常办理业务的渠道


  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正常办理业务(社会保险费业务除外)。


  三、业务办理提醒


  (一)本月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限调整为2020年4月24日,请相关单位提前安排相关业务办理。


  (二)敬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提前办理相关事项,紧急业务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暂停互联网税收业务服务期间,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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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度第7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通办业务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现就我省地税部门提供省内通办服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范围 


我省地税部门对5大类33个涉税事项提供省内通办服务,即:纳税人可到本公告附表所列任何一家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以下地税业务。具体如下: 


(一)税务登记(6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变更、补充信息采集等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1.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2.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5.补充信息采集 


6.信息变更 


(二)申报纳税(15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7.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8.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9.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10.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11.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2.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3.印花税申报 


14.车船税申报(单位纳税人) 


15.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16.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17.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 


18.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19.扣缴义务人申报 


20.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21.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三)优惠办理(6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2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23.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24.车船税优惠备案 


25.印花税优惠备案 


26.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27.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四)证明办理(2项)。纳税人办理完税证明开具,完税凭证换开、重开等相关事项。 


28.完税证明开具 


29.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五)宣传咨询(4项)。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项。 


30.涉税信息咨询 


31.表证单书领取 


32.宣传资料发放 


33.涉税违法信息查询 


二、提供省内通办服务的办税服务场所信息 


目前,我省地税部门共有58处办税场所提供省内通办服务(详见附表)。若今后新增或变更省内城通办服务场所,请及时查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示信息。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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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25
文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度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通办业务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现就我省地税部门提供省内通办服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范围


  我省地税部门对5大类33个涉税事项提供省内通办服务,即:纳税人可到本公告附表所列任何一家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以下地税业务。具体如下:


  (一)税务登记(6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变更、补充信息采集等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1.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2.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5.补充信息采集


  6.信息变更


  (二)申报纳税(15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7.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8.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9.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10.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11.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2.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3.印花税申报


  14.车船税申报(单位纳税人)


  15.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16.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17.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


  18.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19.扣缴义务人申报


  20.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21.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三)优惠办理(6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2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23.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24.车船税优惠备案


  25.印花税优惠备案


  26.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27.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四)证明办理(2项)。纳税人办理完税证明开具,完税凭证换开、重开等相关事项。


  28.完税证明开具


  29.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五)宣传咨询(4项)。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项。


  30.涉税信息咨询


  31.表证单书领取


  32.宣传资料发放


  33.涉税违法信息查询


  二、提供省内通办服务的办税服务场所信息


  目前,我省地税部门共有58处办税场所提供省内通办服务(详见附表)。若今后新增或变更省内通办服务场所,请及时查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示信息。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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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25
文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青海省辖区内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个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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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暂停办理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的公告

为确保2020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投资运营;进一步完善社保机构、税务部门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功能,准确核算社保基金征缴收入;清理、撤销各市州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2月10日18时起暂停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全部业务经办工作;自2019年12月15日18时起暂停全省工伤保险费2019年度征缴工作;自2019年12月20日18时起暂停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2019年度征缴工作,其他社会保险业务正常进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停办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上述各险种成建制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以个人身份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申报(含补缴)、核定、征缴数据传递、缴费业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包括通过信息系统办理的所有经办业务,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纸质申报资料核定工作正常进行,数据导入工作待业务办理恢复后开展。


  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及时调整工作计划、事务安排,按照当地社会保险服务局、税务局的安排,尽快申报缴纳2019年12月份社会保险费,逾期2019年不再受理,由此产生的费用自理,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谢谢合作。


  特此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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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西宁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公平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八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为:开发项目位于西宁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废止《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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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本法规第二条关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条款废止]

(一)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2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7%;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12%。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本公告。


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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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6
文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后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下面简称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分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5%;


(二)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20%;


(三)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7%;


(四)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6%。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本公告,企业以前年度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0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关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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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17
文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下面简称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分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5%;


  (二)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20%;


  (三)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7%;


  (四)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6%。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本公告,企业以前年度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0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关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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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会协[2020]9号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辅导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升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业务辅导工作的作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特对《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辅导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辅导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帮助和扶持我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规范发展,夯实中小事务所的发展基础,不断实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充分发挥中小事务所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同时为提升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水平,实现协会对事务所服务水平,事务所对服务对象、市场主体的服务水平的“双提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和发展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业务辅导,是指协会利用行业专家资源,通过查阅、分析、询问、讲解等方法,在为事务所答疑解惑的同时,指出事务所在遵守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和帮助事务所纠正违规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专业指导工作。


  第三条 业务辅导应当秉持服务会员的宗旨,坚持帮扶、指导、监督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业务辅导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业务辅导对象为:


  (一)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业务质量不高、风险意识不强的事务所;


  (二)主动提出需要辅导的事务所;


  (三)根据工作总体安排列入辅导范围的事务所。


  第六条 业务辅导可多种方式并举,如借助网络平台、深入实地辅导、开展所内座谈、进行业务培训、提供专家答疑等多种方式。


  第七条 辅导内容包括:


  (一)被辅导人的专业需求和业务疑问;


  (二)日常监管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被辅导人违反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具体行为,以及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具体内容条款等;


  (三)帮助分析出现问题或造成违规行为的原因;


  (四)告知问题或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五)指出改正问题和违规行为的方法及补救措施。


  第八条 业务辅导后续处理


  (一)辅导人员在实施业务辅导过程中,要向被辅导对象指出在遵守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违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对辅导中发现问题较大的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敦促其停止或改正违规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二)被辅导对象应根据《管理建议书》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向协会报送整改报告。


  (三)如发现被辅导对象存在违规事实,但整改不力的,协会将根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谈话提醒制度》给予诫勉谈话或出具警示函;达到惩戒条件的,应将被辅导对象存在的违规事实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给予行业惩戒。


  第九条 辅导人员由协会秘书处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条 辅导人员在业务辅导过程中应积极为被辅导对象提供服务,认真听取其意见或建议,加强专业指导,对问题较大的事务所,认真督促和帮助其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辅导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做好业务辅导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完善业务辅导专家库。利用专家库的力量,服务于会员个性化的辅导需求。


  第十二条 辅导工作中应书面详细记录业务辅导过程,对形成的业务辅导工作底稿进行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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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晋会协[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税发[202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部署,鼓励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晋市监发[2020]86号),现就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本通知所称疫情期间,暂按2020年2月1日至5月31日确定。


  本通知所称出租方,是指包括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在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本通知所称确有困难,是指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具体包括:出租方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


  二、减免金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减免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减免税额合计不超过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


  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20年1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三、办理方式


  疫情期间采取“非接触式”方式受理,纳税人可于2020年5月31日前,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交减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纳税人提交申请并录入相关信息后,税务机关采取“网上核准、容缺办理、先行享受、事后核查”方式办理。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在申报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当期享受相应困难减免。


  纳税人在政策出台前已申报缴纳了税款的,可以选择结抵其他期间税款或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提交如下材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二)减免税申请报告;(三)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包括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基础信息采集表、不动产租赁合同、减租补充合同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其他材料);(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未按规定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者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办理时限,如因疫情影响有新的变动,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各地要充分认识疫情期间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宣传,认真抓好落实,切实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帮助个体工商户和出租方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


  (二)便捷办理。疫情期间办理核准类减免事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精准聚焦“四力”要求,充分考虑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坚持“非接触式”办税不放松,充分发挥电子税务局功能,创新方式,简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办理时效。要精简资料,不得在事后核查中增设无关材料,尽可能减轻纳税人负担,便利纳税人办税。


  (三)准确核算。为做好专项统计分析,按照税务总局减免税统计核算的要求,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新增了四个专用减免代码,分别是:“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7”“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08011608”“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本通知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使用08011608、10011608减免代码,各地要辅导纳税人按此申报,并做好相关统计核算分析工作。同时,要及时查询纳税人申请办理状况,掌握本地区政策执行情况。


  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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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1
文号:晋税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税函[2020]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限时办结”业务事项优化提速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税服务质效,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省局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限时办结”业务事项的办理时间再优化、再提速,制定了《山西省办税事项“限时办结”优化提速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抓好业务事项“限时办结”工作是全系统提高办税服务质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抓手,是保障《纳税服务规范》落细落实,保证纳税人申办事项快速办结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对照《清单》要求,明确岗位及人员职责,明晰各业务环节办理时限,确保优化提速要求执行到位。在此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提速。


  二是自查自纠,全面整改。各市、县级税务机关应从7月1日至7月20日,开展一次对2020年上半年“限时办结”业务事项超期未办结的自查自纠工作,对照《纳税服务规范》办结时限要求梳理排查,查找是否存在“限时办结”事项超期未办、久托不办等问题。特别是对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如: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的核准,纳税信用补、复评及修复,税务注销等重点业务事项,应逐条逐项分析超时未办结原因,查找责任人员,及时督促纠正,全面整改到位,并于7月25日前将自查整改完成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在各地自查整改结束后,通过数据分析查看各地整改落实情况。


  三是常态监督,保障落实。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并纳入监督考核。省局将对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易发、多发的重点业务风险事项,依托内控监督平台制作补充风险防控指标,实施风险布防。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限时办结”业务事项优化提速的宣传工作,广泛告知纳税人此项便利化措施;要积极运用内控平台指标,强化对“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情况的内控预警和监督检查工作,将其作为考核基层单位严格执行《纳税服务规范》的重要内容,建立信息化、常态化的内控预警和监督考核机制,进一步保障工作要求执行到位。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省局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对故意违反要求,屡教不改的人员,要追究问责、严肃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山西省办税事项“限时办结”优化提速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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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晋税函[2020]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预申请”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为了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满足您多元化办税需求,内蒙古国税系统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代开专用发票网上预申请业务。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注册认证并登录后,填制提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主管税务机关核对通过申报单后,办税人员既可以在窗口,也可以通过自助代开终端,完成税款预缴和发票打印。网上预申请可以大大缩短代开专用发票业务办理时间。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预申请业务办理程序为:


一、纳税人注册并登录“内蒙古国税纳税服务平台”(http://zhbsfw.nm-n-tax.gov.cn/),进入“办税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预申请”模块;


二、在首次使用该模块时,需填写纳税人和代开专票经办人信息;


三、填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录入购货单位信息、发票明细和计算预缴税款后,通过互联网将申报单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核对;


四、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持身份证和已通过核对并打印出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可以在自助代开终端上预缴税款并开具发票;


纳税人也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由办税服务厅窗口核对已在网上提交的申报单,预缴税款并开具发票;


五、专用发票代开成功后,需要将发票五、六联和签字盖章的申报单交窗口留存。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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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为了加强全区房地产企业征收管理,统一税收管理政策,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9]9号)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一、废止《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的背景和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已经做出调整规定,原《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9]9号)与现行规定不符,不再执行,需要进行清理。


  二、废止《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9]9号)文件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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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05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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