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关税[2026]2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24号     2026-02-28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现就“十五五”期间广交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广交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广交会。

  税 屋附件: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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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28
文号:财关税[2026]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6]2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23号     2026-02-28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长沙、南宁、昆明、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现就“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以下称青洽会·藏毯展区)、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五、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各展会承办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六、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

税屋附件: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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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28
文号:财关税[2026]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6]2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22号     2026-02-2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现就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税 屋附件: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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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28
文号:财关税[202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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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22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39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1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四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1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四批)予以公告。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1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四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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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5-12-15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33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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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6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8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8号      2025-10-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予以公告。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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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14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8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七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8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七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予以公告。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8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七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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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9-8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6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7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六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7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六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予以公告。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7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六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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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7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5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5号       2025-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6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予以公告。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6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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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7-15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2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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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06-19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0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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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5-21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8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二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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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14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告产业“组合式”助企政策指引[2025年]

前 言

  广告产业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供给和需求、生产和消费的润滑剂,是健康审美观、理性消费观和正确价值观的传声筒,被视作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扩大国内需求、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我国是广告大国,近年来广告产业呈现经营主体持续扩容、数字引擎动力强劲、新质广告突飞猛进的态势,实现了规模实力和质量效益的双跃升。广告产业涵盖创意孵化、内容制作、媒介运营、数字传播、品牌代理等环节,从头部传媒集团的战略布局到中小微广告创意工坊的繁星闪耀,从传统媒介到数字媒介,多元主体、多重业态共同绘成我国广告产业万亿级图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惠企助企政策,有力激发广告产业经营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2025年全国广告监管工作要点》,更好推动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方便广大广告产业经营主体及时了解和适用相关支持政策,我们梳理了中央和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编制形成《广告产业“组合式”助企政策指引(2025年)》。

       本指引按照政策内容、享受主体、执行期限、政策依据的体例编写,涵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人才就业政策、营商环境政策、经营主体培育政策6个方面,共35项具体支持措施。政策出台时间截至2025年2月20日。

       目 录

  1. 财政政策

  1. 1 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1.2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1.3 政府采购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4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1.5 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免缴国有资本收益政策

  1.6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支持政策

  1.7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限定政策

  2. 税收政策

  2. 1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2.2 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2.3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2.4 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5 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2.6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税收优惠政策

  2.7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

  2.8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2.9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2. 10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 1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 12 文化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 金融政策

  3. 1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3.2 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3.3 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3.4 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专项担保支持政策

  4. 人才就业政策

  4. 1 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政策

  4.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4.3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4.4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4.5 广告行业人才培养支持政策

  5. 营商环境政策

  5. 1 营造便利规范的经营主体准入退出环境政策

  5.2 引导网络交易平台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政策

  5.3 完善涉企收费联合监管机制

  5.4 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6. 经营主体培育政策

  6. 1 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政策

  6.2 广告对接服务中小企业政策

  6.3 强化广告合规助企政策

       附件:广告产业“组合式”助企政策指引.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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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1批)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批) 《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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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02-17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36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36号       2024-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9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予以公告。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9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八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doc.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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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4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2024-11-06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民航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在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

  二、电子行程单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日期、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民航发展基金、二维码等。电子行程单样式见附件1。

  三、电子行程单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行程单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四、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五、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原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仍可报销入账,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行程单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行程单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六、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行程单,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七、旅客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行程单的,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购买方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行程单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八、电子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行程单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行程单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行程单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行程单进行查询、下载等。

  九、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行程单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4年11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2024-11-06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为落实上述要求,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9号)。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将有效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发票管理和使用效率,满足广大旅客便利取得电子行程单的需求。

  二、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如何开具并向旅客交付电子行程单?

  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天内,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申请开具电子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航空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旅客购买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暂不支持开具电子行程单。

  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三、电子行程单上列示的“保险费”是什么?

  保险费是指旅客在购买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时,购买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支付给保险机构的费用。电子行程单合计栏为不含保险费的电子行程单总价。

  四、推广使用电子行程单后,纸质行程单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旅客仍可使用该纸质行程单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五、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和旅客提供哪些关于电子行程单的服务?

  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行程单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行程单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行程单进行查询、下载等。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电子行程单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七、电子行程单如何报销入账?

  纳税人取得电子行程单报销入账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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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4-11-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2024]1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业务发展需要,现就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经收处业务、代理乡镇国库、代理支库、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国债发行兑付、参与国库现金管理等业务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经收处业务,应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二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信用社作为国库经收处收纳的、待报解国库的各项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收纳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款项划缴国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可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分设各类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三、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其核算业务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的,应当在“代理乡镇国库存款”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乡镇地方财政库款”“乡镇财政预算专项存款”“乡镇财政预算外存款”二级会计科目,在“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代理乡镇国库待结算财政款项”二级会计科目。上述科目核算业务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的,应当设置、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

  “乡镇地方财政库款”科目,用于核算乡镇财政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等款项。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库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库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按财政部门分设账户。

  “乡镇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目,用于核算乡镇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专项存款。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存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按财政部门、存款类别分设账户。

  “乡镇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用于核算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纳、支拨或上解。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存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按财政部门分设账户。

  “代理乡镇国库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用于核算收纳、划分、报解、退付的各级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收纳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可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分设各类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

  四、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其核算业务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的,应当在“代理支库存款”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县级以上地方财政库款”“县级以上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外存款”二级会计科目,在“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代理支库待结算财政款项”二级会计科目,同时设置“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目。上述科目核算业务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的,应当设置、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库款”科目,用于核算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等款项。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库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库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按财政部门分设账户。

  “县级以上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专项存款。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存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按财政部门、存款类别分设账户。

  “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纳、支拨或上解。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存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按财政部门分设账户。

  “代理支库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用于核算收纳、划分、报解、退付的各级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收纳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可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分设各类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

  “待转国库存款利息”科目,用于代理支库核算按规定利率和计息范围计算的国库存款利息。本科目为表外科目,计算应付利息时记收方,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划转来的国库存款利息时记付方。

  五、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集中收付,应当设置“国库集中收缴款项”“国库集中支付款项”一级会计科目。

  “国库集中收缴款项”科目,用于核算存放在财政专户中待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款项。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款项划缴国库时,先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再借记“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按财政部门分设账户。

  “国库集中支付款项”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集中支付的款项。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按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分设账户。

  六、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债发行兑付,应当单独设置专用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代理国债发行和兑付的款项。专用会计科目下按发行年份、发行期次、发行期限分户核算。

  七、商业银行、信用社参与国库现金管理,应当设置“国库定期存款”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取得和归还的各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取得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按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所对应的国库级次分设账户。

  八、会计科目体系实行扁平化管理的商业银行、信用社,相关会计科目可不分层级,按最细颗粒度设置会计科目。

  九、代理国库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设置、使用相应会计科目;未代理国库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无需设置相应会计科目。

  十、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当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自身代理国库相关业务情况完成会计科目调整,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各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二、代理国库相关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适用本通知规定。

  十三、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设置一览表..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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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4-10-25
文号:银发[2024]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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