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行终671号终审判决,认定税务机关以纳税人单方委托、且明显不合理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为计征土地增值税的定税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应予撤销,维持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亦明显不当、应一并撤销。本案确立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必须以合理评估为基础的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2009年2月17日,展鸿公司(原审第三人)将厂房土地「绝卖」给可可美厂(上诉人),《房地产绝卖契约》约定成交价85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约2600平方米未确权房屋及配套设施仅估价6万元,金华中院认定该估价明显不合理。
裁判结果:金华中院认定该估价报告明显不合理,不能作为定税依据,撤销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要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资料负有审查义务,不能直接采信明显不合理的估价报告。在案件背景方面,今年上半年税务部门累计征收税费收入16.7万亿元,全国有税申报户数达8000万户,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争议日益受到关注。房地产估价报告能否直接作为定税依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资料负有何种审查义务,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来源: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行终671号行政判决书;相关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