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20]44号 关于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当事人车辆登记情况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05
文号:人社部发[2020]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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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0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有权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相关当事人车辆登记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查询相关当事人车辆登记情况内容指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机动车相关登记情况。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查询工作时,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相关当事人在本地登记的机动车信息。需要查询相关当事人异地车辆登记情况的,可以直接向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也可以委托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相关查询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相关查询工作,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出具《查询车辆登记情况通知书》。

  到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的,《查询车辆登记情况通知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的,《查询车辆登记情况通知书》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配合查询工作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填写《查询车辆登记情况回函》,并在回函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无法当天或现场查询完毕的,应当于收到《查询车辆登记情况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车辆登记情况回函》。无被查询当事人车辆信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回函》中注明并反馈。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查询工作情况和查询内容等告知被查询当事人或者第三方。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条例》和本通知规定开展查询或配合查询工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通知要求,加强沟通配合,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查询工作流程和机制,确保查询工作依法顺利开展。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通过信息化手段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部门间查询共享机制。对查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附件:

  1.查询车辆登记情况通知书

  2.查询车辆登记情况回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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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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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