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补贴全称为稳定岗位补贴,是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的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该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一、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进而也不需要给拨付补贴的有关政府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开个收据即可。
二、稳岗补贴的会计处理。稳岗补贴本质上是一项政府补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1、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相关成本费用的,也就是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没有发生。举例:
(1)A公司收到稳岗补贴100,000元时,相关支出未发生: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递延收益 100,000
(2)A公司支出补贴款30,000元用于职工培训时
借:管理费用等-职工教育经费 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3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借:递延收益 30,000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30,000
或者:
借:递延收益 30,000
贷:管理费用等-职工教育经费 30,000
2、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的,也就是说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已经发生。举例:
A公司收到稳岗补贴100,000元时,但是相关的支出已经用于职工培训30,000元和缴纳社保7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100,000
或者: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管理费用等-社会保险费 70,000
管理费用等-职工教育经费 30,000
注意:上述分录中贷记“管理费用”,建议入账时直接红字借记“管理费用”。企业在收到"稳岗补贴"时,账务上采用"总额法",计入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计入“补贴收入”科目)。
三、稳岗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补贴都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认定不征收收入的标准是比较苛刻的。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适用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现实中很少企业取得补助去按照这个不征税收入处理,原因很简单,一方面条件苛刻,既要文件又要单独核算,另一方面,按照不征税处理后,其对应的支出是不得扣除的。比如企业收到这笔稳岗补贴10万作为不征税收入,但随后将这10万用于稳岗补贴有关的支出,相应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所以,意义不大。
注意:稳岗补贴如果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可能会存在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为取得收入的当期,因此,会计上未全部确认当期收入的,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