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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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