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8 增值税法及系列配套政策施行以来,涉及文旅行业的计税口径、抵扣规则、免税范围等均有不同程度调整。围绕文旅企业咨询集中的热点问题,专家作出以下解读。
热点一:游览场所内配套项目应按文化服务申报。对于景区内的索道、摆渡车、观光电瓶车、游船等收入,属于税目归属容易出错的事项,部分企业可能按交通运输服务申报,也可能按旅游服务申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号),游览场所内运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项目取得的收入,统一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计税标准方面,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并可享受阶段性优惠,在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
热点二:门票免税范围仅限于「第一道门票收入」。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门票免税范围,仅限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即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建议景区运营企业尽快检查自身的政策适用情况,对以往可能存在的申报错误主动进行更正;对于兼营不同活动的景区,应分别核算各类收入,避免因核算不清导致政策适用错误。
热点三:旅游服务差额征税政策延续,但需符合条件。旅游服务差额征税政策在增值税法实施后依然适用,目前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享受差额征税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扣除的价款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留存备查;二是扣除的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三是差额征税与进项抵扣不能重复享受。建议旅行社对每笔团费的扣除项目建立专门台账,逐笔记录扣除金额、对应凭证编号和开具单位,所有备查资料按规定妥善保存。
合规提示:企业举办相关活动时,务必规范留存活动方案、官方公告、现场影像等佐证材料,确保业务全程有据可查。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