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24]1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2-5
文号:渝府办发[2024]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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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欠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经市治欠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县自查。各区县政府对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区县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区县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第三方评估。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县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暗访抽查。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区县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五)综合评议。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区县自查、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网信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治欠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15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后3名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国家对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项,对我市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治欠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区县政府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需要问责的问题或线索,由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市治欠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治欠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治欠领导小组对该区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区县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区县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区县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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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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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