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可以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成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第五十六条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有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享受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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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0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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