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实际业务中可以按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因此,购买方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答疑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因此,给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疑代开专票盖章不清晰,对方让退回,怎么办?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十二条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第二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四、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2.4—316 代开发票作废〔业务概述〕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因此,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符合上述作废条件的可以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进行红字冲减。您需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发票作废的业务。
答疑纳税人在“注销”时,其手撕通用发票能否作为报销发票?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规定,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三条规定,切实规范“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因此,纳税人在“注销”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缴销发票,进行申报清税。纳税人在“注销”以后不能正常开具发票。如果您查询发票,发票是在纳税人“注销”日期前并且正常经营状态下开具的,该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入账报销问题请参考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答疑新刻制的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答疑2017年取得的过路费发票还能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规定,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 3 % ) x3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 5 % ) x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二、本通知自2016 年8 月1 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因此,如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行费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继续抵扣。
答疑公司发生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未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时丢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因此,您可根据丢失发票的联次,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能否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答疑从超市购入非自产的免税鸡蛋,取得免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食品加工厂从超市处购入非自产免税鸡蛋,取得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可否补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属于房地产企业的,文件并无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可以在2017年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疑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按什么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疑营改增前提供建筑服务已交营业税,发票未开,是否可以再补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疑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无法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请问有哪些已在深圳市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可供选择?
答: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电子签章制作等基础服务。目前已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名单详见官网首页-通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使用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2019年7月9日发布)附件。
答疑纳税人收到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何“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显示为000000?
纳税人收到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何“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显示为000000?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请问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软件设有: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类编码,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纳税人可选择该编码开具发票。注意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规定: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征收。试点纳税人申报缴款后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答疑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如何申请开具?
答:(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规定:营改增后,我市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由各区街道办(租赁办)代征。试点纳税人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相应街道办(租赁办)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深圳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我要办—自然人中心—个人房屋租赁缴税及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进行房屋租赁申报及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
答疑纳税人是否可以在一个月内多次申请增值税发票增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
3.基本规范
(4)纳税人每月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因此,纳税人每月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答疑纳税人应如何申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第五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按照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有关规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二手车发票。其中二手车交易市场初次申请核定二手车发票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没有受托代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领用二手车发票。”
因此,纳税人需要按照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有关规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二手车发票。如属于二手车交易市场,还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代征税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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