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需注意政策变化: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提高
发文时间:2021-02-26
作者:马泽方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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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示范区内,科技企业和高校院所聚集,研发创新成果丰硕,技术合同交易额长期排名全国前列。从创新生态链条来看,成果转化困难一直是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的“堵点”,这关系到科技成果能否带来实质性的效益。


  2020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比,示范区特定区域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大幅降低企业技术转让的税收成本。


  举例来说,2020年,假设北京市东城区的甲公司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000万元,那么,甲公司技术转让所得应纳所得税额为:(3000-500)×50%×25%=312.5(万元);假设乙公司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企业,2020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000万元,那么,乙公司技术转让所得应纳所得税额为:(3000-2000)×50%×25%=125(万元),减税力度不可谓不大。


  61号文件规定,从享受优惠客体角度分析,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指以下技术: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此外,相较于现行政策,示范区特定区域内企业,转让许可使用权持有期限,由5年以上(含5年)缩短至3年以上(含3年)。同时,根据现行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可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而6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主体应及时进行认定登记。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此外,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如果涉及技术出口,居民企业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此外,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均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具体来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的范围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


  鉴于61号文件的施行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而发布日期为12月25日,在此之前,相关企业如转让持有3年以上5年以下的许可权,并未享受优惠,如果符合注册在示范区特定区域内,转让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技术许可权等条件,那么,则可以享受61号文件的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文件发布前,如果已按一般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按照转让所得额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那么,在61号文件发布后,相关企业可以以2000万元为免征额。考虑到目前大部分企业尚未进行汇算清缴,因此,相关企业需要根据61号文件的变化,重新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免税额即可。


  61号文件出台后,企业在填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10行~第12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栏次的“小计”行时,选择“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且其他行次不需要进行选择。相应地,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上述申报直接适用61号文件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原标题: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提高至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中关村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缴需注意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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