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加计扣除比例怎么填?

【问题】

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中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加计扣除比例怎么填?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符合上述文件的纳税人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有两种计算方法,纳税人可自行选择。

1. 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2. 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举个例子:若A企业2022年5月份成立,全年发生研发费用支出100万元,其中第四季度实际支出30万元:

选择第一种方法时,四季度研发费用为30万元,全年研发费加计扣除额为70*75%+30*100%=82.5万元;

选择第二种方法时,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为8个月,四季度研发费用等于3/8*100=37.5万元,全年研发费加计扣除额为62.5*75%+37.5*100%=84.375万元。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50行选择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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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17
来源:厦门税务

答疑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资料有哪些?

【问题】

我是本市一家居民企业,请问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资料有哪些?

【回答】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五)《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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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30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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