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0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10-12
文号:国税函[2007]10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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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18号)规定,2007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由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对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所在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所在省(区)税务机关确定。 


中国外运集团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2

中国租船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3

中外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4

中外运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5

中国经贸船务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6

北京外运陆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

7

北京外运物流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

8

中外运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9

北京中外运培训中心

北京市密云县

10

中国外运北京空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

11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12

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13

河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14

广东外运广州日产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广东省佛山市

15

北京外运汽车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

16

北京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

17

广东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18

广东中外运久凌货运配载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

19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20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

21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22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23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24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

25

北京外运机动车检测场

北京市丰台区

26

中国外运阿拉山口公司

新疆阿拉山口市

27

乌鲁木齐捷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贸仓储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29

中国外运新疆华龙贸易公司

新疆阿拉山口市

30

中国外运新疆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31

山东外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32

中国外运山东青岛第一储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33

中国外运山东青岛第二储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34

中国外运山东滨州公司

山东省滨州市

35

辽宁外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36

中国外运辽宁营口公司

辽宁省营口市

37

中国外运大连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38

中国外运丹东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

39

大连国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40

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41

中国外运丹东公司汽车运输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

42

中国外运丹东公司大东港仓库

辽宁省丹东市

43

中国外运江苏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44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无锡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

45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镇江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

46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

47

淮安运泰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省淮阴市

48

江苏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49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南通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

50

南京外运仓储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51

中国外运(集团)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5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嘉兴支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

5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温州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

5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甬通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55

浙江外运台州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海市

5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海门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

57

浙江外运杭州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58

浙江外运宁波泛海国际货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59

天津外运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

60

中国外运天津集团塘沽公司

天津市塘沽区

61

中国外运天津集团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

62

中国外运天津集团开发区公司

天津市塘沽区

63

中国外运天津集团新河储运公司

天津市塘沽区

64

中国外运吉林集团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65

中国外运吉林集团汽车运输贸易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66

广东外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67

中国外运广东黄埔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68

中国外运广东东莞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

69

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公司

广东省湛江市

70

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储运公司

广东省湛江市

71

中国外运广东惠州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72

中国外运广州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73

深圳市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74

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公司汽车队

广东省湛江市

75

福建外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76

福建外运福州汽车运输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77

中国外运福建莆田公司

福建省莆田市

78

中国外运福建厦门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

79

福建外贸马江储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80

福建省外贸汽车维修厂

福建省福州市

81

中国外运福建储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82

中国外运福建漳州公司

福建省漳州市

83

中国外运福建河西储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84

中国外运福建李厝山储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85

中国外运福建樟林储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86

福建省宁德市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

87

中国外运贵州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88

中国外运湖南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89

湖南外运邵阳市储运公司

湖南省邵阳市

90

中国外运满洲里公司

内蒙古满洲里市

91

中国外运江西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92

江西省外贸储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93

中国外运山西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94

中国外运山西公司汽车修理厂

山西省太原市

95

中国外运陕西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96

陕西外运邵平店储运贸易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97

陕西省外运汽车运销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98

中国外运河北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9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宣化仓储支公司

河北省张家口市

100

河北外运石家庄物流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101

中国外运四川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102

重庆外运储运公司

重庆市高新区

103

中国外运(集团)绥芬河公司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104

中国外运广西公司

广西省南宁市

105

中国外运广西凭祥公司

广西省凭祥市

106

广西柳州外运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省柳州市

107

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

广西省防城港市

108

广西外运南宁集装箱汽车运输公司

广西省南宁市

109

柳州市鸿运港澳轮船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省柳州市

110

广西外运南宁储运公司

广西省南宁市

111

中国外运广西贵港公司

广西省贵港市

112

中国外运广西梧州有限公司

广西省梧州市

113

广西防城港船务代理公司

广西省防城港市

114

广西北海船务代理公司

广西省北海市

115

湖北外运汽车修配仓储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16

湖北省外运公司白浒山港务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17

武汉外运复兴村仓库

湖北省武汉市

118

湖北外运七里庙仓储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19

湖北外运汽车运输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20

中国外运湖北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21

中国外运连云港公司

江苏省连云港市

122

中国外运连云港公司第一储运公司

江苏省连云港市

123

中国外运连云港公司第二储运公司

江苏省连云港市

124

中国外运连云港公司汽车机械修配中心

江苏省连云港市

125

中国外运天津储运公司

天津市塘沽区

126

中国外运天津集团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天津市塘沽区

127

中国外运河南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128

河南外运报关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

129

河南外运漯河储运公司

河南省郾城县

130

河南外运巩义储运公司

河南省巩义市

131

河南外运中牟储运公司

河南省中牟县

132

河南外运安阳储运贸易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

133

安徽外运芜湖五里汀储运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

134

安徽外运芜湖朱家桥储运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

135

安徽外运直属储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在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合并纳税的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2

中国外运二连公司

内蒙古二连浩特市

3

内蒙古西域外运储运中心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4

中国外运内蒙古呼和浩特储运公司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5

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包头分公司

内蒙古包头市

在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合并纳税的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2

秦皇岛船务代理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3

中国外运秦皇岛汽车运输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4

中国外运秦皇岛口岸实业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5

秦皇岛运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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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