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节日福利 做好税务处理
发文时间:2022-09-16
作者:潘蓓娜 于红光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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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节日福利 做好税务处理

  中秋刚过,国庆又临近。在过节前后,很多企业都会向员工发放节日福利。从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宁波12366”)咨询情况来看,纳税人对发放自产产品、外购产品、预付卡等业务的增值税处理较为关心。

  常见方式一:发放自产产品

  甲企业为民营电脑生产企业,9月初,向员工发放自产的笔记本电脑作为节日礼物,共发放200台。甲企业近期销售该电脑的平均售价为5876元/台(含税),对应的成本为4500元/台;其他品牌类似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市场售价5650元/台(含税)。甲企业财务人员对如何确定该福利的销售额把握不准,致电宁波12366咨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处理。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按照上述规定,甲企业可获得近期同品牌笔记本电脑的平均售价。那么,销售额应按5876元/台确定。需要注意的是,5876元/台为含税价格,甲企业需要转换为不含税价格,销售额5876÷(1+13%)×200=104(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04×13%=13.52(万元)。

  实务中,企业向员工发放福利时,一般不会向员工开具发票。因此,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甲企业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行“未开具发票”栏次下,分别填列销售额1040000元、销项税额135200元。

  常见方式二:发放外购礼品

  7月初,乙企业订制300份工艺品,取得厂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7800元,并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9月初,乙企业将这批工艺品作为节日福利向员工发放,且原财务人员离职。为避免产生涉税风险,乙企业接任的办税人员致电宁波12366,确认这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乙企业外购工艺品发放给员工,属于集体福利性质。根据现行规定,该笔业务不属于视同销售所列情形,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乙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抵扣进项税额。原财务人员离职后,接任的办税人员需要在发放福利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也就是说,乙企业在申报9月增值税时,须转出67800÷(1+13%)×13%=7800(元),并将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5行中。

  常见方式三:发放购物卡

  9月初,丙企业从A超市处购买购物卡(该购物卡仅可在A超市消费),准备作为节日福利向员工发放,共支付6万元。丙企业取得A超市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万元,票面税率为“不征税”。丙企业财务人员对取得的不征税发票有疑惑,向宁波12366咨询发票情况以及企业的后续处理。

  企业购买的购物卡实质是现金预付卡。实务中,现金预付卡分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统称“单用途卡”)、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统称“多用途卡”)。单用途卡,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多用途卡,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丙企业购买的购物卡仅可在A超市消费,属于单用途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因此,丙企业取得的不征税发票,是符合规定的。

  也就是说,丙企业取得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进项税额。丙企业向员工发放购物卡时,不属于视同销售所列情形,即不缴纳增值税。基于此,丙企业需要以职工领卡记录等凭证入账,证明业务真实发生。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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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的这6项支出都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支出1


过节发放职工每人1000元现金过节费。


会计核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支出2


过节发放职工每人1000元月饼等实物。


会计核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支出3


过节了职工集体聚餐花费了1000元。


会计核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支出4


过节了职工集体外出旅游花费了1000元。


会计核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支出5


过节了发放困难职工补助金1000元。


会计核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支出6


过节了公司举办仲秋节晚会花费了1000元。


会计核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提醒1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提醒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提醒3


2012年总局在线访谈就纳税人类似问题答复“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为全体职工举办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的费用支出,例如举办的中秋晚会、国庆集体旅游等费用,是可以作为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财税处理问题解析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内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不包括的内容


  根据财企[2009]242号规定,下列支出不能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会计核算分录


  1.计提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实际使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等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税务上对职工福利费核算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四)福利性补贴可以作为工薪支出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核算根据财企[2009]242号规定确认的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能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满足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则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出台后,规定满足条件的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实质上是在向财企[2009]242号文件靠拢而已,减少了部分税会差异。


  会计核算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但是并没有实际支出或实际发生的,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会计上以前年度预提的职工福利费结余使用的纳税调整:企业以前年度预提了职工福利费,但是尚未使用完而存有余额的,在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时直接冲减余额。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已经做过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而在实际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时会计上没有计入成本或费用,所以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四、有关职工福利费的实务问题解析


  问题1: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并税前扣除?


  答: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在会计核算上列入“职工福利费”是可以的。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报检费、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但是,由于国税函(2009)3号并没有明文列举,部分税务人员和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的执行口径,建议企业在具体税前扣除前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明白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避免税务风险。


  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则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企业雇员享受免费旅游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題2:企业发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以及租赁住房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国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因此,发给职工的交通费补贴、职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均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3: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作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


  答: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金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题4: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医药费如果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公司员工,非企业员工不行;2.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支出。


  因此,若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社保),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若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社保),在缴纳医疗保险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药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企业参加医疗统筹后,只要是在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社保都会予以报销。企业职工如果遇到大病或重病,且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在社保医疗保险范围内,造成生活困难,企业基于人道主义以“职工困难补贴”给予报销的,只要材料齐全也是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进行税前扣除。但是,这种报销应该少量的或极个别的人员,并且是确实属于家庭困难的情况。如果是企业广泛的报销,甚至在社保已经报销的情况下再重复报销的,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问题5: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费”、“托儿补助费”等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6:企业给全体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问题7:企业给员工制作的工作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还是按照劳动保护支出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服饰为装饰人体的物品总称,包括服装、鞋、帽、袜子、手套、围巾、领带、提包、阳伞、发饰等。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前提如下:①企业统一式样,由企业统一付款,取得的发票抬头为企业名称,个人名的发票不能扣除;②必须是工作服饰,必须是与工作相关的、合理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于企业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回避了“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扣除之争议,减少了实务工作中的纠结判断。但是还应注意,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不属于劳动保护范围的各类服装以及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服装费,均应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全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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