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税务机关以地下车位专有面积核定土地增值税补缴2185.65万元因明显不当被撤销案——(2025)黔行再6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黔行再6号案认定,税务机关在明知以地下车位专有面积计算扣除项目不当且会对纳税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认定明显不当,判决撤销税务事项通知和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税务处理。该案入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4月29日发布的10件「规范涉企行政行为、护航民营经济发展」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3年3月,某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审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后,向企业发出审核意见交换通知,企业进行了陈述,分局作出了答复。同年4月,分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以地下车位的专有面积(不含公摊面积)计算可售建筑面积,核定企业补缴土地增值税2185.65万元。复议维持后,企业起诉,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

裁判结果:贵州高院再审认为,税务机关在明知以专有面积计算扣除项目不当且会对纳税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纳税人补充相关材料、商请有权机关进一步认定车位面积的机会,径行作出认定明显不当,判决撤销税务事项通知和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税务处理。

裁判要旨: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即将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充分、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的制作过程,从而对决定的结果发挥积极作用。该案中,纳税人有过陈述,税务机关有过答复,复议机关还主动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函了解情况,法院对此予以肯定,但仍认为税务机关应当给予纳税人补充材料、商请有权机关认定的机会。可见,听取意见并非履行陈述、答复的形式环节即告完成,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查亦不能替代纳税人的程序参与。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黔行再6号行政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规范涉企行政行为、护航民营经济发展」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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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4/29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