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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
一、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为便于纳税人申报缴税,《公告》规定,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按照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所在地确定;既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存在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的,按照境内经常居住地确定。为便于离岸信托纳税人申报,对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办税渠道。考虑到离岸信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为便于纳税人现场咨询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税务部门还将提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渠道。
三、申报缴税需要提交的资料。《公告》区分离岸信托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报送资料。一般情况下,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并且受益人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以及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纳税人、受托人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四、分期缴税的条件及备案流程。为减轻离岸信托终止等环节税收负担,对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后缴税存在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存在上述情形的,居民个人或受托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居民个人、受托人逾期备案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境外税收抵免与受托人义务。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了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抵免条件的,可以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离岸信托受托人应按照规定准确核算离岸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及分配情况,按纳税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并协助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等事项。
六、不遵从的处理。纳税人、受托人未按规定提供、报送资料以及申报缴纳税款的,以及中介机构等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个人、受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处理处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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