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要求,现将青岛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


  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购进以花生壳、玉米芯、三剩物、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或燃料生产生物质压块、天然气等燃料以及电力、以水果等为原料生产浓缩果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计算抵扣。全市统一扣除标准附后(附件5)。


  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2018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标准


  青岛市2017年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的统一扣除标准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一)全市统一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见附件1)。其他乳制品是指除《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液体乳及乳制品。


  (二)全市统一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啤酒除外)扣除标准(见附件2)。


  (三)全市统一啤酒扣除标准(见附件3)。


  (四)全市统一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见附件4)。


  (五)全市统一的其他产品扣除标准(见附件5)。


  (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见附件6)。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报送资料


  (一)根据《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情况说明;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见附件6)。


  (二)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按照《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进行备案。


  四、其他事项


  青岛市2017年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纳税人,应根据本公告下达的扣除标准,对2018年度已申报数据进行调整。《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1.全市统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


  2.全市统一的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啤酒除外)扣除标准


  3.全市统一的啤酒扣除标准


  4.全市统一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


  5.全市统一的其他产品扣除标准


  6.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要求,青岛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在广泛征求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下达本地区范围内2018年度扣除标准。同时,对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需报送的资料予以进一步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布扩大试点行业的范围及标准。为有效解决我市农产品加工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化解税收管理风险,本着农产品抵扣规模较大、原材料与产成品比较单一、行业户数不宜过多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及广泛征求各区市局、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最终选择“以购进以花生壳、玉米芯、三剩物、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或燃料生产生物质压块、天然气等燃料以及电力”和“以水果等为原料生产浓缩果汁”两个行业,自2018年6月1日起纳入试点范围。


  为使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标准制定的公平、合理、更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将所有试点企业的生产数据作为基础数据来源,通过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扣除标准。会同青岛市财政局共同下发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公布已纳入试点行业的扣除标准。2018年度以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软骨素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扣除申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以提出申请的同行业所有试点纳税人的生产数据作为基础数据来源,综合全市平均水平,统一计算了相关核定扣除标准。其中,2018年纳税人申请调整的产品包括:以大豆为原料生产的粗豆皮。对调整的产品,要求纳税人依照投入产出法的规定上报相关测算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参照类似产品行业的扣除标准,下达了调整后品的扣除标准。


  (三)明确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需报送的资料。根据《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资料报送的相关要求。其中: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情况说明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进行备案。


  三、其他事项


  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纳税人,应根据本公告下达的扣除标准,对2018年度已申报数据进行调整。


青岛市国家税局

2018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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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8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省局5号公告”),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以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的项目来确定,属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参照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交付、预售资金回笼情况确定。原则上对于不属于“同期规划、同期施工、同期交付”的房地产项目,应分期进行清算。


二、关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其收入按下列顺序确认:


(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售价或评估价格确定。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并于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等全部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作为房屋销售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预缴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四、关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问题


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五、关于装修费用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可移动家电、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的支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在收入中同时剔除购置成本。


六、关于金融机构证明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视同金融机构证明。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核定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申报资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建立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平方米造价预警指标,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其准予扣除的成本;上述预警指标中没有的,可以参照各级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各项房地产开发成本平方米造价指标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建设规费收取标准等,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其准予扣除的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异议的,可委托物价部门进行个案评估:


(一)建筑工程费明显高于中标概算价格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大宗建筑材料供应商或者建筑工程承包人(含分包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联企业,并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或者价格明显偏高的;


(三)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价格明显偏高的;


(四)清算申报时所附送的凭证和资料不符合清算申报要求的。


核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后,清算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八、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类型划分的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确定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的三种类型进行清算审核。


九、关于成本归集分摊问题


(一)同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中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当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和增值率,主要成本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计算分摊:


1.土地成本。土地成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和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成本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如果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别墅和其他多层、高层建筑的,应先按照别墅区的独立占地面积占清算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别墅区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对剩余的土地成本,按照剩余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同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中,包含联排别墅、合院式别墅、单体商业服务建筑等独立占地建筑,土地成本可比照别墅,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2.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应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之间计算分摊。但对于清算项目均能够按照不同业态独立记帐、准确核算,且受益对象单一、能够提供独立合同、独立结算资料的成本,可直接计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扣除项目中,并不再重复分摊其他业态同类成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3.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之间计算分摊。


(二)多个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共同占用同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的,各清算项目的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比例分摊;共有的其他成本费用,按建筑面积占比法,在不同清算项目中进行合理分摊。


(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且支付的。除另有规定外,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十、关于人防工程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将地下人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地下人防设施,其相应成本不允许扣除。人防工程成本按照建筑面积占比法,在不含室内(外)装修费用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计算。室内(外)装修费用未能单独核算归集或划分不清的,在计算该成本时,不得从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剔除。


十一、关于清算申报后取得收入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后至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前,应就其销售剩余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月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申报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待收到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结论后,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根据重新确定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办理税款补退手续。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申报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应当按月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十二、房地产项目实行核定征收后续管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核定征收的,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在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按照征收率核定的,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不同类型的核定征收率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开发成本核定的,纳税人应按本公告十一条第二款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


十三、关于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后转让的成本扣除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后转让,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生的金额不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基数);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五)加计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关于项目管理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应自变化之日或特殊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交相应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实地核查记录,纳税人应予以配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合同成本清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企业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3.证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开发间接费用的相关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应在其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项目销售、自用和出租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后,应根据相关规定跟踪监控销售剩余开发产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十五、关于资料报送的相关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信息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同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交清算审核纸质资料的同时,应在税务机关网上办税厅上传电子申报表及附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除按照省局5号公告要求报送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全部报送资料应制定索引目录,编号装订成册:


1.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企业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甲供材设备购领存明细表;


2.合同成本清单;


3.相关发票复印件或电子档案;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的,在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的同时,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中《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的模板样式进行情况说明。


十六、关于执行时间的规定


本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止。


对于2017年9月21日之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税务机关未出具清算结论的房地产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按照省局5号公告和本文规定内容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2号)第一条、《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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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8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青岛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进行计算确定。试点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采用成本法或参照法的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或多种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的,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按照不同货物所占价值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法见附件1。


  三、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1.试点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抵扣凭证全部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期初库存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原材料)进项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购入农产品适用税率或扣除率)×购入农产品适用税率或扣除率


  2.试点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抵扣凭证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期初库存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原材料)进项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购入农产品适用税率或扣除率


  3.试点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抵扣凭证混有本条第(一)款第1、第2项的,按照纳入核定扣除前上述两类抵扣凭证开具金额的比例分别计算。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于纳入核定扣除试点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全部转出。


  (三)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四、混合使用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试点纳税人,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时,计算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


  混合使用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试点纳税人,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当期销售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并填报《试点纳税人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计算表》(附件2)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由试点纳税人留存备查。


  当期销售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生产耗用的自制半成品数量/(当期生产耗用的自制半成品数量+当期生产耗用的外购的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数量)]


  五、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


  (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表》(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确定扣除标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核定结果,并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核定扣除结果尚未下达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六、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单一农产品原料或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农产品耗用数量归集方法


     2.试点纳税人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计算表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政策解读


  一、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文件的要求,青岛市税务机关对液态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及青岛市扩大试点的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为明确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相关原则及要求,根据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要求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本公告对青岛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进行了明确。青岛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进行计算确定。


  (二)本公告对“单产多”及“多产多”农产品耗用数量的归集方式进行了明确。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或多种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的,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按照不同货物所占价值比例进行分配。


  (三)本公告明确了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给出了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式。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四)本公告明确了混合使用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试点纳税人,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时,计算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


  (五)本公告对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及核定扣除后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方式进行了明确。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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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青岛市范围内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公告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每月724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560元。


  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7640元,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920元。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岛市范围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为明确2018年及以后年度青岛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本《公告》主要目的是对青岛市实际提高安置残疾人退还增值税税限额标准予以明确。


  (二)为方便纳税人执行退税限额标准,公告规定了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岛市范围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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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青岛市范围内符合《通知》 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公告如下:


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 31日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每月640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和莱西 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5800元。

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市南区、市 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84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纳税人安置的 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200元。


三、今后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岛市范围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发[2007]1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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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7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一)纳税人开发建设并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1.对于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上的,预征率为2.5%。


  2.对于非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5%;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上的,预征率为3.5%。


  3.对于其他类型房地产,除单独销售车库、车位、阁楼、储藏室等附属设施预征率为2%外,其余房地产预征率为3.5%。


  房地产类型的划分标准,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纳税人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本区域同类商品房销售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通知纳税人提交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相关资料,分房地产类型匡算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匡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明显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预征率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匡算的税负率确定预征率,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取得前款所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被匡算项目不再执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预征率,并于取得《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的次月起,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存量房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印发)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和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存量房应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整体转让的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


  (四)在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前,应进行相应的测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测算可参照以下方法:


  1.转让房地产收入,参照纳税人申报信息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等确定。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参照土地涉税信息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档案信息等确定。


  3.房地产开发成本,参照纳税人申报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4.房地产开发费用,参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金额之和的10%确定。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根据纳税人申报信息或查询纳税信息等确定。


  6.存量房的扣除项目金额,参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税收征管系统相关信息等测算确定。


  7.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应按照规定测算计算扣除。


  (五)采取上述方法测算的核定征收率低于《土地增值税分区域分类型核定征收率明细表》(见附件)规定下限时,按照《土地增值税分区域分类型核定征收率明细表》规定核定征收率下限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中所称“以下”均含本数。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


土地增值税分区域分类型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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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相关精神,现将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可选择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出口服务。


  二、开票方式


  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继续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发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发票开票系统,也可使用第三方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出口企业可自愿选择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开票。


  三、填开要求


  (一)税率的填写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0%”;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免税”;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适用征税税率,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


  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三)其他栏次的填写


  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列。如果出口企业以非FOB价格成交的,应将其换算成FOB价格后填列。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须注明出口业务的合同号、贸易方式、成交方式、原币金额、原币币种及适用汇率。


  四、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前,应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取和税控设备发行等操作。


  五、本通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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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加强和规范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并兼顾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现就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


  (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1998]29号)


  (三)国内贸易部《连锁点经营管理规范管理》(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


  (四)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49号)


  二、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跨区县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直营连锁企业是指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不包括自愿连锁企业或特许连锁企业。


  (二)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进货、价格、配送、人员、标识和资产等方面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统一的核算管理系统,包括会计核算软件及经营管理软件。经营管理软件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及销售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能够按照要求准确划分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额。


  (四)总、分支机构能够按照财税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涉税资料。


  (五)总、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流程及报送资料


  (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和纳税情况,以及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条件的具体情况,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增值税纳税及税款清分情况预测等。


  2、《所属分支机构申请统一缴纳增值税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1)


  (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查企业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安排开展实地核查,出具《实地核查报告》。实地核查报告应当根据汇总纳税的条件和要求,详细报告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核查情况,并附带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总分机构标识影像,经营管理软件功能界面,以及进货、配送、销售经营管理制度等。


  (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同级财政局应当根据受理和实地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上报其汇总纳税审批资料。对于同意上报的,应通过正式公文请示上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请示文件内容包括总、分支机构概况,申请事由,审核情况及请示意见等。


  (四)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签发正式公文予以批复。


  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衔接管理


  (一)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批复文件,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维护操作。


  (二)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缴销、税款清算等事宜。实行汇总纳税后,连锁经营企业由总机构统一领用发票。分支机构应通过税控系统总分开票机功能开具发票。


  五、汇总纳税年度税款清分


  (一)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以一个年度为周期进行税款清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汇总纳税期限进行税款清分。


  (二)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区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清分汇总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总机构应当按照《连锁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部分支机构已交增值税分配表》(附件2)中要求进行计算、填报。


  (三)总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连锁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部分支机构已交增值税分配表》,连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各1份),分别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电子版数据同步上传)。


  六、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一)跨区连锁经营企业实行汇总纳税后,总机构应加强对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销售收入、发票使用等情况的内部监控管理,对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批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对跨区连锁经营企业上年度涉税事项的进行抽查,对在年度审核中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将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七、同区内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申请审批事宜。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区(县、市)范围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审核规范,不需上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批。


  八、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6日


  附件1:所属分支机构申请统一缴纳增值税情况一览表


  附件2:连锁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部分支机构已交增值税分配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自2011年,原济南市国税局与济南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国税发[2011]30号,以下称“原通知”)以来,连锁经营企业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有序地申请和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也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近年来,随着营改增逐步扩围、简政放权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力度逐步增大,纳税人对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需求日渐增多。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部分企业受行业、分支机构数量等因素限制,无法适用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政策,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为此,市税务局与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最新文件精神,按照降低门槛、简化流程、规范执行的思路,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放开行业限制。取消了原通知“总、分机构均为商业企业”的要求,更好地满足大多数企业的汇总纳税需求。


  二是规范了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类型,由原通知的“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修改为“总、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汇总纳税税款计算更符合增值税计税规则。


  三是规范了办理流程,明确了纳税人需提报的资料,更方便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提交办理申请。申请资料包括: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以及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条件的具体情况,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增值税纳税及税款清分情况预测。2、《所属分支机构申请统一缴纳增值税情况一览表》3、企业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流程包括:1、审核受理;2、实地核查;3、请示上报;4、批复等。


  四是明确了年度税款清算要求。由原通知的“按照年度销售收入占比清算”改为“区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清分汇总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使税款清分的计税方式更为合理。


  五是修订了其他相关表述。


  三、理解的难点


  公告实行后,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在年度清算税款时应区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清分汇总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应当按照公告附件2《连锁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部分支机构已交增值税分配表》的要求进行计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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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济南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实行备案管理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是指除纳税人自建以外、由第三方建设供纳税人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运营者(以下简称“平台运营者”)为青岛市所辖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应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备案。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资料


  平台运营者为青岛市所辖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向青岛市税务局备案以下资料:


  (一)平台运营者基本情况


  1.运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平台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填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登记表》(附件1)。


  2.已在该平台注册的青岛地区用户清单,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等信息。


  3.平台运营者在青岛市内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项目,包括免费服务项目、收费服务项目及价格等,并提供包含以上内容的标准合同范本。


  4.平台运营者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以及自愿接受相关行业监管的书面承诺,填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登记承诺书》(附件2)。


  (二)平台技术方案


  平台技术方案应包括业务需求分析、系统总体技术架构及功能设计、系统详细设计及实现;电子签章技术实现方案;电子发票数据存储技术架构设计及实现;应用、数据、网络安全设计及实现;数据存储及业务处理可靠性设计等;灾备设计及实现。


  (三)平台管理方案


  平台管理方案应包括研发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签章管理制度、电子发票数据管理制度(数据生成、数据传递与分析、版式文件生成、交付及管理、数据迁移、数据移植等)、系统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系统运维管理规定、技术支持服务等)。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流程


  (一)报送备案资料


  平台运营者应当将纸质备案资料加盖印章后报送至青岛市税务局,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青岛市税务局按规定签收。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发布备案信息


  经核实备案资料完整、有效的,青岛市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平台运营者相关信息,供我市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


  备案联系电话:0532-83931812。


  特此通告。


  附件:


  1.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


  2.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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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税函[201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税函[2019]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规保障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


  (一)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税办函[2018]30号)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二)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含)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规定,做好实地核查工作;经依法依规审核、查验未发现异常的,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量”“增版”。


  二、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各单位要落实好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级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工作。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等文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采取纳入风险纳税人管理、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限制措施,不得擅自扩大异常扣税凭证认定范围。


  三、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国税函[2017]158号)规定:“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主管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省局根据总局要求已扩大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凡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包含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各单位要按照《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国税函[2017]158号)和《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票e送”推行工作方案》做好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推行工作。


  四、扎实开展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规范发票开具使用行为;印制《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总局文件附件),在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业务或办理“增版”“增量”业务时发放给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优化流程,保证纳税人高效率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加强对税控服务单位监管,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开票系统操作。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用问题和相关诉求,要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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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3
文号:济税函[2019]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政策红利,增强社会获得感,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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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0
文号:川财规[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稻谷、肉制品、调味品加工等七个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省税务局、财政厅决定在我省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等七个行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将从事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应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稻谷、魔芋、皮蛋加工行业按照投入产出法适用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食用菌、肉制品、调味品、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业按照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耗用率(详见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2019年7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详见附件2)。


  六、按照投入产出法适用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生产过程中采用混合农产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应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不同农产品的比例,计算当期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不同农产品对应产品的销售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生产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八、对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次年1月31日前,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同时将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上报省税务局备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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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用户体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相关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一)自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青岛市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1.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含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跨区迁移、注销(含简易注销)、纳税人归类登记(含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成品油纳税人归类等)。


  2.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含变更领票人、份数调整、最高开票限额调整)、领用、冲红、验旧、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代开作废、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


  3.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4.申报征收类: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含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事项。


  (二)自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客户端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手机税税通、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将暂停提供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费)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纳税人端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申报、大厅申报;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1日8时起,青岛市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正式上线运行,“青岛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业务办理重要提示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1.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所需发票。


  2.为不影响发票系统停机期间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18日零时至25日17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3.请成品油经销企业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及时下载成品油库存。


  (二)请纳税人按时完成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因申报比对不符造成税控盘被锁死的,请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资料,完成核实处理工作,对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进行解锁操作。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未完成解锁操作的,将不能正常开具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后,除特定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抵扣凭证,即使已经通过扫描认证,仍需要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签名确认发票用途,特定企业在办税服务厅勾选确认。原扫描认证的一般纳税人请尽量选择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认证。


  (四)10月份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征缴期,系统停机升级期间,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客户端版)将暂停提供服务,办税服务厅可正常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缴纳业务,请广大缴费人合理安排时间,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缴费业务带来影响。


  五、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影响。


  (二)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三)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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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现就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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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人发票使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1月20日上线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基本公共服务。


  二、仅需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同时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发票。


  四、需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退税勾选等操作,但未申领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税务UKey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五、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及其操作手册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http://qingdao.chinatax.gov.cn/bsfw2019/xzzx/)。


  六、各办税服务厅为您提供公共服务平台的咨询服务;您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拨打12366-9-1咨询公共服务平台有关登录、安装、操作及使用环境配置等问题。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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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要求,现将青岛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粉制品、软骨素、生物质压块、生物质天然气、生物质电力、浓缩果汁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上述扣除标准按照《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不含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附件1)执行;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的按照《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附件2)执行。


  2019年1-8月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仍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以购进棉花(皮棉、籽棉)等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棉纺纱、以购进鲜茶等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精制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按照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扣除标准按照本公告《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不含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附件1)执行。


  (三)本公告附件1、2所列的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除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的,原则上以后年度不再调整。


  二、其他事项


  (一)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按照《核定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核定扣除相关事宜。


  (二)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官网暂未公布)


  1.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除外)


  2.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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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8
文号: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会协[2020]10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布置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会计报表报送工作及会费预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安排,现将2019年度全省行业会计报表报送及会费预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事务所财务报告报备及报送工作


  (一)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请各事务所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上传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二)报备内容


  事务所除报备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外,还应根据上年度财务报告,同时报备以下财务信息,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收入表、主营业务成本表、管理费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事务所基础信息表、2019年度缴纳各税款情况表、事务所主要指标变动情况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事务所应对上述报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以上上传的附件均为PDF格式)。


  (三)填报说明


  1.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含省内分支机构)分别上报年度财务报告。同时,集团事务所负责提供经审计的汇总财务报告,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不列入汇总财务报告机构。


  2.事务所用户登录名为“事务所证书编号_cw”(例如:11000001_cw),初始密码是事务所证书编号(总所8位,分所12位)。首次登录成功后请及时修改密码,也可通过填报人手机认证重置密码或联系省注协协助重置密码。


  3.事务所用户登录后,需按照提示信息前往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基本信息和股东合伙人信息,方可开始报备。点击首页填报说明可下载用户手册。


  4.所有报表期初数均根据2018年度报表期末报备情况自动提取。


  5.事务所基础信息表第3行为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若第2栏次第2行和第3行人数不符,需在第2行备注栏写明原因。


  6.业务收入表第15行和第16行大于0时,需说明具体构成。


  7.事务所主要指标变动情况表由系统自动生成,表内指标增减幅度超过30%时,应说明原因。


  8.2019年度事务所财务报告采取网络报备和纸质报告报送两种方式,纸质报告应与网络报备数据一致。


  省注协在审核报表过程中如发现报表中存在问题,将通过事务所留在报表封面上的联系电话与事务所联系修改,请各事务所务必确保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有效(尤其是制表人员的联系方式)。


  (四)报送要求


  1.各事务所将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中导出的报备内容打印成A4尺寸纸质报表,并在封面上自行添加上制表人的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及手机),由领导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注意:总、分所均设在山东省境内的事务所,请各分所将纸质报表先报至总所,由总所将各分所的单户纸质报表收集在一起。总所须按照网上系统中报表格式自行制作一套合并报表,将合并报表与所有单户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一起装订成册寄送至省注协。


  2.填写“附件2会费发票统计表”“附件3个人会员会费缴费明细表”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handongzhuxie@163.com,并将电子版打印出来盖公章。


  3.各事务所需提交的财务资料详见“附件1事务所财务资料清单。”


  4.事务所财务资料与年检材料一起邮寄,会费请于各事务所参检之前完成汇款。


  二、其他事项


  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访问地址和登录方式:


  http://cwbb.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表系统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即可访问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


  使用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时,建议使用IE8以上版本或360浏览器。如果浏览器是IE7版本,且暂未升级至更高版本的,建议单独安装360浏览器。


  如有财务报告报备方面的问题,请咨询省注协办公室,联系人:李晓霞、刘姝君,联系电话:0531-82958688、82919659、82919665;如有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咨询久其公司技术服务人员,联系人:朱梵、马彦龙,联系电话:(010)88250337、88250338。


  三、会费预收缴办法


  (一)2019年度团体会费及执业会员会费之和与2018年团体会费及执业会员会费之和相比较,按从低原则向省注协缴纳。


  1.2019年,执业会员会费按3000元/年/人计算;单位会员会费计算标准:(1)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在7000万元(含)以下的,按25万元/年/所计算;(2)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在7000万元至10亿元(含)的,按200万元/年/所计算;(3)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按800万元/年/所计算。


  2.2019年发生新设立、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的事务所:


  团体会费以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业务收入为基数,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事务所,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7%计算,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事务所,超出1亿元的部分,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6%计算,1亿元(含1亿元)以下部分仍按0.7%计算。


  执业会员以实际执业会员人数为基数,每人1000元计算。


  (二)各事务所在计算交纳会费时,务必精确到单位“分”。不得随意舍位。


  (三)各事务所将会费采用电汇、支票倒存或网银转账方式直接转入省注协账户,如有差错需重新汇款(请在年检结束后,联系省注协财务退款),并将会费汇款单复印件一并邮寄。会费发票将以电子发票的形式发送至各事务所提供的电子邮箱。


  开户名称: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账号:8112501012500544866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湖支行


  四、特别事项


  2019年度团体会费及执业会员会费收缴政策,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新会费收缴办法审议通过后,以多退少补的原则,一并予以追认。


  本年度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将加大以下方面的资金支持和经费开支: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培养工作,通过面授和网络形式免费向会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加大高端人才培养力度,对事务所自主培训给予经费支持;加强行业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加快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加大惩戒力度,提升行业执业规范水平;开展行业宣传,办好内部刊物,搭建交流平台;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指导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


  附件:


  1、事务所财务资料清单


  2、会费发票统计表


  3、个人会员缴费明细表


  4、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及审核公式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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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6
文号:鲁会协[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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