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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附件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填报说明第27项的规定,第32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多计算享受的优惠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填写本行的前提条件:是107020表中第13行以下有数,且第40行的第7列小于第6列。
计算公式:本行=所得项目金额×(12.5%-优惠税率÷2)
其中:所得项目金额应为107020表第40行(第6列-第7列)×2.
因此,海水养殖企业2016年除了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海水养殖取得的项目所得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二项优惠涉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部分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填写在A107040第32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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