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一条中对第16目-26目的规定如下:
16.第1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17.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18.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19.第19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20.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21.第21行“盘盈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22.第22行“捐赠利得”: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23.第23行“罚没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没收收入应确认的净收益。
24.第24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确认的收入。
25.第25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收益应确认的收入。(该项目为执行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26.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
因此,企业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应该填写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其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