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2020年3月1日后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是否有期限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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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0
来源:四川税务

答疑软件企业2017年获利,但2018年才满足所有优惠条件,那么优惠期怎么算?

 答:201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9至2021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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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7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2017年4月,丙公司从丁公司购置10台电脑,获得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万元。由于企业内部人员工做交接的忽略,直到2018年5月才将这张发票入账。此时已经超过360天的认证抵扣期限。丙公司不决期认证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不雅观原因,不竭未能将这张发票认证抵扣。2020年3月1日之后能够抵扣吗?

答:能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打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而,纳税人获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没有认证确认,即便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不雅观原因,2020年3月1日起也能够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效劳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停止用处确认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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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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