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文件发布后,修订后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规则相应做了哪些调整?

答:1、根据文件规定,明确了不同抵免方式对应的填报规则。在行次填报时,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在列次填报时,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字样。

  2、明确了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填报规则,纳税人可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和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弥补)境内的亏损额(包括抵减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弥补的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应按照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应按照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结转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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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等新政施行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相应做了哪些修改?

 答:为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设计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在“基本信息”中,设置“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种类型,由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填报(取得相应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否则选择“一般企业”)。此选择结果与填报“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第49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密切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填报75%,其他企业填报50%)。


  2、修订后的明细表不再要求纳税人按照研发项目逐一填报,但设置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行次,纳税人仅需填写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3、按照研发形式,设置第3行至第35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和第36行至第38行“二、委托研发”两类项目的填报行次。


  4、按照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形式,设置第40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和第41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行次。


  5、为了满足计算本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资本化支出金额的需要,设置第42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和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行次。


  6、考虑到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对研发费用的抵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对研发费用的抵减,以及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的抵减和结转,分别设置第45行“减:特殊收入部分”、第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第48行“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第51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填报行次。


  7、本表应当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等应按规定扣除,并填报扣除后的金额。其他费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计算限额并调整。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共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按规定分摊计算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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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2017年4月,丙公司从丁公司购置10台电脑,获得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万元。由于企业内部人员工做交接的忽略,直到2018年5月才将这张发票入账。此时已经超过360天的认证抵扣期限。丙公司不决期认证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不雅观原因,不竭未能将这张发票认证抵扣。2020年3月1日之后能够抵扣吗?

答:能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打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而,纳税人获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没有认证确认,即便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不雅观原因,2020年3月1日起也能够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效劳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停止用处确认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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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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