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2015年10月1日成立的海水养殖企业,2016年除了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海水养殖取得的项目所得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二项优惠会涉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情况,应该如何填写年度汇算清缴的相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附件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填报说明第27项的规定,第32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多计算享受的优惠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填写本行的前提条件:是107020表中第13行以下有数,且第40行的第7列小于第6列。


  计算公式:本行=所得项目金额×(12.5%-优惠税率÷2)


  其中:所得项目金额应为107020表第40行(第6列-第7列)×2.


  因此,海水养殖企业2016年除了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海水养殖取得的项目所得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二项优惠涉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部分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填写在A107040第32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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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从事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季度开票收入未超过9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应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一条中对第16目-26目的规定如下:


  16.第1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17.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18.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19.第19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20.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21.第21行“盘盈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22.第22行“捐赠利得”: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23.第23行“罚没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没收收入应确认的净收益。


  24.第24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确认的收入。


  25.第25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收益应确认的收入。(该项目为执行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26.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


  因此,企业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应该填写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其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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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怎么申领《就业创业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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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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