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关于发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8号),按照农林业发展情况,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制定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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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现予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2.《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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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现就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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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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