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12-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649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我省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纳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大额医疗补充险、公务员医疗补充险、长期护理险(盘锦市)。


  在沈阳市经办机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纳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含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征期内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因存在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需补缴的,以及补缴“自行申报”前费款的,仍应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行申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额核定工作按当期各部门职责执行。


  三、申报缴纳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2023年12月24日18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我省所有线上线下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增减人员变动、申报缴费等业务。


  (二)为保障缴费人权益不受影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1月至3月征期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请广大缴费人按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政策和方式,及时办理缴费业务。


  (三)为减少停机升级对缴费人的影响,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经商定,将我省2023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期延长至2024年1月10日。


  (四)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当地医保服务电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用人单位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省除沈阳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均采用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缴费)。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用人单位需按险种分别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用人单位“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缴费,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在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缴费的流程是以缴费人为中心设计,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基数、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缴费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缴费模式,通过信息系统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缴费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缴费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征期结束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等操作),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缴费主要是针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大额医疗补充险、公务员医疗补充险、长期护理险(盘锦市)的用人单位。


  在沈阳市经办机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自行申报缴费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申报缴费。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缴费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缴费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用人单位缴费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缴费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推荐阅读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