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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52号)及政策解读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我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根据2024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为适当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3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调整(与全国统筹规定继续保持了一年的差距)。
据此,我省2025年缴费基数上限按2024年加权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5299元/月;缴费基数下限按2023年加权平均工资8310元月的60%确定,为498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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