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40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事项名称】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后,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向不动产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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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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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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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9 不动产项目报告

【事项名称】

不动产项目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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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不动产项目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自报告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5.不动产项目登记以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项目登记 的依据。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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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8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事项名称】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 30 日内向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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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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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还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 反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复印件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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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7 建筑业项目报告

【事项名称】

建筑业项目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日内,向建筑项 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项目报告。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服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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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自报告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项目报告。

5.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还需要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及报验。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 告及报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书面材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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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6 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 30 日内,进行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申报预售许可证所列房源信息。


【设定依据】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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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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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办理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前,需先进行不动产项目报告。

5.完成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后,生成的房源编号为该房源的唯一识别号,为 后续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申报提供依据。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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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5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应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 明细采集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 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3.《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税总发[2016]18 号)第七条第一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 309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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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产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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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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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房产税源明细数据包括从价数据和从租数据,在报告从租数据之前,必须 报告从价数据。同一产权证涉及多个房产的,应报告多条记录。

6.纳税人应逐一申报全部土地的税源明细信息;地理位置、土地证号、宗地 号、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别进行土地税源明细申报。

7.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形包括:(1)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 (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房产原值或租金发生变化的。(4)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5)其他导致税源信息变化的情形。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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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事项名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业务描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 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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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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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 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 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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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3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 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 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设定依据】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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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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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包括: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 及下属分支机构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 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5.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报送的信息包括: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符合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6.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 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报告变化情况。

7.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 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 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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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2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事项名称】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业务描述】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 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 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上述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按单 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就其核算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设定依据】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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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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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 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 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4.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 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 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 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 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 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 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 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 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 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 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5.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6.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 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 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 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 年内不能变更。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 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 3 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 让所得扣缴申报时,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单 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扣缴义 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 式报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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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1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业务描述】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 应于股权转让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 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 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天使投资个人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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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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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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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天使投资个人、合伙创投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 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 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4.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属于被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 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5.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 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 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6.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 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7.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 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 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 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8.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 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 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 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9.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 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10.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 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11.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服务。

2.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逐步取消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资料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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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0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业务描述】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 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 (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 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3.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报告备案,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项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1.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选择分期纳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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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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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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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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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 权之日的次月 15 日内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 本时,企业应于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

6.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企业 应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

7.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 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8.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 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9.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 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 为。

10.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 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9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11.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 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 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 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 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 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12.纳税人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 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纳税人享受 股权激励或转增股本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 期缴税计划,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

13.扣缴义务人在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 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 本”字样。

14.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代扣 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服务。

2.取消证明材料、说明材料、企业计划、财务报表资料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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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29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事项名称】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业务描述】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 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 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 应在授(获)奖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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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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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 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 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 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4.奖励单位需将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留存 备查。

5.享受此项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6.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 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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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28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业务描述】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 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 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 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 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 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 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应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设定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


【办理材料】

1.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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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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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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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 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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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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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报告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 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5.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 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情况 发生变化之次月 15 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 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分别计算。

7.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8.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 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9.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 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0.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告备案。

11.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 日内,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 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报告。

12.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 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 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龄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 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 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计算纳税。

14.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 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服务。

2.不再报送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 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等材料,改为留存备查。

3.取消办理材料中复印件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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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27 复业登记

【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业务描述】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复业登记。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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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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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 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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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26 停业登记

【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 业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纳税人停业期满不 6465 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报告。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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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5.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 滞纳金、罚款。

6.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7.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 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8.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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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25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事项名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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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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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缴清税款。

6.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 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 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发生吸收合并时,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吸收纳税人办理变更税 务登记;新设合并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 记;发生存续分立时,原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 登记;发生新设分立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 务登记。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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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24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事项名称】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业务描述】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对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进行 转让、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处分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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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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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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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2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 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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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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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60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 料报送与信息报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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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22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事项名称】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业务描述】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 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 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 交资料。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23号修改)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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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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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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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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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进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后,还应将 提交资料的留存件留存备查,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3.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 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 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 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2018 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 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 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 2017 年 1 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 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 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 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资料报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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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2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事项名称】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业务描述】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 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 体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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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 调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 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 数量。

6.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 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 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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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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