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税务证件增补发
【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 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 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等,其他税务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领用簿等。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税务机关制作相应税务证件并发放。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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