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业主委员会为小区拍摄广告,是否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五、非企业性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事项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参照以上规范办理,申请时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受理单位应查询税务登记信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不予受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自行开具发票,不受已登记的经营范围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业主委员会需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具发票。若不经常发生发生应税行为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可参照自然人代开发票规范进行办理,申请时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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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稀土企业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后,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规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


  二、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不得开具稀土专用发票。


  ……


  (二)稀土专用发票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稀土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因此,稀土企业开具稀土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开具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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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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