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办发[2025]46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5-7
文号:金办发[2025]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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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部署,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助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力争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保量、提质、稳价、优结构”,助力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二、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

  (一)推动工作机制走深走实。各级派出机构要持续深化央地协同,强化“四级垂管”效能,协同配合区县工作机制提升企业摸排和筛选质量,推动解决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和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工作机制各环节,健全内部配套机制,精准匹配融资需求,实现信贷资金直达基层、快速便捷、利率适宜。

  (二)突出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各级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发挥工作机制作用,推动向外贸、民营、科技、消费等领域小微企业倾斜对接帮扶资源。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公平精准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加力支持小微外贸企业,依托进出口贸易场景及订单、物流等数据要素,提升信用评估和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稳外贸稳增长。着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丰富完善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专精特新、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强化住宿、餐饮、文旅以及新场景新业态消费领域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支持,助力扩内需促消费。

  三、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有效供给

  (三)保持信贷稳定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真实有效的经营性资金需求,提供充分的信贷供给,力争实现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目标。各金融监管局要督促辖内法人银行力争总体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目标。对改革化险等任务较重的地区和机构,可实行差异化安排。

  (四)合理确定信贷价格。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定价管理,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身资金成本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增强业务发展可持续性。深化金融科技手段运用,加强专业化体系建设,提升业务集约化管理水平,提高风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规范与第三方合作行为,增强自主服务能力,改善客户触达,缩短融资链条,降低小微企业实际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

  四、持续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质量

  (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微金融业务的内部资源保障,在信贷规模配置、绩效考核、工资费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保持倾斜支持力度不减。根据信贷规模增长、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优化小微金融条线组织机构设置,加强人员力量配备。落实尽职免责政策,细化尽职免责情形,建立明确的免责工作机制和异议申诉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做到“应免尽免”。

  (六)优化金融服务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首贷户发掘和培育,合理下沉服务重心,提高活跃小微经营主体融资覆盖面。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优化续贷办理流程,健全续贷管理机制。优化信贷结构,做好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强化小微企业法人服务。围绕小微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深化“信贷+”服务模式,提供支付结算、财务咨询、汇率避险等综合服务,提升精细化、差异化服务水平。

  五、深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七)强化内部机制建设。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小微企业保险业务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董事会、管理层要定期研究业务发展情况,明确专门部门牵头统筹推进。加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保险统计,提升客户信息收集、识别准确度,建立健全内部数据库,夯实数据统计基础。完善风险评估机制,科学制定保险条款,合理厘定保险费率,促进保险产品更加契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际需求。

  (八)丰富保险产品服务。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推广适应小微经营主体需求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产品,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技术创新、突发灾害、货物运输等方面的风险防范能力。发展适合小微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产品。发展适合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面向特定风险领域的小微经营主体提供专属保险和服务。提高小微经营主体数字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咨询、核保、理赔等环节的服务效率和线上化程度,适当简化承保手续和材料要求,提高理赔时效性。

  六、形成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生态

  (九)规范业务经营行为。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找准经营定位,探索可持续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避免无序竞争,形成差异化的良性供给格局。加强小微企业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关注重点业务风险状况,做实贷款风险分类,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倾斜核销资源。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监控和定期排查,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各级派出机构要督促指导金融机构落实各项监管制度,规范发展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做好风险监测分析,平衡好风险防范和风险容忍的关系,继续做好数据抽查核实,真实反映金融服务效果。

  (十)增强协同发展效能。各级派出机构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同联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量政策,形成助企帮扶政策合力。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推动提升数据质量,指导金融机构有效对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深化科技运用,探索整合内外部数据,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分析研判,关注金融服务对企业后续经营的作用。用好监管评价工具,推动辖内金融机构以服务小微企业作为引擎,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各级派出机构、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加强宣传推广,用可感可知的具体案例提升公众知晓度,营造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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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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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